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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355 特利騰大公會議
355 特利騰大公會議

tèlìténg dàgōnghuìyì

COUNCIL OF TR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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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利騰大公會議Council of Trent是教會第十九屆大公會議,從1545年12月13日開始至1563年12月4日止,含四階段共場廿五會議,中間經歷過三位教宗。特利騰是一小城,位於義大利北部。這個蘊釀了廿五年的大公會議召開的目的,除了規定並澄清羅馬公教的教義之外,最主要的還是教會內部的全盤改革。

(二)廿五年的蘊釀時期:

自從1520年教宗良十世(Leo X, 1513-1521)譴責了馬丁路德(M. Luther,1483-1546)的四十一道命題之後,德(作為宗教改革的發源地)的查理五世皇帝(Charles V, 1516-1556)對公會議的召開很是殷切。不過正由於政治權力的介入,使當時的教宗克雷孟七世(Clement VII, 1523-1534)感到遲疑不決。直至保祿三世(Paul III, 1534-1549)繼任教宗,才把召開大公會議的決定正式列進他的預算之內。可惜由於種種(主要是政治上的)阻延,會議始終未能如期召開;一拖再拖,一改再改的結果,到了它真正舉行的時候,距離宗教改革已經有廿五年之久了。

1544年11月19日教宗發表開會詔書Laetare Jerusalem,列明會議的三大要務:信仰分裂的癒合、教會改革、建立和平。

(三)大公會議的過程分作四個階段:

這次大公會議不僅在召開上一波三折,就是進行期間,也屢屢受阻。會議三易其地,中間又停頓了十年。主要原因不外政治和宗教權力上的衝突。縱觀整屆會議,它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1) 1545年12月13日教宗宣佈會議正式開始,地點在特利騰,在那裡共舉行了八場會議(至1547年3月止)。

(2) 由於傷寒疫病的流行,會議得以從德王範圍內的特利騰轉移到教宗權力下的鮑洛尼城(Bologna)舉行。會議只進行了兩場,在皇帝的強烈反對下,保祿三世只好宣佈會議暫停(1548年2月16日)。

(3) 保祿三世死後,猶利斯三世(Julius III,1550-1555)被逼向君王屈服,會議遷回特利騰城,第十一場會議在1551年5月1日重開。一年之後,德國內戰發生,共舉行了四場的會議又得擱延下來,而且一擱就是十個年頭。

(4) 由於加爾文主義(Calvinism) (參 131131 加爾文主義)在法國大行其道,羅馬公教受到嚴重的威脅,召開公會議似乎是刻不容緩的事了。在1563年1月18日,於是教宗碧岳四世(Pius IV, 1559-1565)的宣佈下,113位教長齊集特利騰城,繼續未完成的會議。

(四)會議內容及信理定斷:

(1) 第一階段的八場會議主要是討論聖經和聖傳,原罪和成義的問題;還頒佈了聖事總論,定斷了聖洗和堅振兩件聖事。

論啟示來源的法令(DS 1501-1508)首先列舉出正典的聖經綱目(包括新約和舊約);此外它也規定宗徒傳承在信理與倫理生活上應該如同聖經一樣獲得同樣的尊重。值得注意的是:這次大公會議所認可的聖經是指古老的拉丁文通行本(參 231231 拉丁文通行本聖經)。

第五場會議討論原罪的問題(DS 1510-1516)。大會譴責白拉奇派否認原罪的存在及路德對原罪的理論;肯定地指出在聖洗中由於主耶穌的恩寵,原罪的罪惡得以赦去。至於在領洗者身上所留存的私慾偏情並不是真正的罪,只是出於罪而傾向罪,故亦被稱為罪而已。

論成義的法令共包括十六章三十三法典(DS 1520-1583)。大公會議肯定天主恩寵的必要性。成義不僅包含罪過的赦免,最重要的還是個人內在的更新和聖化。明顯地是針對路德的稱義(參 632632 稱義)論而發。

聖事總論(DS 1600-1613)肯定聖事不多也不少於七件;它們藉著外在的標誌,把恩寵賜給人。大公會議跟著定斷了聖洗和堅振聖事的信理(DS 1614-1630)。

