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
256 治理權
zhìlǐ quán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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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說明:治理權(也稱管轄權或治權) power of jurisdiction,power of governance,拉丁文是potestas regiminis (法典129-144),它是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所不斷提到的基督的三種權力「導師、牧人和司祭」(LG 21b)所引申來的訓導、聖化和治理的權力。所謂治理權,是基督賦予教會的公權力,為治理信友以達到救恩歷史的目標。它又分為立法、行政及司法權(法典135條1項)。
(二)研討分析
(1) 梵二以後對此治理權是否與聖職權(也稱神權potestas sacra)密切相連尚有爭論;依新法典,領有聖職者才有資格擁有治理權(129條1項)。但是平信徒可以執行司法權(《宗座公報》63 (1971) 441;法典1421條2項),他們能被召執行某些教會職務(法典228條1項)。《教會》憲章附錄二第二號中把權力(potestas)─ 依法執行因聖事所領受的職務(munera)─ 與聖統當局的法定規劃(determinatio canonica)連在一起,但從觀念上說,權力並不完全地依賴因聖職而領受的職務。大公會議本身也指出平信徒因領洗而接受相關的職務「也有資格從聖統接受若干教會職務」(LG33)。
(2) 治理權一般是行使於外庭,但有時僅行使於內庭。內庭又分聖事性的與非聖事性的。本來治理權是一種公權力,一般是行使在外在及公開的,但教會法不但關心公益,也關心信徒的私人利益。
(3) 依法與職位相結合的稱為職權(ordinaria),非因職位而授與某人的稱為代權(delegata)。職權又分正職權(propria)和副職權(vicaria) (法典131)。
王愈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