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628 輔助原則
628 輔助原則
fǔzhù yuánzé
SUBSIDIARITY, PRINCIPL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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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417 教會社會思想 438438 基督徒人學 696696 關係
(一)概念說明:輔助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多應用於限制政府在社會經濟方面的權利與義務。不過,輔助原則亦適用於其他團體。教宗碧岳十一世(Pius XI, 1922-1939)在《四十年》(Quadragesimo anno)通諭中,曾如此論述輔助原則一詞:「輔助原則是社會哲學上一種基本原則,是不可動搖與不能變更的。若經由個人的努力和技巧能成功的事,從他們手裡奪過來,交給團體去做,是不合理的;同樣,若較小的團體能勝任的事,但讓給較大的團體去作,是不公道的;同時對於正當秩序,也有重大的損害和困擾」(QA 79)。
通諭的末段指出:國家應該允許把不重要的事和經營權,分派給較小的團體。這樣,國家便能更自由、更有效地完成唯有它才能勝任的事,否則國家將會受到極大的困惱。
(二)近代教宗:
在碧岳十一世時代,有人認為國家必須干預一切大小事務。因此教宗提出反應說:「以前因有各類的組合,社會生活很富裕,也能泰然發展;現在因為個人主義的發展,社會生活遭到挫折,幾至毀滅,差不多只有個人和國家孤獨的生存著」(QA78)。
若望廿三世(John XXIII, 1958-1963)在《慈母與導師》(Mater et magistra)通諭中,就國家介入及個人主動二者的平衡有進一步的解釋:「掌權者應相信,愈是奉行輔助原則,愈能令國家繁榮」(MM 80)。
《慈母與導師》通諭指出兩個可應用輔助原則的範圍;第一,政府及公共機關只可在真正公益所需要的範圍內擴大其財產,但不可使私人財產遭到過分的削減,甚至完全消滅的危機(MM 118)。第二,為使一國內的經濟平衡發展,私人企業者也該盡其所能(MM 153)。
大體上說,過份國營化是違背輔助原則的作法,因為過份國營化的經濟只注重國家的利益,而忽略了個人的需要。不過,有時候當某些私人企業妨礙公益時,國營企業反能發揮輔助原則的效用。
團結共融中需有輔助的精神才算完備。輔助原則能保障個人、社區團體,及社會上各個組別。總而言之,每一個人同時是個別主體,也是社會的一份子,與社會命脈息息相關;更重要的是,透過福音的力量,個別人與普世人類一起走向救恩的道路。
參考書目:
江長流編譯,《教會對社會問題的立場》,台北:真福出版社,1989。三章,30-42號。
谷寒松,《神學中的人學》,三版,台北:光啟出版社,1996,300-303。
古尚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