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632 稱義
632 稱義
chēngyì
JUSTIFICATION
參閱: 150150 成義 445445 基督教 218218 改革教會
589589 路德會 455455 救恩 457457 救恩神學 93093 正義
(一)概念說明:這是聖經中一極其重要的神學概念;常見的形式,無論是名詞「稱義」(justification),動詞主動「上主所稱為義的(人)」(to justify)或動詞被動「被稱為義的人」(to be justified)等,經常均屬法庭上的用語,指法官(審判者)的宣判無罪(申廿五1)。上主常被喻為人類的審判者(詠九4;卅三5;耶十一20);祂的審判是公義的,「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創十八25)是因為上主是全然公義的(詩一四五17)在祂沒有不公平的作為(申卅二4;索三5)。倘若上主降怒在惡人身上是祂的不義的話,上主又怎能審判世界呢?(羅三5~6)。然而,上主雖是公義的,祂恨罪惡,懲罰人的罪行,但卻寬恕接納那些樂意以信心回應祂的罪人(詠卅二1~5;路十八9~14;宗十48;若壹一9)。
(二)聖經:
(1) 舊約:「義」字在舊約聖經中是一很重要有關於「約」的專用語;義者正也,意即立約的雙方維持著正常良好的關係。上主與以色列民的關係是建立在約的基礎上,上主說:「我要以你們為我的百姓,我也要作你們的上帝(天主) (參 30030 天主)」(出六7;申廿九14)。上主與子民的正常良好的關係以立約的方式表達出來。當以色列民背棄了上主的約而去事奉別神時,他們就是不義;他們破壞了與上主良好的關係而偏向別神所行一切的惡(申廿九25~16;卅一16~18)。然而在立約的過程中上主是完全的自動者,他把自己所揀選,所拯救的百姓,藉著立約的舉動,把他們帶進與他特殊的關係─ 亦即上主與子民之關係。「稱義」一詞意味著此項關係之建立。人不能為此關係之建立做什麼,也不能靠自己的作為在上主面前被稱為義人(詠一四三2;伯廿五4),因為稱義不是憑著人的行為(依五七12;六四6),而是上主白白的賞賜(詠卅二1~2)。
(2) 新約:
1)這舊約中所顯示「稱義」的概念,在新約中更顯而易見,尤其是保祿在羅馬書和加拉達書中所論述的,可說已發展出一比較有系統的有關稱義的教義。整個基督福音的基本信息可以保祿一震憾性的宣告作為開始:上帝已經稱那些相信耶穌的罪人(不虔不義的人)為義了(羅四5;三26)。這簡直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公義的上帝恨惡一切的罪(羅一18),又怎能稱不義的罪人為義?這宣稱上帝顯然違背了祂是公義的作為,福音啟示了「祂是公義」的真諦;上帝設立耶穌為神人的中保,藉著祂的犧牲,所流的寶血,不僅稱相信接受耶穌的人為義,上帝自己也以此顯為義(羅三25~26)。福音指明一條罪人得以稱義,且可避免冒犯上主神聖公義的道路(羅三21~26)。
2)依保祿的論點,上帝稱罪人為義的公正基礎在於,上帝的律法對那些相信耶穌的人所作的要求已全然獲得滿足;律法的要求並無更改,它的效力並無中止,但耶穌基督代替他們成全了律法。耶穌的順服以致於死(斐二8),為他們擔負了罪的刑罰(迦三13),成了贖罪祭(羅三25)。基於耶穌的順服,上帝不再計較那些相信耶穌的人所犯的罪,反而算他們的為義(羅四2~8,5~9),意即稱義是上帝白白的賞賜(羅一17;三21~22;五17;九30;十3~10)。
