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139 地獄
139 地獄
dìyù
HELL
參閱: 90090 末世論 52052 天堂 586586 萬有復興 164164 自由 97097 古聖所
(一)概念說明:地獄hell此詞要從廣義及狹義來說明:1)廣義而言,地獄包容了陰府,是一個暫時受罰的情況,其中有黑暗、痛苦,同時未達到一個光榮的境況,換言之,在此境況中,達不到生活的天主之前。2)狹義而言,地獄即指絕對無救恩的永恆情況。這種情況,按聖經及教會傳統的了解,即是人在絕對違反天主的罪中而去世的事實,教會面對這種事實。常以「如果……則……」的恐嚇方式來表達,而非描述一件已發生的事情。每一個文化和宗教團體,都會有詩人或畫家,或是民間百姓,以很多具體的方式描寫地獄的景像,就把現世所見的苦刑置於死後的情景中。
(二)聖經很清楚地表達出地獄存在的可能性:
(1) 舊約及早期的猶太宗教以兩個圖像來描述那死後受罰的地方:一是陰府,其中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個為義人,含有安慰及善報,另一個則為惡人,含有惡報(路十六19~31);一是被咀咒的山谷(列下廿八3;卅三6),在那裡有著祭獻小孩的惡習,也是令人咀咒之地,先知們就曾以此圖像警告著以色列人民,雅威要來審判的情形(耶七32;十九6;依六六24)。自公元前二世紀以來,猶太的默示思想中就將被咀咒的山谷視為預告雅威審判之所,在那裡有地獄的火。
(2) 新約中也有許多圖像及比喻在描寫地獄。洗者若翰(瑪三12)和耶穌(瑪十八8)都提到在地獄中有永恆而不可消滅的火,因此也稱為火獄(瑪五22;十八9)、火窯(瑪十三42,50)。此外,在其他章節中則將地獄的罰稱為哀號和切齒(瑪八12;十三42,50;廿二13;廿四51;廿五30;路十三28)、蟲子不死火也不滅(谷九48)、黑暗中的黑暗(瑪八12;廿二13;廿五30),這些都是以現世所能想像到的可怕情景,表達出與天堂光榮境界完全的對立(瑪廿二1~2)。對觀福音也用了舊約中「被咀咒的山谷」的圖像,並指出這是最後審判的地方,這個地方不但是為魔鬼及其使者所預備,也為那些不願悔改和拒絕天主所賜救恩的人準備的(瑪五29)。保祿書信中不提地獄,但卻很清楚的提出永恆的失敗和非救恩的字眼(格前一18;格後二15;四3;得前五3),也指出喪亡者就是不聽從福音的人(得後一9)、夜間的盜賊(得前五2)或痛苦臨於孕婦身上(得前五3)。默示錄(十四10;十九20;廿14;廿一8)以舊約的比喻及圖像來描寫地獄的特色(如創十九24),並指出在那裡所有反基督的人(參 75075 反基督)、假先知(默十九20)、魔鬼以及一切未記載於生命冊中的人將一起受罰,死亡和陰府同樣要被焚燒(默廿14)。
(三)基督宗教的傳統在聖經的教導下,依照各文化的特色而用不同的神學思想來表達地獄存在的可能性,例如在基督宗教逐漸接受靈魂不滅的思想中,即將人死後所受的地獄之罰當作是靈魂所受的罰。神學家們一方面提倡天主的正義以証明地獄應是永恆性的;另一方面卻又要把地獄永恆之罰與天主無限的仁慈間的矛盾現象(此點將在系統神學探討中加以詳細說明)整合。除此之外,神學家如奧力振(Origen, 約185-254、盎博羅修(Ambrosius, 約339-397)、熱羅尼莫(Jerome, 約340-420)認為地獄之火是隱喻著人離開天主的痛苦情況,這痛苦如同火一般的焚燒著人;有些神學家如巴西略(Basil, 約329-379)、奧斯定(Augustine, 354-430)則認為火應該是真正的火,但並不相似現世中所用的情形,而且是在人死亡後才會被施行。至於地獄的罰,按神學家的討論則有二種:一種是人無法享受榮福直觀的情況「失苦」(poena damni);另一種則是肉身上的苦刑「覺苦」(poena sensus)。二十世紀初有些神學家曾主張人在死亡中完全被消滅的說法,亦即人死後不再存在,成為真正的無,也不再進入永生,他們的死亡顯露出他們如同虛無一般。
