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117 主教主義
117 主教主義
zhǔjiào zhǔyì
EPISCOPALISM
參閱: 116116 主教 550550 聖公會 118118 主教團
426426 教會權威 205205 伯多祿特權 403403 教宗 533533 普世主教集體性
(一)概念說明:主教主義episcopalism此詞指一種學說,廣義而言,它認為教會的權力並不屬於任何個人(教宗)─ 除非有授權委託─ 而是屬於普世主教們,不管他們是分散全球,還是以大公會議的形式聯合成一個整體。但狹義而論,主教主義是指宗教改革時期的聖公會的教義和組織。本文說明廣義的主教主義。
(二)新約為主教主義提供最古老的根據。耶穌建立了宗徒團體,主教們就是祂的繼承人(經由一個複雜的、在初期教會歷史上不容易十分清楚地追溯到的過程),而教會正是建築在這個基礎之上(弗二20;默廿一14)。伯多祿在團體之中,他是十二人之一,也是他們的領袖,並因而領受了特別的許諾和權柄;此權柄不是從其他宗徒,而是從基督手中領受的;他被指定為要建立的教會之磐石。因而,宗徒團體的權柄並非與伯多祿的職權相對,相反,宗徒團體是從伯多祿的職權中得到力量和保證,因為後者正是他們內聚的中心,是他們的指引。
(三)教會歷史顯出在下面兩個傾向之間有一個持續不斷的張力。一方面是傾向於主教主義,例如東正教、中世紀「教會會議至上主義」(參 420420 教會會議至上主義) (當時的教會會議如比薩Pisa, 1409,康士坦斯Constance, 1414-1418,巴塞爾Basel, 1431等)、宗教改革時候聖公會的建立,以及現代的加利剛主義(參 129129 加利剛主義)等。另一方面是傾向於教宗主義,強調教宗的地位和權柄;這是羅馬教廷的普遍精神,也是在現代主張提昇教宗的權柄的教宗全能主義(ultramontanism)的立場。
(四)教會訓導力圖忠於新約的訓導在上述兩極端中保持平衡,唯經常不太成功。
(1) 回應宗教改革(參 273273 宗教改革)的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一方面既強固教宗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肯定主教職權的神聖根源;不過特利騰大公會議並沒有確切的界定教宗、主教和大公會議三者之間的關係。
(2) 梵一大公會議(1869-1870)面對主教主義的復甦,一方面堅持教宗的首要地位(DS 3050-3075),也重申主教職的神聖根源,教宗不能錯的限制,和確定主教(真實的牧者)一般的和特殊的司法權。
(3) 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提出主教主義的聖經因素,因而也排除了它誇大的可能性(LG28-29)。它宣佈:基督已經把宗徒的職務交託給普世主教們,而個別主教是此普世性的主教們的大團體的成員。主教們的團體的結構隨著它的建立者主基督而來。它的中心和它的頭就是羅馬主教;他行使伯多祿的職務。如此梵二乃把教會會議的原則和教宗首席權的原則結合了起來。
(五)近期的幾位教宗和各分離的教會領袖間的會議在主教主義的精神下已增進了相互間的認識;整體而言,基督徒各教會是朝著更圓滿的合一之路(包括其領袖之聯絡的合一)前進的。
(六)今日神學界仍繼續澄清主教和教宗之間確切的、實際的關係,這可能是下一屆大公會議的任務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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