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7告解聖事 神學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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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和好聖事

he[ha]o shengshi

RECONCILIATION, SACRAMENTOF ;

CONFESSION, SACRAMENT OF

參閱: 325325 皈依  530530 痛悔  591591 罪

632632 稱義  150150 成義  559559 聖事  25025 大赦


(一)概念說明:和好聖事sacrament of reconciliation,也稱告解聖事sacrament of confession (強調認罪的成份),或悔改聖事(強調改變、懺悔的成份)。是天主教會七件聖事中之一。「在懺悔聖事中,信徒向合法的聖職人告罪,且對所告的罪痛悔並定改,藉同一的聖職人赦罪後,便從天主獲得領洗後所犯罪過的赦免,同時亦與因犯罪而傷害了的教會和好」(《天主教法典》959)。

(二)人類歷史的某些基本事實解釋了和好(悔改、告解)的一般性宗教意義:

(1) 所有宗教都假定有某些指定的價值的存在;這些價值規範人,先於人自由的接受或否定。而按照不同的文化宗教團體的生活方式,這些價值也以不同的概念或象徵表達出來;它們得到倫理及法律的認可,如此才能保障人類社會的和諧安樂。

(2) 人類的基本經驗也指出,每個人(由於種種原因)都會犯錯犯罪,並因而製造了衝突和摩擦,也危害到人類社會的倫理道德和法律秩序。要根本地解決這錯誤和有罪的情況,唯一的方法是真誠地悔改。這包括承認自己的罪過、以及隨之而來的和好─ 與自己、與其他人、與受造的世界、以至最深邃地與超越的神的和好。

(3) 現代的人類科學(如心理學、社會學、比較宗教學)指出,每一個人都十分需要表達自己內在的真我(這包括正面的和負面的成份),好能從各種尚未解決的內在及外在問題的壓力下把自己「釋放」出來,並把這些問題用社會性的、宗教性的公開對話來「客體化」,而這「客體化」也包括謙遜地「承認」自己的罪過。沒有這謙虛的承認(以各種方式),真實的和好是不可能的─ 這為人與人如此,為人與團體如是,為團體與團體、種族與種族、國家與國家、以至於宗教與宗教之間,莫不如此。

(三)聖經:

(1) 聖經尤其是新約,經常提及悔改、歸化、與和好。因為「歸化」已另有專文介紹,也因為「和好」聖事這一名詞是今日教會中的流行說法,下文就集中討論「和好」。聖經中,和好是一個很基本的詞彙,就像救贖、釋放、盟約、成義、聖化一樣,表達天主在人間的救恩行動。

(2) 舊約提及創世紀以來的種種衝突,以及這些衝突的和好。例如,創十三7述說牧放亞巴郎牲畜的人與牧放羅特牲畜的人之間的衝突,而亞巴郎,由於他的睿智和仁厚,把這紛爭化解於無形(8~9)。依撒格的兩個兒子、厄撒烏和雅各伯(創廿五~卅三)的故事也滿是妒忌、欺騙、苦工、愛情、衝突和怕懼,而它的頂峰則是這兩個兄弟的和好。若瑟的故事(創卅七~五十)也包含了天主的照顧和人的和好,後者被描述為一個緩慢而戲劇化的過程。深深的創痛一夜之間豈能痊癒?它需要真誠的認罪(創四四18~四五15),和衷心的寬恕(創五十15~21)。先知們堅持痛悔、回歸、和解的召喚,聖詠(如五一首)祈求寬恕、與天主和好。

(3) 整部新約深深地浸潤著和好的精神。這是後來在宗徒時期以後聖事性的和好基礎。耶穌赦罪(谷二5;瑪九2);祂要求人全面的悔改(谷一15),無條件地寬恕與和好(瑪十八21~22;谷十一25~26;路十七3~4);祂教導門徒祈禱:「寬免我們的罪債,猶如我們也寬免得罪我們的人」(瑪六12,14~15);祂要求人,把禮物留在祭壇前,先去與人和好(瑪五23~24;谷十一25~26)。祂不僅宣講這些格言,祂還身體力行;當祂被釘在十字架上時,祂還祈禱說:「父呀!寬赦他們吧!因為他們不知道他們做的是什麼」(路廿三34)。

