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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608 解釋學
608 解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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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ENEUTICS

參閱: 571571 聖經  578578 聖經詮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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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說明:解釋學hermeneutics來自希臘文的名詞hermeneus說明者、解釋者;hermeneus來自漢密士hermes司道路、科學、發明、口才、幸運等之神,為古希臘之主神宙斯Zeus及其他眾神之使者。「解釋學」一詞指解經的原理和規則,「詮釋學」則指解經的行為本身,就像修辭學之與演說或雄辯一講規則一講實行那樣。今天「解釋學」與「詮釋學」定義及用法尚未統一,因此在許多著作中混合著用。為清楚起見,本神學辭典將「解釋學」(hermeneutics)應用於解釋任何經文的原理和規則,甚至解釋人生的任何層面,特別是哲學和神學的理論;將「詮釋學」(exegesis)特別用於詮釋聖經的著作及章節的學術工作。

(二)哲學對解釋學的思考:

(1) 解釋的問題為教會和神學家而言,至少在基督信仰從猶太文化到希臘文化的過渡時期已經存在。但對解釋問題予以哲學的思考,是最近二世紀的事。士萊馬赫(F.Schleiermacher, 1768-1834)一般被視為現代解釋學的鼻祖,而狄爾泰(W.Dilthey,1833-1911)首先給予人文科學一種與自然科學同樣客觀和有效的研究方法。特別是海德格(M. Heidegger, 1889-1976)的哲學對今日的解釋學發生了既深又廣的影響。海氏的主要思想是:人的存在本身就有一種解釋的結構,這是一切局部解釋的基礎,連自然科學在內。人的「先反思的了解」(Vorverstaendnis),在與文本(text,指著作或各種文字表達)、物體(指所有的物性表達)及與他人的解釋相遇時,會漸漸改變,漸漸糾正,而成為更有自我意識的了解。

(2) 運用以上這些哲學思考來講聖經和神學的主要有:布特曼(R.Bultmann, 1884-1976),高達美(H.G. Gadamer, 1900- )、里格爾(P. Ricoeur 1913- )。

1)布特曼先問:為使今天的人懂得聖經的文字(literal sense),有什麼思想架構和概念最適於界定相關問題﹖他的答案是:海德格的存在哲學分析是一合適的框架,因為海氏的存在原則可以普遍應用;所提供的結構和概念非常適於讓人了解,新約聖經關於人的存在所啟示的訊息。

2)高達美像布特曼一樣強調聖經之文本及解釋者之間的歷史距離。他為此提出並發展了「解釋學循環」的學說。其主旨是:影響人理解的預設概念是來自與人終身相偕的生活傳統。這一傳統在於一大堆構成人生活脈絡和理解視野的歷史和文化資料。這樣,解釋者必須與他所解釋的文本中的事實互相對話;而理解就發生在文本和讀者不同視野的熔合(melting of horizons,德文Horizontverschmelzung)中。視野熔合與互相歸屬分不開,只有在解釋者與其所解釋的對象間有一種基礎的相近,理解才有可能。可見,解釋學是一辯證過程:對一段文本的了解常帶來對自身的更深了解。

3)里格爾的解釋學思路主要在於強調採取距離的功用。採取距離為正確了解文本是必須的前奏。第一道距離是在文本與其作者之間,因為一旦某一文本產生了,它就脫離其作者,獲得一種獨立,開始其自身的意義生涯。另一道距離是在文本與其連續的讀者之間。讀者必須尊重一件事實:即文本的世界和讀者的世界是兩個不同的世界。這些哲學思考及其應用使讀者看出,為作解釋,文學和歷史的批判固然重要,但為充分把握一個文本的意義,文本在讀者生活中的現實性也需要顧及。

(三)解釋學理論的用途:

(1) 為解釋聖經來說,問題在於克服聖經作者及其最初的讀者與這個時代讀者之間的距離,使得今天的了解和解釋能正確的把聖經的訊息現實化(to actualize),讓基督徒的信仰生活得到滋養。這樣,一切的聖經詮釋(biblical exegesis)都該盡力完整,面面顧到;除了文學和歷史批判的方法以外,也按照現代這種對解釋學的懂法容納更寬廣的解釋模式。聖經本身及解釋聖經的歷史都指明,解釋學是必要的。無論舊約或新約都是漫長過程的產品,其間創建信仰的事件藉其與各信仰團體生活的連繫不斷遇到重新的解釋。在教會傳統裡,教父們是最初的解釋聖經者;他們就認為自己給聖經的詮釋只在對他們時代的基督徒情況有切身意義時才算完整。

(2) 現代解釋學反對歷史主義(參 666666 歷史主義)想用自然科學的純客觀標準來研究聖經的誘惑是一個良好的反應。因為一方面聖經中所報導的一切事件都是經過解釋的事件,另一方面對這些事件敘述的任何詮釋不得不包括詮釋者的主觀因素。只有根據自己生活經驗與聖經所說有著親密關係的人,才能真實了解聖經文本。每位詮釋者所面對的問題是:那一種解釋學說最能讓他真實抓住聖經所說的深奧事實,並把握住它對現代人充滿意義的表達。

(3) 聖經解釋學雖然是一切文學和歷史文學的一般解釋學的一部份,但同時也是一般解釋學的獨一無二的實例。它的特徵來自它的對象:救恩的種種事件及其在耶穌基督身上的完成,給整個人類歷史所帶來的意義。在時間的洪流中所有的各種新解釋無非是這一豐富意義的揭示和展開。單獨理智不能完全領悟聖經所述的這些事件。一些個別的預設條件,諸如在教會團體中所活出的信仰,及聖神的光照等是解釋聖經所不可或缺的。當讀者在聖神內的生活逐漸成熟時,他或她的能力也會增長,來了解聖經所說的諸多事實。

(四)「更圓滿的意義」何指﹖

(1) 「更圓滿的意義」(sensus plenior, fuller sense)這一說法是較近代的,曾引起一些爭論。它所指的是,在一段文字裡天主所要說的一層更深的意義沒有被人一方面的作者清楚的說出。誰將一段經句與聖經其他經句比較研究,或是後者引用前者,或是因了啟示的內容在進展,就會發現,這一現象是存在的。這時可觀察到的,或是後來的一位聖經作者把一段較早的聖經文學放入一個新脈絡裡給它一個新意義,或是一個正統的教義傳統或會議決定給與一段經文某種意義。

(2) 比方,瑪一23的脈絡給依七14的先知話一個更圓滿的意義:那個將懷孕的幼婦(almah)被譯為『貞女(parthenos)要懷孕』。教父及大公會議(特別是尼西亞第一屆大公會議,325年,DS 125;君士坦丁堡第一屆大公會議,381年,DS 150;以及君士坦丁堡第二屆大公會議,553年,DS 421)關於三位一體的教導給新約有關天主父,天主子,及聖神所說的一切某種更圓滿的意義。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給原罪下的定義更圓滿地表達了羅五12~21所說亞當的罪為人類所造成的後果(DS 1510-1516)。

總之,「更圓滿的意義」可以是靈性的意義(spiritual sense)的另一種說法,就是此一現象的基礎在於:聖經的主要作者(聖神)能引領人一方面的作者,選擇一些說法;其所表達的真理深度,是作者們自身始料未及的。此更深一層的真理在時間的洪流裡會更圓滿地啟示出來:一方面因了天主進一步的介入,澄清一些經句的意義,另一方面因一些文本被列入聖經正典。這樣創造出一個新脈絡;它給以前藏在原始脈絡中的意義帶來許多嶄新的可能意義。

現代解釋學「更圓滿的意義」的說法為在信仰之光下解釋我國古代經典之作,如《大學》、《中庸》等也可以應用。那時不難見到天主在中國文化裡所散佈的「聖言的種子」是豐富的;等待有心人使之成熟,加以收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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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志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