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125 民法
125 民法
mínfǎ
LAW, CIVIL
參閱: 254254 法律 423423 教會與國家 417417 教會社會思想
(一)概念說明:民法civil law或國法雖自稱為俗世的(laical),但在俗化的過程中,教會的道理並未改變,即此權力在滿全合法的條件時,它是來自天主的(羅十三1~17;伯前二13~17),而合理的法律依據良心,是該遵守的。
(二)有關民法應注意兩件事:
(1) 民主政體的普遍,引進了政治上的多元(即意識型態及政黨的多元),為爭取權力而有政黨競爭。於是產生扭曲法律;不再注意公共利益,而只關心執政黨權益的引誘。當達到真正民主的國家不多,每個國民並未被視作主體而是客體時,這種引誘更大。
(2) 另一方面,教會當局雖然往往在原則上傾向於對政權的袒護,但是,教會因基督徒團體的身份卻處於先知性的自由立場,不同意接受一種只反映政黨意識型態的法律。
(三)民法的義務:由於一切成文法都是從自然律引申而出,人們有道德義務去遵守。人性立法者,由於他是對自然律的要求作具體的規定(例如交通規則是為避免車禍傷害人),成為自然律的立法者─ 天主的代表。因此人制定的法律也約束人的良心,結果如果有人自由地及有意識地不服從法律,他的行為就形成倫理的罪過。
(四)服從民法(國法):服從國家法律及依法所指派的長官,是治理社會所必要的。人的成長和發展是在社會生活之內,沒有法律和治理的人,社會無法有秩序。在下列三種情形下,民法會受到抗爭:
(1) 違反良心:政府所應該推行的公益內容,並不常得普遍的共識,因為在某些領域,往往關係某一政黨的意識型態。同時某些國民依照他們的良心無法行使法律所規定的某些行為(參 213213 良心)。
(2) 消極的不服從:成文法的對象應該是合乎道德的,假如法律不合理,即失去它的義務特色,不服從是合法的。
(3) 公開反抗:即積極的不服從。當一種法律或政權不再盡職,「嚴重侵犯人的基本權利,危害國家的公共利益」(PP 31),在運用了一切非暴力的普通方法後,最後可用公開反抗及革命性的方法;此即教會傳統所承認的革命的權利。
王愈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