3)對保祿而言,稱義是指上帝宣判罪人為義而建立正常關係之聲明:「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羅八33~34)。稱義和定罪剛好相反;正如定罪是一種宣判的聲明,稱義也當以此視之,兩者均屬法庭上的聲明。稱義的法庭概念也足以從格後五21的話得見:「上帝使那不知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祂裡面成為上帝的義。」這經文指出耶穌在某一意義上是罪人的同時,祂也是一位不知罪的人。祂是完全無罪的人,為擔負人類的罪,在法庭上被宣判為罪人,好讓他們藉著祂在上帝面前被稱為義。這意味著在基督裡的人如今站在義人的地位上與上帝維持著正常良好的關係。被宣判為義的人雖非倫理上的完全人,但亦非似是而非的義人。誠如基督的確為人的罪被宣判為罪人,承受罪人應得的刑罰,人也因著祂的救贖的確蒙受上帝的饒恕,被祂稱為義人,建立與上帝和好的關係(羅五1)。信友之所以蒙上帝算為義或稱為義,是因著祂的愛,與他們的行為無關(羅五8,9;三28;四6)。基督福音的信息宣示,相信耶穌的人是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而白白地被稱為義的人(羅三24)。
4)保祿後時期的教會,由於逐漸步入信仰內在化危機的緣故,無需人為努力的法庭概念「稱義」,就不再為人所重視。反過來強調的是,信仰的外在表現;就有「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二14~17)等語出現。
(三)簡史:
(1) 到了教父時期,保祿稱義的教義就被蒙上一層陰影,變成模糊不清。著名的教父聖奧斯定(Augustine, 354-430)雖曾一度重申保祿的立場,但他終究把稱義的立即性的法庭概念和成聖的終生性追求的生活合併在一起,稱義不再是一單純的宣告聲明,而成了實質上與信徒靈命之成長有關的概念。這合併的看法啟開了中世紀天主教會所堅持的立場,可以神學大師聖多瑪斯(Thomas Aquinas,約1225-1274)的立場作為代表:多瑪斯認為稱義是受恩的媒介(the means of grace),藉著稱義上帝注入人的心靈中,促長靈命成長的超然品德,誠如愛以及其它的美德(這就是所謂的「成義」),然而稱義的恩寵必須以嚴守聖禮典(聖體聖事)(參 584584 聖體聖事,感恩聖事)而繼續加以栽培。由此可見,稱義不再是一簡單宣判而獲得的身份或地位,但卻是一情況中所產生的結果。
(2) 由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所開始的十六世紀宗教改革運動(參 273273 宗教改革),也可說是從他發現保祿的因信稱義的教義而發展出來的。路德主張稱義是一種宣判而被算(imputed, forensic)為義的聲明,而非被灌注(注入) (infused)義德的超然作為。他發現保祿所闡明的福音是,在稱義的聲明中,基督的義藉著信友的相信而被算為他們的義,使他們在上帝面前無可指責,雖然事實上他們仍是罪人。上帝稱罪人為義是出自祂的愛和恩寵,藉著基督救贖的工作而作成的。因此被算或稱為義的聲明,與信靠基督代贖的死息息相關;這是信者被宣判為義的客觀理由。愛又是公義的上帝並沒有忽視人的罪;基督藉著十字架的死為人付出了罪的懲罰,也藉著相信祂,人們可享有那僅屬於祂的義。
(3) 十六、七世紀的改革者,諸如梅朗東(Ph. Melanchton, 1497-1560),加爾文(J. Calvin, 1509-1564)、衛斯理(J.Wesley, 1703-1791)等皆跟著路德標榜因信稱義的道理。
(4) 自從宗教改革時期以來,「稱義」的教義成了天主教和基督教所爭議的神學主題;天主教的立場著重於強調,從領受恩寵而有的義行,而基督教則宣揚因信稱義的福音。到了廿世紀末雙方更能以開朗的心胸進行對話,藉著雙方神學委員的努力,已經達到基本的共識,解除以往不必要的誤解。雖然天主教(成義)和基督教(稱義)兩傳統對「to be justified」作了不同的強調和主張,兩者均接受罪人是藉著上帝(天主)的恩典,藉著相信主耶穌基督而得稱(成)為「義人」。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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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上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