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376 神為中心說
376 神為中心說
shén wéi zhōngxīn shuō
THEOCENTRISM
參閱: 514514 無神論 464464 唯物論
15015 人為中心說 173173 自然神學 144144 有關天主存在的論證
(一)概念說明:神為中心說theocentrism一詞,包括希臘文theos (神)和kentron (中心)二部份。孔德(A. Comte, 1798-1857)認為人類依著三個階段向前發展是歷史科學的定律:第一個是神學階段,以想像替大自然現象尋求一種超自然的解釋;第二個是形上學階段,用形上事物代替神祇,用內在於世界的原因解釋世界;第三個是實證階段,這時人們祇聽信經驗事實,想像力終於完全臣服於觀察之下。依照這一說法,神學階段代表最古老的神權思想,在我國相當於發明甲骨文的殷商時代;當時人們相信神決定大自然的一切與政權。
然而,孔德所云最原始的「神學階段」與古代神決定一切的信仰卻非「神為中心說」。神為中心說為「有神論」(參 143143 有神論)的邏輯結論:宇宙既為具位格性的唯一神所創造,因此必然以神為終極目的,亦即以神為中心。德日進(P. Teilhard de Chardin, 1881-1955)因此稱神為Alpha與Omega。德日進視神為進化的最終目標,雖引起爭論,卻充分表達了神為中心說的基本想法。
(二)聖經:神為中心說未必意味著不重視、不尊重人。中古時代教會的專斷及迫害異己屬於那時代的文化徵候,與神為中心說並無必然的關聯。恰恰相反,舊約申命記最強調以神為中心:「你當全心、全靈、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六5);但同書也規定每隔七年要豁免債務(十五1~2,7~11)、釋放奴隸(十五12~15)。新約中更明顯規定「愛近人如你自己」:這一誡命僅次於愛天主(谷十二28~31)。西洋哲學史更證明,「位格」概念導源於基督徒神學中神的位格:神的位格既是獨立永恆與無上尊嚴的,人是神的肖像,因此在神為中心的條件之下,人的位格也是獨立、永恆而具無上尊嚴。但現代世界能誠心誠意尊重個人位格尊嚴及其基本權利的國家,幾乎都是以基督徒為多數,這卻並非偶然的事。
(三)費爾巴哈(L. Feuerbach, 1804-1872)與繼之而起的馬克思(K. Marx,1818-1883)卻認為神與宗教造成人疏離自性(異化)。費爾巴哈在《基督宗教之本質》一書中旨在建立以人為中心的新哲學。尼采(F.W. Nietzsche, 1844-1900)更宣佈了神的死亡。然而二十世紀奉馬克思為先知的列寧、史達林、毛澤東、波爾布特(Pol Pot, 1928- )的極權政權使個人基本權利橫遭摧殘否定,費爾巴哈所憧憬的更人性化的世界顯然並未出現。追隨尼采想重整價值的沙特(J.P. Sartre,1905-1980)尚以「人文主義」相標榜。未幾,結構主義僅以社會的、無意識的結構為言,根本就否定人的存在。最近羅爾底(R. Rorty, 1931- )又在流行一時的書中強調自我的「非必然性」:「人的生命不過是一首深不可測而未了結的詩之註解」。不消說,這樣的生命來自偶然,毫無意義可言。因此,魯巴克(H. de Lubac, 1897-1990)所云「神的死亡導致人的消失」這一主張實已得到事實佐證。
(四)在中國傳統思想中,也許祇有墨子會把神為中心說視為理所當然;此外《洪範》和神為中心說也並無衝突之處(參 66066 中國各種思想典範)。然而,自從荀子認為「頌天」與「制天命」之間勢不兩立以來(《天論》第十七44~46),許多中國知識份子以為此兩難論證無法化解,至今猶然。實則,大自然與道德規範既源自神,服從道德的自律規範與應用大自然規範當然可與神為中心說彼此和諧並存。
參考書目:
項退結,《中國哲學之路》,台北:東大圖書公司,1991,第七,九章。
德日進(P. Teilhard de Chardin),李弘祺譯,《人的現象》,台北:1983,218-222.
Comte, A. The Positive Philosophy of Auguste Comte. 2 vols. London, 1853.
Feuerbach, L. The Essence of Christianity. New York, 1957.
Lubac, H. de Le drame de l'humanisme athée. Paris: Spes, 1959.
Rorty, R. Contingency, Irony, and Solidarity. Cambridge, 1990. 23-43.
項退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