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22 大公會議
22 大公會議dàgōnghùiyì
COUNCIL, ECUMENICAL
參閱: 412412 教會史 418418 教會訓導權 403403 教宗 116116 主教
(一)概念說明:
教會會議council就是普世教會或地方教會的代表聚在一起,共同商討教會事務,好能達成一致的決定。教會會議有許多種,如主教會議、宗主教會議,或地方會議等,其中代表整個普世教會的就稱為大公會議。
根據現行的教會法,大公會議ecumenical council必須由教宗所召開;他還擁有主持會議(親自主持或委派代表)、決定會議中討論的事項、會議進行時應守的程序、會議的地點、宣佈休會和解散會議的權利。大公會議的決定也必須由教宗核准並公佈。樞機主教、宗主教、總主教、首席主教、主教、修院院長都有出席及投票權,但被邀請與會的神學家或教律學家則只能投顧問票。參與會議的教長亦能提供討論的議程,但他們的提議必須經由教宗的同意。對於普世教會,大公會議擁有最高的司法權和裁判權;即是說,經由大公會議決定的事項不能再上訴教宗或會議。假若在會議進行期間教宗不幸逝世,大會就得依法停止,直到新教宗下令,繼續或解散該會議。
以上是現行教會法對大公會議的規定,不過,並不是教會中所有的大公會議(被公認的共有廿一次)都遵行了這些教會法。特別是最初幾個世紀的大公會議都由當時的皇帝或皇后所召開,有時甚至連教宗的特使都沒有,只由日後的追認來確定它的大公性。不過,自第九世紀開始,教宗逐漸成為大公會議的召集人;十一世紀以後,由教宗所召集更是斷定該屆大公會議是否合法的標準。
(二)神學說明:
教會本身(參 425425 教會學)就是一個由天主所召集的聚會(教會一詞的希臘文ekklesia,其動詞kaleo就是召叫的意思)。因此從神學的角度說,教會就是天主所召開的大公會議;普世教會,作為信友的團體,也因此早就擁有一個會議的結構,為地方教會如是(不管堂區或教區),為普世教會亦如是。
從這角度來看,這些由人所召開及公認的大公會議,其實就是天主所召集的大公會議(教會)的寫照。在大公會議中,教會的統一和共融特別清楚地表現出來,眾多的神長和神學專家會同教宗一起祈禱、反省、琢磨、溝通;所以它是一種非常合適的方法,以闡明信仰、整頓教律、痛斥謬論、甚至懲罰異端。(當然在禮儀聚會,特別在彌撒中,教會又以另一種真實而且十分深刻的方式聚合在一起。)由此可見,大公會議不僅是,而且應該是至一、至聖、至公及宗徒的教會的真實表徵。在一致而和諧的決定上,它表現教會的至一性。而它外在的架構、基本的態度以及會議的決定都在遵循著福音的精神,這顯示教會的至聖本質。至於教會的大公性則在個別教會有責任確認並遵守會議的決策表現出來。最後,宗徒的精神、宗徒的見証以及宗徒的職務對大公會議來說都有決定性的意義。
正如基督的許諾,教會在聖神的領導下日漸成長;不過,假如聖神在教會內工作,祂也在這些特別表徵它的事件中,即是說在由人所召開的大公會議中工作;因此,大公會議得以享有一種特別的、具束縛力的權威;它的決策必須由整個教會所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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