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483 宿命論
483 宿命論
sùmìng lùn
FATALISM
參閱: 625625 預定 526526 創造 51051 天祐 546546 楊森主義
(一)概念說明:宿命論fatalism一詞來自拉丁文fatum (神明的定命),指一種把人生所發生的事件完全歸於超越人的力量之心態。綜合而言,宿命論忽略了人的自由之重要性。
(二)在東西宗教信仰和哲學思想的歷史裡,宿命論曾經以許多不同的方式出現:
(1) 神話宿命論:在希臘神話裡的宿命論經常都採取這樣的模式:在眾多反對和相互衝突的眾神─ 包含宙斯神(Zeus)之上,有一種控制一切的力量:命運。這種宿命論顯示出一種尚難勾劃的一元論傾向,及對多神論難以保證的宇宙統一的熱切渴求。它大抵是對天體有秩序的、不能改變的運動的初步反省,而加於簡單的民間信仰中。
(2) 占星宿命論:其實,在神話宿命論中已經隱含著占星的傾向,公元二世紀的克老底烏斯(Claudius Ptolomaeus)把這隱含的一面明朗化,而把某人的命運連在他出生當日主控制地位的星辰。聖奧斯定(Augustine, 354-430)曾經對此立場作過諷刺性的抨擊。占星宿命論不僅要從星相事件中捕捉某人的身體盛衰變化,還想再進一步決定他的才能,道德行為和感覺。人的行為在天象的控制之下已經毫無倫理價值可言了,人被命運捉弄,因此一切由法律所制定的懲罰都是錯誤的。不過,也有一些星相家不希望就此捨棄自由和責任的可貴,乃聲稱命運的力量只在肉身上操作,自我的意志仍得以自由地運行。也有些諾斯底主義者主張追尋更高知識的智者可以逃避命運的撥弄。
(3) 哲學宿命論:
1)先蘇格拉底(Socrates, 469-399)的哲學家大都有點宿命的傾向。命運把整體的各部分必然地結合起來,以保證其秩序和統一。柏拉圖(Plato, 427-347)和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以後,哲學的宿命論在斯多亞主義(參 501501 斯多亞主義)身上達到最嚴密和系統化的發展,斯多亞主義並不承認精神和物質有任何實質上的區別,企圖以週期性的時間不能改變的律動來解釋萬事萬物,以保障其自然主義的一元論。好人就是接受命運者。那命令人如此生活,如此死去的必然性,也同樣控制眾神。
那主宰一切的創造者親手寫下命運的法律,也親自服從它。這就是「不動的理性」的勝利,它拒絕行動,拒絕改變世界。
2)反對這種占星的和哲學的宿命論的人不在少數。如柏羅丁(Plotinus, 約205-270)、亞摩紐斯(Ammonius, 約+80)、普洛格路斯(Proclus, 412-485)等都在保衛人靈的權利,和個人倫理的自主的前提下反對這些宿命的理論。在基督徒學者方面,如奧力振(Origen, 約185-254)、戴爾都良(Q.S.F. Tertullian, 約160-230)、金口若望(John Chrysostom, 約344-407)等人攻擊宿命論,除了保障人權之外,更為了維護基督徒對位格神的觀念。
(4) 神學宿命論以定命論的面貌出現:神的意志代替了希臘式非人格化的宇宙秩序;然而祂事先的意願也取消了人的自由及其倫理責任。被揀選的人在恩寵不可抗拒的力量下,只能作好事;反之,壞人也不能避免地犯罪。這種神學宿命論最常見的方式出現在伊斯蘭教(參 177177 伊斯蘭教),它在教父時候及中世紀初期進入基督徒的世界中,而最清楚地表現在加爾文(J. Calvin, 1509-1564),和楊森主義者(Jansenists)的思想裡(教會的譴責,DS 1901, 2001)。當代神學家如巴特(K. Barth, 1886-1968)也認為:天主的話是全能的、自由的、富創造性的,是絕對權威性的命令人的。
(5) 一般民間宗教有一種說法:「死生有命,富貴在天。」在日常生活中,比如發生車禍而不幸喪生時,除了檢討肇事的過失,人們常常會說:「他的時間到了,該發生了。」至於佛教所說的因果及業報,和此處所說的宿命論是不同的兩回事。因為宿命論假定一種外來的決定一切的力量,因果業報則是一種內在自由運作的結果。
(6) 在基督信仰的看法中,天主上帝是全知(參 180180 全知)的,也是全能(參 181181 全能)的,包括認識人的自由在內,絕對的天主尊重人的自由,因此天主看透人的自由的決定而知道所將發生的一切,甚至可能發生的一切。結果是一切所發生的事全都在全能且愛受造物的天主的掌管之中。所以在真正基督信仰的世界觀中,沒有宿命論存在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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