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
193 安樂死
ānlèsǐ
EUTHANASIA
參閱: 154154 死亡 106106 生命
(一)概念說明:安樂死euthanasia一詞來自希臘文,包括eu (即快樂,容易)和thanatos (即死亡);它的原意是指「快樂而沒有痛苦的死」。但是在現代人的了解中,這詞已帶有一種「慈悲殺害」(mercy killing)的含意;也就是採取行動以提早結束絕症患者或不可能復原的植物人之生命。「快樂而沒有痛苦的死」僅為減輕病人死亡過程中的痛苦,讓病人安詳離世;故稱為「消極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後者(「慈悲殺害」)的目的不僅為減輕病人的痛苦,更是為加速或縮短病人死亡的過程(其方法是讓病人服用致死藥劑);所以又稱為「積極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由於前者不牽涉「不可直接殺害無辜者生命」的倫理原則,所以較不引起倫理學者或道德家的爭論;後者則帶有「直接」殺人的行為,所以一直是爭論中的問題;不只一般教會或倫理神學家無法接受,即連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和社會大眾也都抱持懷疑或反對的態度。
(二)研究反省:
(1) 天主教官方對安樂死的問題採取了極明確而堅定的立場─ 反對一切「積極安樂死」的作法,而容許旨在減輕病人痛苦的「消極安樂死」行為。在1980年6月26日,教廷教義部所發表的《安樂死》宣言中,教廷一再強調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對人類生命的權利、價值和尊嚴的尊重,而譴責了所有侵害生命的行為,如「任何方式的謀殺、集體屠殺、墮胎、安樂死、有意的自殺等。」因為「生命是萬善之本,也是人類社會所有活動之必要根源和條件……,所以生命不只是神聖而不可破壞的,而且也是天主愛的賜與……。」因此,「1)任何對無辜者生命的侵犯都是違反了天主對那人的愛,侵犯了根本的人權,並犯了嚴重的罪;2)人人的生命都要配合天主的計劃……;3)所以任何有意的自殺行為都跟謀殺罪一樣,是拒絕天主的主權和愛的計劃的表現。」以此原則應用到安樂死問題之上的結果是:「禁止一切殺害無辜生命(包括胎兒、嬰孩、成人、老人、罹患絕症的病人、將死的人)的行為」,即使出於自願的安樂死也不可以。不只因為安樂死的作法破壞了生命的神聖性,也因為絕症病人所受的痛苦具有正面的意義和價值:「苦難(特別是將死的人所面臨的苦難)在天主救贖的計劃中具有一種特殊的地位。事實上,這是在參與基督的受難以及他順服天主的旨意所忍受的救贖的犧牲……。」
(2) 然而,上面所說的僅是針對「積極安樂死」教廷所採取的態度。實際上,這篇宣言並未禁止「消極安樂死」的作法;因它不只不堅持苦難的必要性,而且也容許止痛劑的使用:「忍受苦難不一定是明智的……基督徒對大多數病人的明智建議應該是止痛藥物的使用……」,即使人明知使用止痛劑可能加速死亡的來臨,也可以冒險使用,因為「我們的用意只是想有效地紓解痛苦。」換言之,止痛劑的使用並不是要故意引起死亡。此外,這個宣言也提到:當醫療過程對病人已經失去作用,不論醫療繼續與否,病人隨時都可能斷氣時,就可以根據良心停止所有只能讓病人苟延殘喘的醫療行為;但正常的照顧仍應繼續。
(3) 「積極安樂死」的作法雖不能獲得普遍的接受,但是其支持者所提出的理由卻不斷對「消極安樂死」的觀念構成挑戰。這個挑戰激發神學家和倫理學者們更嚴肅地探討有關生命的神聖性、生命的意義、人格的尊嚴、病人的權利、死亡的品質和尊嚴、謀殺的定義……等問題。一股興起中的潮流似乎對「無意義或無目的的延長缺乏品質的生命」的作法產生質疑。
參考書目:
翁德昭等著,《安樂死之探討》,再版,台北:天主教中國主教團社會發展委員會,1992。
廖湧祥,〈生死的抉擇─ 論安樂死的倫理〉,《神學論集》81 (1989),369-400。
羅馬信理部發佈,天主教中國主教團社會發展委員會編譯,《教會對安樂死的聲明》,台北:天主教中國主教團社會發展委員會,1984。
Paris, J. and R. Cranford合著,胡國楨譯,〈贊成「腦死」?維護生命?─ 美國主教團的困擾〉,《神學論集》,57 (1983),425-440。
廖湧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