(4) 根據瑪竇、若望、和保祿的描述,宗徒教會已經意識到赦罪的權柄已經傳交給門徒的團體了。按照天主教會的詮釋,在瑪十六19伯多祿領取了連在天上也合法的束縛和釋放的權柄。這個權柄也給予教會(瑪十八18)。瑪十八15~18記載了初期基督徒教會團體內的悔改程序的一些基本因素。類似的故事也紀錄在若廿23:「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罪,就給誰存留」。保祿也透露了在他的團體中某種悔罪的規律:「你們務要把那壞人從你們中間剷除」(格前五9~13),但如此嚴格的紀律有救贖及悔改的目的(格後二5~11)。

(5) 總括一句新約的話:1)和好是福音生活的重要部分;與耶穌一起的生活把信者引介到聖神的氛圍內、到基督與父的共融中;在這共融中,與其他人的互相摩擦、憎恨與拒絕根本沒有存在的餘地。2)人性的耶穌,透過祂的言行,尤其是透過祂的逾越奧蹟,是和好的原始聖事。3)基督徒教會團體是一個恆常地實踐福音的和好命令的團體。如此,教會乃可稱為和好的基本聖事。4)新約中沒有聖事性的和好禮儀的記錄。有關赦罪的權柄的經典章節(瑪十六16;十八18;若二十22~23)不能被詮釋為和好聖事(悔罪聖事)的建立,亦不可以只應用於聖統階層。這三節經文所指出的除免罪過的權柄乃基督徒在他們日常生活中的每一階層中的能力,並非只是他們的領導人的能力。

(四)教會歷史顯出新約的精神逐漸發展成和好聖事的過程:

(1) 教父時期包含下述重要的因素:

1)如何對待領洗後犯嚴重罪過(如背教、姦淫、謀殺等)的基督徒。對和好聖事最早的,雖然非常不完整的證據,出現在赫瑪斯(Hermas)150年的作品《牧人》(Pastor)中。當時,和好禮是公開的,一生只領一次。罪人必須停留在「悔罪者」當中達三年之久,視情況而定也可以延長或縮短。最後,在一個由主教主持的禮儀中與團體和好。在這段時期內,,西方教會並沒有私人的悔罪禮儀。東方教會則在四世紀末發展出一套向神師(隱修士,但當時的隱修士不一定是受祝聖的司鐸)告罪的私人告解方式。

2)隨著時間的發展,那種嚴格的公開悔罪制度常被視為太強壓性的懲罰,而不夠注意自發性的治療與重建。因而,到了六世紀,很少人再願意參與悔罪者的行列,而寧願選擇臨終的悔罪。

3)從一方面看,早期大公會議和早期教會的文憲都甚少提到和好禮儀。不過,另一方面,整個教父時期都顯示出,教會是自覺到它分享基督赦罪的權柄,即束縛和釋放的權柄。

(2) 到了六世紀,威爾斯、愛爾蘭、蘇格蘭和英國的教會發展出一套與羅馬教會所認可的公開悔罪方式完全不同的、可以按照需要情況重複的私人悔罪方式。它與神修指導有很密切的關係;最初來自威爾斯和愛爾蘭的修院生活,強調告罪。威爾斯、愛爾蘭及蘇格蘭的傳教士把這套告解方式帶到歐陸,最後流行起來,甚至超過羅馬教會原來的傳統。第四屆拉特朗大公會議(1215) (參 236236 拉特朗第四屆大公會議)正式取用它,而這套方式也為歐洲大陸的倫理生活帶來了真正的更新。

(3) 中古世紀:

1)中古神學家致力把告明、赦罪與補贖的因素與「聖事」的範疇整合起來,形成一套一貫的神學思想。中世紀集中在個別的告罪方式上,結果它打破了教父時代和好聖事中個人和教會幅度的統一。神學家們問:悔罪者的痛悔和告明與司鐸赦罪的關係到底何在?有些神學家強調個人痛悔的重要性,如亞貝拉(P. Abelard, 1079-1142)、彼得隆巴(P. Lombard, 約1095-1160);另一些則強調教會鑰匙的權柄(維多克學派)。

2)多瑪斯(Thomas Aquinas, 約1225-1274)的整合是建立在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型質論(參 294294 型質論)的模式上;他分開聖事的質和聖事的型。前者是悔罪者的行動(悔罪、告明、補贖),而後者則是司鐸的赦罪。這種神學上的綜合後來乃成了教會中普遍接受的和好聖事理論(如1439年佛羅倫斯公會議,DS1323) (參 209209 佛羅倫斯大公會議)。

3)十五世紀以後,天主教會的和好聖事的架構已經完成:個別的、悔罪的基督信徒之告明和赦罪乃成了聖洗後悔改的最重要的表現,也是唯一的正規聖事方式。它是教會懲罰罪人的方法,也是它支持悔罪者的方法;雖然多時,由於人的軟弱,它也可能變得相當機械化。

