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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489 通諭
489 通諭

tōngyù

ENCYCLICAL

參閱: 418418 教會訓導權  403403 教宗


(一)概念說明:通諭encyclical就是教宗寫給整個教會的正式牧函。這種函件有很長的歷史,在教會初期便有了。不過,似乎直到本篤十四世(Benedict XIV, 1740-1758)所頒佈的《論牧職的》(Ubi primum) (1740),才正式使用通諭此名詞。本篤十四以後的教宗,從克雷孟十三世(Clement XIII,1758-1769)到額我略十六世(Gregory XVI, 1831-1846)都很少採用通諭方式。直到近世,從碧岳九世(Pius IX, 1846-1878)開始,通諭又再成為教宗一般性教誨的常用方式。

(二)通諭特性:

(1) 在準備通諭的時候,教宗可以委任某些人士、或一組學者;可以用秘書,也可以「自己動手」。一般來說,通諭多以拉丁文發表,而通諭原文的首兩個字便成為該通諭的正式名稱。

(2) 通諭既是牧函,它便是教宗最正式地行使他身為牧者及教師和主教團之首的責任的工具;也因此,通諭屬教宗平時的訓導權的一部分。但必須把通諭與教宗非一般性地(特殊)不能錯的訓導權(如正式的信理定斷、或由大公會議正式核准的結合)分別開來。事實上,正因為教宗不想無謂地增加這些隆重的指示,所以他平時更常用其他一般性的平時訓導權。但這倒不是說教宗不可以在一封通諭中宣佈一項隆重的定斷教義。但是,通諭的內容一般來說多屬於平常訓導權。再者,正因其原屬教宗平時的訓導權,為此它的內容是可以改變的。教宗保祿六世(Paul VI, 1963-1978)於1964年6月23日向一群樞機主教致辭的時候,便清楚地說明了變動的可能性。不過,話得說回來,儘管通諭本身不是不能錯的教導,天主教徒仍有一般責任同意它在教義和倫理上的內容。要正確地理解一封通諭,必須把它置於教宗其他訓誨和當代神學思維這兩種脈絡中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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