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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480 康士坦斯大公會議
480 康士坦斯大公會議

kāngshìtǎnsī dàgōnghuìyì

COUNCIL OF CONSTANCE

參閱: 412412 教會史  420420 教會會議至上主義  267267 宗教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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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說明:康士坦斯大公會議Council of Constance是教會歷史上第十六屆大公會議,從1414年11月5日至1418年4月22日在德國、奧國、瑞士三國交接處的康士坦斯城舉行。它結束了長達半個世紀的西方教會大分裂,不過也導致教會內前所未有的教宗首席權與教會會議至上主義(conciliarism)的對峙。

(二)背景:

康士坦斯大公會議舉行於西方教會最大動亂的時候,三位教宗同時出現,互相指責,互擲絕罰的帽子。當時三體系的教宗繼承人是在羅馬是額我略十二世(Gregory XII, 1406-1415) (羅馬體系);在法國亞味農(Avignon)有本篤十三世(Benedict XIII, 1394-1417) (亞味農體系);在比薩(Pisa)則是若望廿三世(Johannes XXIII, 1410-1415) (比薩體系)。這種分裂使教會陷進無限的痛苦中,人人都把希望寄托在羅馬皇帝西祺門(Sigismund, 1411-1437)身上,大家都相信只有大公會議才能結束這種分裂的局面。

(三)大公會議經過與影響:

(1) 在西祺門的安排及大公會議的要求下,三種體系的教宗分別讓位:1415年5月29日若望廿三世被迫下台。1415 年7月4日額我略十二世自動辭職。1417年6月24日本篤十三世被迫下台。1417年11月11日新教宗瑪爾定五世(Martin V,1417-1431)被選繼任,結束了教會內長期的分裂。

(2) 然而這屆大公會議的影響,卻是人始料不及的。長期的分裂使教會疲憊不堪,不少人感到:要制止分裂、改革教會,唯一的方法就是限制教宗的權力,而這全仗一個擁有最高裁判權與司法權的大公會議。在這大前提下,第三、第四、第五期會議乃議定就是教宗亦不能解散大公會議(假若沒有大公會議的同意)。他必須遵守大公會議在信仰上的決策;換言之,大公會議擁有高於教宗(如同它高於所有基督徒)的權力。

就在這情形下,三位教宗分別向這屆大公會議交出他們的權力,接受它的裁決。第三十九期會議更規定今後每五年到十年之間必須舉行一屆大公會議,這樣才能確保教會「從頭部到肢體」的改革,才能杜絕任何分裂的危機。

(3) 康士坦斯大公會議解決了一個問題,卻導引出另一個更大、更深邃、更富爭論性的問題,就是教宗首席權與教會會議至上主義的對峙。日後兩屆(佛羅倫斯、拉特朗)大公會議(參 209209 佛羅倫斯大公會議237237 拉特朗第五屆大公會議)都可說是康士坦斯大公會議的迴響,教會在如何活出它的面貌和履行它的使命這問題上,掙扎著往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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