(4) 基督新教(宗教改革)普遍地否定這種告明─ 赦罪的模式,因為它使「唯靠基督、唯靠信仰、唯靠恩寵」的稱義模糊了。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倒是相當矛盾地(並非絕對反對),有時甚至願意接受告明為第三件主定的、或福音性的聖事;他強調告解聖事只是宣佈或啟示天主藉基督賜與懺悔者的恩寵,而不是(如士林神學所解釋的)「製造」恩寵的有效因。加爾文也確曾強調痛悔與和好的教會特性,但在教會中悔改與和好不應該降低耶穌基督的中心重要性。

(5) 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回應了宗教改革的挑戰。它在成義的討論下解釋和好聖事,指出二者的相關性。第十四期會議發表了《論懺悔聖事的道理》(DS 1667-1693,以及相關的法典DS 1701-1715,但此文獻的正確神學價值仍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該文憲的主要內容如下:

1)和解聖事由基督建立,可以重複施行(DS 1701,法典1)。

2)教會有寬赦和保留罪過的權柄(DS 1703,法典3)。

3)即使不完全的痛悔也是領受和解聖事的合法準備(DS 1705,法典5)。

4)向司鐸告明符合基督建立聖事的原意,也合乎神律(DS 1706,法典6)。

5)按照神律,人必須告明所有死罪(DS 1707,法典7)。

6)基督徒每年必須告解一次(DS 1708,法典8)。

7)司鐸在聖事中赦罪,是判官行為,而不僅是向悔罪人宣佈說明他的罪己得寬赦(DS 1709,法典9)。

8)只有司鐸(即使他在死罪的狀態中)有寬赦或保留罪過的權柄。

9)天主並不常把整個罪罰連同罪惡一併赦去(DS 1712,法典12)。

特利騰大公會議對和好聖事的陳述乃成了嗣後四百年羅馬天主教對該聖事的基本態度,單看這耐久性便已顯出它的價值,但它也有一種明顯的缺點:對和好聖事教會性、社會性的一面強調得並不足夠。

(6) 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在聖經研究的更新、禮儀和合一運動,以及歷史研究的影響下,再發現和好聖事教會─ 團體的一面(LG 11)。並且規定「告解的禮節與經文,應予修訂,使能明白表示本聖事的性質與效能」(SC 72)。

上述規定終於在1973年12月2日出版的《和好聖事新禮儀》中實現了。該文憲的第一部分對和好聖事作了一個深度的神學綜合,它把和好放在天主在教會中透過基督所完成的救恩行動之中。因而,這種闡釋比從前的文憲來得更聖經化,更重神修,也更富牧靈意義。聖事的性質是與天主(從天主聖三的觀點)、與人的和好,也是大家在世界上一起奔赴正義和平的表達。因而和好聖事的教會面貌更清楚地顯示出來。該文獻還提到三種舉行和好聖事的方式:1)全部個別性的和好聖事。2)含個別告明,赦罪與補贖的團體性和好聖事。3)全部團體性的和好聖事;在這情形下,個別告明必須在日後適當場合中補充。

最後,該文憲還記下司鐸在和好聖事中所誦念的官方認可禱文;這禱文很濃縮地說出和好聖事的基本意義:「天上的慈父,因祂聖子的死亡和復活,使世界與祂和好,又恩賜聖神赦免罪過。願祂藉著教會的服務,寬恕你,賜你平安。現在我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赦免你的罪過」。

《聖教法典》(1983)在梵二及《和好聖事新禮儀》的觀點下寫下了和好聖事的法律面貌,格調卻較為保守。

(7)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John Paul II, 1978- )在其1984年的宗徒函件《和好與告解》中對梵二以後的禮儀文憲表示同意,但他堅持,第三種和解方式(普遍告明和赦罪)應該是例外的,施用時應按照地方主教英明的審斷。

(五)今日的系統神學必須面對下列問題:

(1) 和好聖事的人學向度,視和好聖事的個人和團體特性為人類在救恩過程(成義)中的整體的兩面。這種看法可以保存個人和團體的張力,不致因過份強調一方而忽略甚至危害了另一方。

(2) 和好聖事的宇宙向度,這是基督徒與整個物質宇宙的和好,排除傷害性的探掘拓墾,重新意識到萬事萬物的獨有價值。

(3) 和好聖事的合一向度:身為全人類的救恩聖事之基督徒教會團體應向外尋求更深入的認識與和好,好能與其他宗教信徒聯合起來,為全人類的福祉努力,最後達到天地人合一的境界。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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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