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主教 神學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可反白選取後按:聖,典,谷,參
神學辭典:116 主教
116 主教

zhǔjiào

BISHOP

參閱: 118118 主教團  137137 地方教會  459459 堂區

582582 聖職聖事  581581 聖職人員  533533 普世主教集體性


(一)概念說明:

(1) 主教bishop來自希臘文的名詞episcopos,包含兩部份:epi-友善,scopos觀察者。主教「是由天主制定繼承宗徒位者,藉賜於他們的聖神被立為教會中的牧人,並使之成為教義的導師、神聖敬禮的司祭和治理的聖職人」(天主教法典375條1項)。

(2) 主教職的來源、使命和本質等問題,是天主教教會學及聖職相當有困難的論點。這個問題也需要依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的主要觀點作新的透視。因為梵二《教會》憲章的許多肯定顯示重返教父們的教會學;依他們的說法,每一個地方教會(即每一個舉行真正感恩祭的團體)就是公教會(LG 26,CD 11)。普世教會是所有這些地方教會的共融(communio),所有天主教會的相通(koinonia)。

(3) 為教會的生活來說,地方的主教是基督真正的代表:「主教們身為基督的代表,以善言、勸諭及榜樣,尤其是以權力及神權,管理託付給他們的個別教會……。主教們以基督名義親自執行的這種權力是本有的、正常的、直接的權力。由於此權力,主教們在天主前有神聖權利和義務,為其屬下立法、審判前治理一切有關教禮及使徒工作事宜。「善牧職務全盤交給他們,他們不是羅馬教宗的代理人,他們是以自己的權利執行所有的權力……」(LG 27)。

所以主教們是教會的頭(LG 18)、大司祭(LG 21)、牧人(LG 20)。建立、領導和指示整個教會的牧職,屬於整個主教團,根據託付給宗徒團體的使命(LG 20)。「在祝聖主教時授與聖秩聖事的圓滿性」(LG 21)。

(二)主教在地方教會中的角色:

(1) 在新約中很難找到所謂主教(episkopos)的具體職務的定義。此名詞在宗廿28;斐一1;鐸一7;伯前二25中可見到;但是與長老(presbyteros)一詞混合應用(宗廿17,18;弟前三2;五17;鐸一5,7;伯前五1-3)。Episcopos是指監督,只有長老中某幾個人可擔任監督職。

讀者很難從伯前五2的episkopein動詞與宗一20、弟前三的episkope名詞看出真正的意義。不過根據各段文字可知,監督是集中在基督徒共融的屬靈價值上。主要是使所有領過洗的人,在同一信仰中保持共融,而此信仰是由那些是基督耶穌的生、死及光榮復活的見証人所宣報的信仰。由於在同一地區以及全球各地團體的增多,需要對不同宣道者的宣講福音的方法有所監督。所有地方教會需要在同一信仰中共融,並藉同一洗禮而結合一起。十二位宗徒是否當是地方教會的頭並不清楚,但是他們曾是每一個地方教會信仰的基礎,那是明顯的。

(2) 安提約基人依納爵(Ignatius of Antioch, 約+117)是第一位把地方教會生活中主要職務歸於主教(episcopos)的人。不過他對於主教職的瞭解,與在其他宗徒後的文件中所找到的觀點是相符的。即每一個地方教會所要維護的共融的三個基本要素:

1)宗徒的訓導(根據宗徒的見証)要保存在整個團體的生活中,就是地方教會要忠於宗徒們所宣揚的福音。從開始,主教就是地方教會的宗徒傳承的守護者。

2)可是從開始起,地方教會應該保持生活和使命上的實質共融。因為聖神賦予團體成員各種不同的神恩,都是為了地方教會的公益。這些神恩需受到考驗、協調。另外在團體中已有不同性別、年齡、社會階層、種族、文化、職業的人;領洗後他們應成為一體,如天主兒女般具體地生活在一起。因此必須有同一個人作為地方教會中宗徒信仰的監護人,以及團體生活中和好及合一的中心。

3)在地方教會具體生活中,主教的角色在舉行感恩祭中明顯地表達出來。在初世紀,主教主持團體聚會中的感恩禮,同時有司鐸的參與及執事的相助。而此團體是由主教所教導、授洗及堅振的基督徒所組成。主教在感恩祭中的角色是那麼的重要,在最初幾個世紀,當一個司鐸在堂區舉行主日感恩禮時,必須要把主教在座堂所祝聖的一小部分聖體帶到堂區放入舉祭的聖爵中。

(3) 在歷史的過程中,由於在地方教會(教區)內,小團體(堂區)的數目驟增,同時在新的環境下應重新組織整個的「牧靈」生活;於是主教的角色有了許多改變。比如主教已無法主持教區內所有的感恩祭;改由司鐸負起此職務。在西方教會內,主教所保留的職務是授聖職並付堅振。但是付堅振也不再是主教的專利(法典863~886條)。同時其他主教也可以授聖職(司鐸及執事),而聖職修會的省會長及總會長也可授讀經及輔祭職。