(2) 第二階段的兩場會議繼續討論其餘的聖事,特別是彌撒聖祭。但是為避免與君王作進一步的決裂,大會沒有作出任何的定斷。不過這兩場會議卻為日後的討論作了不少舖路的工夫。

(3) 第三階段一開始,就成功地定斷了聖體聖事的信理(DS 1630-1661),強調基督真實的臨在(相反次溫格利派Zwinglianism),堅持體變的學說(相反路德的主張) (DS1667-1715)。在下一期會議中,大會又定斷了告解和終傅(病人傅油,DS 1716-1719)聖事。大會澄清告解聖事的三要素:痛悔、告明和補贖。至於司祭的赦罪,則是一種類似判官的行為。最後大會堅持(路德所懷疑的)終傅聖事的聖事特質。可惜由於德國內戰的發生,有關神品聖事和彌撒聖祭的討論被迫中止。

回顧這三期會議的成果,最多只能算是達成片面的成就而已:教義上的定斷還未完成,與基督新教的爭論仍然持續;而最難令人滿意的還是它的改革方案,至此可謂完全未有解答。而會議卻被迫暫停,幾乎是無限期地「暫停」下去。

(4) 當碧岳四世再度召開會議的時候,十個年頭已經靜靜地溜走了。十年來,新教的進展速度驚人;相對之下,羅馬公教還是站在原來的位置。第四階段開始之時,又由於主教是否必須因神律(或僅因教會律)的約束而留駐於其教區內的問題爭論不休。兩場(十八、十九)會議過去了,大會仍未能對這問題達成任何的協議;只好將它暫擱下來,轉而討論聖體聖血和彌撒聖祭的問題(DS 1725-1760)。在這方面,大會堅持無論領受聖體或聖血,都是領受完完整整的基督;而彌撒聖祭則是救贖奧蹟的中心,是耶穌基督十字架的祭獻在聖事的象徵中不流血的現在化(representation)。

論神品聖事(聖職聖事)的法令包括四章八法典(DS1763-1778)。大會堅持分作七品的聖統制。對於曾經激烈爭論過的主教駐所問題也得到和平的解決:作為牧者的主教必須認識他的羊,這既是神的命令,他們理應留駐所屬的教區內。大會避免採用「神律」或「教會律法」的字眼,終於解決了那一度爭論不休的紛爭。這場會議還決定成立培育司鐸的教區修院。主教的職權也擴大了;教區會議必須每年舉行一次,教省會議也須三年召開一次,以面對及應付當前的問題。

最後兩場會議討論婚姻的律令、大赦、煉獄、敬禮聖人、聖人的遺物,及聖像的問題,這些都是與基督新教爭論的焦點(DS 1797-1850)。

(五)特利騰大公會議的重要性:

特利騰大公會議是公教會對基督新教的宗教改革所作的回應。它清楚地界定出天主教的教義與新教不同之處。對於什麼是構成信仰的基本要素,什麼是神學爭論的可能範圍,都作了一定程度的澄清。特利騰大公會議的信理誓詞發表於1564年11月13日;它簡要地綜合了這屆大公會議所定斷的信理。

特利騰大公會議開始了長久以來教會內部所渴求的革新。1566年出版了新版的羅馬教理書;1568年出版了改良的羅馬日課經;1570年出版了改革的羅馬彌撒經書。最後1592年,重新修訂的拉丁文通俗本聖經亦刊行了。有人可能懷疑特利騰的改革不夠廣泛,或不夠徹底。平心而論,它的確處於激烈的改革派與教廷傳統的中間。這也許不是個理想的解決方法,卻是個可行的方案。

今日有人批評它加深了天主教和新教的分裂,甚至在教會中灌注了反基督新教的情緒;但在必須清楚認識自己信仰本質的迫切要求下,這種情緒也許是無可避免的後遺症吧!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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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roeder, H. J. Canonus and Decrees of the Council of Trent. St. Louis: B. Herder Book Co.,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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