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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21 大公主義
21 大公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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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UMENISM

參閱: 23023 大公運動  416416 教會的合一

412412 教會史  267267 宗教分裂  436436 基督宗教


(一)概念說明:

自從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於1964年11月21日公佈《大公主義》法令(UR)以來,天主教會就用大公主義這四個字指它所從事的大公運動(參23023 大公運動),而加以界說:「大公運動是指適應教會各種需要與時代的要求,為推動基督徒的合一,而發起和組織的各種活動與措施」(UR 4)。可見大公主義的首要目的是推動基督徒的合一,而不僅是在傳揚福音上的合作。

1983年新編的《天主教法典》問世,383條3項說:主教「對與天主教會沒有完全共融的弟兄們,應培養教會所瞭解的大公主義,以仁厚及愛德對待之」。844條規定與東正教或其他教會信徒互授聖事的可能,基本的條件常是「須對聖事表示與天主教有同一的信仰,並有適當的準備」。天主教、東正教,及某些基督教派深深感到信仰分歧之苦,而以此分歧為追求合一的主要動機。

為紀念梵二閉幕二十週年,1985年11月教宗若望保祿二世(John Paul II, 1978- )召開了一次特別的全球主教代表會議,會中重申天主教會參與大公運動的意願。教宗也時常強調大公主義的重要性。天主教的大公主義有什麼神學基礎呢?它的神學基礎在於:一方面天主教會與所有按照聖經承認耶穌基督為主,為救主,並有同一洗禮的基督徒有真真實實的共融,另一方面,這一共融還有缺陷,並不完全,所以雙方還須繼續努力,以達到基督所要的合一(若十七21~23)。下面先介紹天主教會在大公運動上的努力,然後略說未來的展望。

(二)在UR法令及以後的發展中,天主教的努力清楚地朝著三個方向推進:一是精神複興,一是神學交談,一是共同作證。

精神復興是對內的,這一方面梵二的各種文件發生了積極的效果,比方《禮儀》憲章使得福音的飽滿意義突現出來,讓禮儀生活受到聖經所見證的朝拜及教父們古老源泉的滋潤,既使天主教會共融的福音事實活躍起來,又使天主教會更接近東正教及西方的革新教會。《啟示》憲章把聖經放在應有的崇高位置上,以天主聖言為基督宗教信仰和禮拜的中心。《牧職》憲章及《信仰自由》宣言澄清教會與社會的關係,使天主教友在社會倫理及今世使命上更易與分離的弟兄們合作。

精神復興還有另一個重要因素:參考各基督教派的優良傳統來豐富天主教的神學、靈修、歷史,及祈禱生活,並在教會的教育體制裡,把大公主義放在基督徒(教友=平信徒)身份的重要位置上。這在先進的基督信仰國家已做的很出色,天主教地方教會恐怕只有極少數人做到這點,有待大家努力。

天主教在大公主義上的第二個努力方向是神學交談,藉以達成完滿的共融。這些交談的一個基礎原則是:合一不是靠妥協來達成的,而須共同研究聖經和歷史,靠著聖神在大公運動中操作的能力,來發現那個基層的真理─ 它超越歷史中的分裂。天主教徒願對歷史中自己的前人所犯的錯誤完全負責,並肩負起交談的任務來,以克服神學上的各種障礙。

由1963年始,天主教已參加普世教協(WCC)「信仰與教制」委員會的交談;由1968年是該委員會的正式成員。梵二以後,即刻建立多方的雙邊交談。較有成果的是與路德會、衛理公會、長老會、東正教會、聖公會。1981年聖公會與天主教會的國際委員會所公佈的最後報導最為人所稱道。與東正教的神學交談開始得較晚,但不失為天主教會的重要關注之一。與安底約基(Antioch)宗主教所作的共同聲明有限度地允許聖體聖事的分享,這是天主教會在追求與東正教會完滿共融的努力上所邁出的重要一步。此外還有其他性質的交談,企圖為互相了解及消除歷史成見建立共同的基礎。較顯著的有與浸信會、五旬節會,及福音派有關共同使命所作的交談。以上種種交談都在當初教宗若望廿三世(John XXIII, 1958-1963)於1960所成立的「促進基督徒合一秘書處」的策畫之下(現在這秘書處已改稱宗座委員會)。

大公運動上,天主教努力的第三個大方向,是在社會服務、正義與和平、福音精神與環保各方面,與其他教會共負使命,共作見證。這些合作計劃以地方性的事業為主,羅馬方面則統一指揮,支持各地的合作事業,如聖座於1975年曾公佈一個文件,各〈地區、國家、地方層次的大公合作〉。目前天主教會參加近30個國家的「全國基督教協會」,以正式成員身份參與他們的工作。

這方面台灣的基督宗教有一個很具體的合作表現:1978至1983年的「台灣經濟發展與生活品質」及1980/1991的追蹤研究「台灣生界與生活品質」。這一研究的特色除了科際合作和理論與實際兼顧以外,便是根據梵二文獻和精神及WCC的各項宣言與態度(1980/1991階段也與其他宗教合作)。

(三)大公主義的未來展望也循著革新、交談,及見證的三條路線。梵二所推動的禮儀、讀經、入世等種種革新措施,還有很多繼續努力的餘地。世界各地及台灣如此,大陸更加如此。神學交談方面,像〈利瑪文件〉(1982)所討論的「洗禮、聖體、聖職」已走向可見的合一,但如何「接受」這些建議,還是一個須繼續討論的神學問題。魏肋勃郎(J. Willebrands, 1909- )樞機說過:「新的洞見和經驗的見證是宗徒性及至公性的真實因素,因此基本上終會接納到教會的生活信仰裡。梵二〈大公主義〉法令說,基督徒的分裂使得教會更難於在現實生活中全面表達其完滿的至公性(UR 4)。『接受』的形式十分廣泛,它包括官方的道理、宣揚、禮儀、信友的靈修和倫理生活,及對這個複雜事實的系統反省─ 神學」(多倫多1984.7)。至於共同為社會服務而為福音作證是較沒有問題的,以後一定會延續,並發展下去。


參考書目:

宗座基督徒合一促進委員會,《大公指南》(大公運動原則與與規範之應用指南),台北:天主教教務協進會出版社,1995。

若望保祿二世,《願他們合而為一》(Ut unum sint)通諭,羅馬,1995。

《台灣經濟發展與生活品質:反省與實踐》,台南:台南神學院,1983。

《台灣生界與生活品質》,台北新莊輔仁大學神學院,1991年10月,〈研究報告 I〉,1992年6月,〈研究報告II〉。

林思川/孫效智譯,〈梵二大公主義法令簡介與回應〉,《神學論集》82 (1989),51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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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上信,〈邁向互相承認的聖職〉,《神學論集》70 (1987),539-544。

Gros, J. "Ecumenism." Komonchak. 316-322.

Loeser, W. "Oekumenismus." Beinert. 396-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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