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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120 主觀主義
120 主觀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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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IV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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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說明:主觀主義subjectivism包括兩部份:subject主體,及-ism主義。主觀主義是哲學上不以事物本身所呈現的為判斷標準,而以認識主體本身的條件(如在經驗中的自我、心靈或意識)為判斷最後標準的一種傾向。它的相反詞是客觀主義(objectivism),因客觀主義主張認識的有效性以客體為標準。受主觀主義影響的主要領域有認識論、倫理學、美學和宗教。倫理學的主觀主義主張道德判斷的最後標準在於主體的主觀感受,如衛斯德馬克(E.A. Westermarck, 1862-1939)和沙特(J.P. Sartre, 1905-1980)所主張。美學上的主觀主義則認為美的最後判斷標準繫於個人的審美感。

(二)認識論上的主觀主義,自從十七世紀的笛卡兒(R. Descartes, 1596-1650)提出唯一存在的是自我的「意識」(此意識即主體)後,左右判斷的主體條件不但成了經驗探討的領域,也成了超驗反省的範圍。所以又可分為兩主流:

(1) 經驗的主觀主義:它基於思考判斷常依個人的特質(如教育及自由選擇等身心的組成、種族、文化)而異。若宣稱這些主觀的條件無法克服或不能確定可否克服時便成為主觀主義,如洛克(J. Locke, 1632-1704)、柏克萊(G. Berkeley, 約1685-1763)、休謨(D. Hume, 1711-1776)、穆爾(G.E. Moore,1873-1958)等人所指出。主觀主義常以相對主義(參 299299 相對主義)和懷疑主義(參 697697 懷疑主義)的姿態出現。相對主義強調判斷的主觀性,懷疑主義卻常懷疑主體的客觀認識能力。

(2) 先驗(參 160160 先驗哲學)的主觀主義:在經驗的主觀主義中,主體被視為缺乏客觀性之源,而在超驗主觀主義中,「主體」則是一切客觀性及真理之源,如康德(I. Kant, 1724-1804)所主張。

(三)宗教的主觀主義把「內在良心」(interior conscience)視為宗教真理的根源與標準。十九世紀的士萊馬赫(F. Schleiermacher, 1768-1834)與齊克果(S. Kierkegaard, 1813-1855)都否認自己是主觀主義者,而提出自我與天主的客觀相遇是基於主體的「意識」。現代主義(參 396396 現代主義)也強調對天主「內在經驗」的主觀權威。徐格爾(F. vonHuegel, 1852-1925)和基督教的詹姆斯(W. James, 1842-1910)都強調主體的宗教意識。近代心理學與社會學中部份學者對宗教經驗的研究,導致主觀主義所持的「宗教感受」,此立場備受批評;故近代神學家訴諸「宗教意識」時,格外地小心(參 280280 宗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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