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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375 神律
375 神律

shén lù

LAW, DIV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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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說明:神律divine law就是天主(神)所定的法律。天主所定的法律分為自然律(natural law) 和成文神律(positive divine law);自然律是天主在萬物及宇宙中所定的規律;萬物依天主所定的規律生生不息。天主也將自然律刻劃在人心深處,使人有最基本的避惡行善之行為標準(羅二12~16;五13~14)。天主也常啟示給人當守的法律,是為成文神律(出二十2~17;申五6~21)。梅瑟對民眾說:「你們的天主上主,今天吩咐你們遵行這些法令和規則」(申廿六16~19)。

(二)聖經上有很多提到天主法律的章節,「上主的法律是完美的,能暢快人靈。」(詠十八8):

(1) 舊約用托辣(torah)稱法律,梅瑟五書為法律書,稱為托辣。一般都是指禁止及命令的誡命。在舊約中天主為了以色列民族的益處頒佈法律。天主直接干涉盟約團體的法律。守法是確保上主降福所必須的。這些法律有兩個特點:促進對上主的愛,以及對近人的愛。耶穌所說的法律總綱(瑪廿二35~40),完全符合這兩特點。

(2) 新約中法律以nomos稱之,較有彈性。有時以之稱呼整個或部分舊約(如羅三19),有時只指梅瑟在西乃山所傳授的(羅五13,20;迦三17,19,21),有時以之指天主的意願(羅三20;四15等;格前十五56;迦三13;弟前一8)。

新約時代,基督自己定下許多法律(瑪五),尤其是祂受苦前所給的新命令:「你們要彼此相愛」(若十五12~17)。耶穌規定人必須由水和聖神再生,才能得救(若三5);不吃祂的肉、不喝祂的血便沒有生命(若六53);耶穌召收宗徒(若一35~51)、建立教會(參瑪十六18~19)等,都是耶穌所制定的法律,教人遵守(瑪廿八20)。

王愈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