(四)教會訓導權在論及地獄時是以新約為基礎,但在面對異端的主張時,教會也會應用文化脈絡中的說法。今日神學也應以現代知識論和釋經學的原則(參 389389 神學正確性)來解釋教會訓導當局有關地獄論題的文件(DS 76, 801, 858-859, 1002, 1351, 1539, 1575)。這些文件中有不少歷史的背景以及神學思想典範的說法,都不屬於訓導權所要宣佈的信仰內容。如:犯罪者很容易被列於地獄中;可見的教會為得救的必然性,除非經過教會才可得救;或特別強調天主以正義來懲罰人……這些說法並不代表新約所宣講的地獄的真義。
(五)今日系統神學以下面幾個重點來探討地獄之說:
(1) 在比較動態性的整體位際關係的典範中,地獄是個非空間性的事件,卻是境遇,也是人藉其徹底地相反天主的行為而導致的狀況。這狀況的重點在於人體驗到自己完全達不到天主面前;因此在這種思想中有那些傳統較具體的問題(如:地獄的火、什麼地方、苦刑、失苦及覺苦的特色等)不再是那麼重要。
(2) 今日系統神學則認為新約所指的地獄,並非描寫一具體的情況,而是在宗教平面上的恐嚇言論,主要在助人悔改而善度聖潔的生活。
(3) 許多神學家們認為聖經和教會傳統並未真正指出任何一個具體的人(如猶達斯)下地獄(谷十四21;路廿二3;若十三27)。所以神學家們日漸體會到聖經和訓導當局談論地獄,主要是在指出一個失敗的可能性,這失敗就是人在完全相反天主之愛的情況中去世。如此,地獄就成為一個事實。
(4) 聖經一直宣揚那超越人所能想像的天主的愛的福音;靠著這愛的福音,基督徒們希望,沒有一個人會完全徹底地相反天主的愛而創造自己的地獄。
(5) 在面對永恆的地獄及天主的仁慈這兩種相似矛盾的主張時,神學家提出兩種解釋:
1)肯定地獄的可能性,但也希望沒有人創造自己的地獄。如果有人創造自己的地獄,就有永恆的罰。這種說法令一些神學家無法滿意,因為這種說法使有限的罪和無限的愛之間有所對立,也使人藉有限的自由而產生的永罰和無限而絕對的愛的力量之間產生莫大的距離。
2)面對這種對立,又產生了另一個解答:人因天主聖三之愛而來,人也是與天主聖三的愛的關係。人以其自由的自我意識,逐漸發展出存在的價值,並對自己的人生負責,如此而應該在具體的生活中與人、與天主發揮愛的關係。但是天主尊重人的自由,所以若自由地做出徹底相反天主之事,破壞了彼此之間愛的關係,那麼人也相反他自己最深的價值,更破壞了自己存有的意義。在這種情況下,天主也愛莫能助,而讓人自由地消滅自己。這種解釋較符合地獄永罰和天主之愛彼此相關的主張。同時,當人消滅後即不存在了,也不致受到永罰之苦,這仍是天主之愛所造成。不過客觀來說,人之不存在也是一種罰,因為此時人已完全失去天上永恆的喜樂和幸福。大體而論,這種主張講出在基督信仰中很少講過的論點:創造人,並與人建立愛的關係的天主如此徹底地尊重人,一直到有限的受造物變成無。但是傳統神學至今大體上仍主張天主創造有限的受造物之後,就不再予以消滅。嚴格而論,這個新的主張不是天主主動的消滅祂的受造物,而是天主讓自由的受造物消滅自己。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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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