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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661 墮胎
661 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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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RTION

參閱: 11011 人  14014 人的尊嚴  106106 生命  253253 性  605605 節育


(一)概念說明:

所謂「墮胎」(abortion)是指以人為的方法終止懷孕過程的行為。有關墮胎問題的爭論主要在於:1)胚胎(未出生的人)的地位、價值和權利。2)孕婦本身的福祉─ 包括她對生育的決定權,她在身、心和社會方面是否因懷孕而受傷害。3)相關的人,如胎兒的父親、家人、宗教團體、社會的利益─ 懷孕或新生兒的誕生是否給這些相關的人帶來可知或不可知的不良結果?

反對墮胎者(又稱贊同生命pro-life者)主張懷孕中任何階段的胎兒(包括受精卵和胚胎)都具有人格的生命(personal life),摧毀這種生命等於犯了殺人罪。主張由當事者自由決定(pro-choice)的人則認為胎兒是未具有人格的生命,當事者可根據自己或社會的需要來決定是否墮胎。

(二)簡史:

一般來說,基督宗教的傳統十分強調對所有人類生命的尊重,對於無辜者(包括胎兒)的生命更是禁止故意或直接殺害。墮胎行為從未被視為一種善,也未被視為是一種道德上的中性行為。

古代教會的教父們對墮胎行為都加以攻擊;克雷孟(Clement of Alexandria, 約140-217)把墮胎視為性的不道德行為。戴爾都良(Q.S.F. Tertullian, 約160-230)斥責以墮胎來隱瞞懷孕的事實的作法。奧斯定(Augustine, 354-430)雖然主張「延遲授靈說」(delayed ensoulment),但卻認為所有(包括未授靈之前的胎兒)的墮胎行為都是嚴重的罪行。

多瑪斯(Thomas Aquinas, 約1225-1274)也接受延遲授靈的說法,但卻主張把授靈之後的胎兒墮掉時,才犯了殺人罪。

宗教改革者(參 273273 宗教改革),如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也曾提到胎兒具有靈魂;加爾文(J. Calvin, 1509-1564)更直接斥責墮胎行為是一種「不可補償的罪」 (inexpiable crime)。十七世紀的聖公會和清教徒也將墮胎視為性之不道德行為。

十八世紀以後,教會的立場產生了轉變,認為胚胎自受孕之時,就具有人的生命(至少具有人性生命的潛力),因此必須得到尊重。此種立場一直是今天天主教的官方立場(參《天主教教理》(1996)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1992)第2270~2275號,2322號;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1996)。

(三)今日教會及一般社會有關墮胎問題的爭論焦點,在於是否有某些「例外」的情況可以容許墮胎的發生。贊成接受例外情況的人有下列四種不同的立場:

除非母親生命受威脅,不容許任何墮胎行為。

可以容許墮胎,但必須具有下列條件:母親健康因懷孕受影響、所懷胎兒為畸形兒、因強暴、亂倫所引起之懷孕。

(3)可在胎兒能夠獨立生存(不靠子宮)之前,以任何理由墮胎,或為了社會需要,例如人口爆炸問題或因家庭經濟問題等等。

反對所有強迫性的懷孕,因墮胎行為純屬個人隱私權和自主權。

本文以《天主教教義》2322號的話,綜合天主教官方立場:「嬰兒自受孕之初,就有生存的權利。直接墮胎,就是故意墮胎,不論作為目的或方法,都是一個『罪惡的行為』(GS 27, 3),違反道德律。


參考書目: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中國主教團編譯,《生命的福音》(Evangelium vitae)(1995)通諭,台北:天主教教務協進會,1996。

廖湧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