另外一項改變是輔理主教的建立。新的法典視他們為完全的主教,有權利和義務參與會議(大公會議、全區主教會議、省會議),而且有表決權(法典339,443條);他們也是地區主教團的成員,有權參與會議;通常也有表決權(法典454條)。他們的地位是教區主教職的分享者。如此與初世紀一個地方教會一君主制主教(monarchic bishop)的原則已不相符。

自第二世紀末以來,地方主教的三項職務還是保持不變,即導師(宣講、解釋、保存宗徒信仰),領袖(在多元的成員中使地方教會保持合一),聖化者(負責給予教會一切,使之成為「特選的種族、王家的司祭、聖潔的國民、屬於主的民族」) (伯前二 9)。

(三)主教與普世教會的關係:

(1) 天主教會存在於每一個地方教會中,雖然有不同的語言、文化和種族,教會在各處必然是同一個教會,每一位主教應為所有的教會操心(CD 6)。他應與其他的主教共融,為使他的地方教會與所有的教會共融。由於此天主的唯一而不可分的教會(從宗徒傳下來的公教會)臨在於每一個地方教會中,為此所有的主教一齊形成一個不可分的團體,一個主教團,為維護並加強所有教會的相通。

(2) 當一個主教晉秩後,他同時接受了他的地方教會也加入了主教團的團契內。在此團契中,主教們依照他們自己地方教會的歷史性的特色之神恩而作為;他們是地方教會的牧人,也是代表。在重要的事宜上(例如為欽定信理所作的調查),主教們不但要表達自己的,也要表達地方教會信友的信仰感(sensus fidelium)。主教們不是統治天主教會的一組人,他們是整個教會的組成分子;是宗徒團體的代表(vicar)。為此主教團源自宗徒團體。

(3) 伯多祿及保祿為之殉道的羅馬教會,由於他們最崇高的見証,使此一地方教會的主教對主教團的團契有特殊的任務。與他共融就是與伯多祿及保祿的信仰合一,並與宣認此信仰的所有教會合成一個。

一個地方教會主教不是羅馬主教的代表。他是主教團的成員,以忠於伯多祿及保祿所宣認的信仰而服務其地方教會,而羅馬主教為維護並促進基督徒的相通(koinonia),而予以監督。

主教們的團契是為了普世教會,但主要是以省或國家的層次來實行。初世紀時主教們,以地區或省區的會議,一起解決其區域教義和法律的問題。今日的地區主教團(Episcopal conferences)就是此主教集體性的首要層次的實現。

(四)基督教(更正派)中的主教職:

(1) 在第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參 273273 宗教改革)聲中,主教職的傳統教義受到挑戰和抗拒。某些教會(如英國國教,瑞典及芬蘭的路德會)宣佈他們有意維持宗徒的繼承而執行主教職。有些團體保持主教名義,卻沒有他傳統的含義(如路德會、挪威、丹麥及德國某些地區的聖公會,美洲及非洲的衛理公會,摩拉維亞教派)。加爾文(J. Calvin, 1509-1564)面對當時許多主教的不合福音的生活方式,則把給予主教的責任轉移給堂區主任牧師及長老(因此,加爾文所建立的教會稱為長老教會)。

(2) 為改革派,主教職不過是聖職問題的一面。馬丁路德(M. Luther,1483-1546)及加爾文視牧職是天主所制定,但幾乎整個改革派傳統都重視所有信徒的司祭職。多數認為聖職人的權力來自會眾。目前爭議尚多,但已有神學家愈來愈深信對主教職一事,天主教與基督教雙方的討論將有趨同現象。

(五)總主教,教省總主教:

(1) 教省總主教主席教省,他同時是所治理教區的總主教;此職與教宗所指定或批准的主教區相連(法典435條)。

(2) 教省省會的主席是總主教;他對省屬教區的權力有限;對省屬教區沒有治理權。他督導省區內是否保持信徒和認真遵守教會紀律;有流弊時稟告教宗。省區主教如疏忽視察教區,在得聖座批准後,總主教可作視察。教區主教出缺時,如依法未選,教區署理可指派之(法典 436條)。

(3) 中國第一位主教為羅文藻(1615-1691),他於1674年任命為南京主教。以後一直要到1926年才有教宗碧岳十一世(Pius XI, 1922-1939)在羅馬親自祝聖的六位中國主教,他們是宣化趙懷義、汾陽陳國磚、蒲圻成和德、安國孫德禎、台州胡若山、海門朱開敏。


參考書目:

Anriaux, P. The Episcopate in the Church. Staten Island: Alba House, 1965.

Congar, Y. Ministes et communion ecclésiale. Paris: itions du Cerf, 1971.

Kueng, H. Structures of the Church. London: Burns and Oates, 1965.

Rahner, K. Bishops: Their Status and Function. London: Burns and Oates, 1964.

Urtasun, J. What is a Bishop? New York: Hawthorn Books, 1962.

王愈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