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559 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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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CRA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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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72 神印 528528 象徵 600600 奧秘 692692 禮儀 580580 聖儀
(一)概念說明:聖事sacrament一詞指耶穌基督在教會中的禮拜和祝聖性的象徵行動。此描述定義包含五個層面:1)聖事是耶穌基督的行為,是光榮基督的救恩性行動。2)它在教會中,是教會使光榮基督的行動在時空中延續,並且現在化。3)它是禮拜的行為,是偕同基督對父的朝拜行為。4)它是祝聖的行為,它本身賦與恩寵。5)它是象徵行動。唯所謂的象徵不僅是表徵而已,它還是所象徵的事實本身。
(二)神學意義:
(1) 聖事的象徵性標記:在一般的用法,象徵(標記)包括三個因素,即象徵本身(有形的事務或圖像),被象徵的對象(無形的事務或抽象的觀念),以及用象徵的人。在此用法中,象徵本身和被象徵的對象之間有實在的區別;它們之間的關係是由人所產生的。嚴格地說,這種象徵概念不適用於聖事神學,因為聖事是真實的象徵(real symbol,德文Realsymbol):1)它絕非建立在第三者(人)的想像中。2)它是由它所象徵的對象(救恩奧蹟)而產生的。3)所象徵的對象(救恩奧蹟)在自我表達和自我完成的過程中,使真實的象徵產生。4)象徵的作用在於啟示和完全表達那所象徵的對象。5)所象徵的對象完全充滿並包含在象徵內,因為若非如此,所象徵的對象還不能算是完滿的。
以握手為例;是一種真實的象徵,是友誼、自由、愛情等在人要自我表達時所產生的;在握手的象徵中,我對對方的情誼不僅表露無遺,還會在這象徵中自我完成。事實上,除非藉著外在標記的表達,我對對方的感情還未臻於完滿。
如此,可以明白「聖事是基督在教會中救恩行動的象徵」的意思:它不僅表徵出這行動,它也是這個行動本身。當基督的救恩經過教會具體地出現在人間時,這個具體出現本身便是聖事;它的出現,使天主的救恩達於完滿,因為它不能錯地充滿天主的救恩,並且把這救恩有效地通傳給人。
(2) 聖事是禮儀性的行動:聖事既是天主聖三與人相遇的媒介,它亦包含人對天主答覆的一面,即人對天主的奉獻和服從。換言之,聖事是一件禮儀性行動,藉此,教會在聖神的共融中偕同基督一起向父祈禱。聖事是整個教會的行動,它亦好像整個教會一樣,來自父,又回歸父。聖事一方面是天主聖三把自己贈與人,另一方面也是信友在聖神內把自己奉獻給父,欽崇、朝拜、服從父。換言之,聖事是天人位際共融關係之交接處,這就是聖事的禮儀性意義。
(3) 聖事的標記是有效性的標記:聖事不僅是禮儀性標記,它也是有效性標記:它本身賦予恩寵。因為在聖事標記中,基督願意將自己通傳給人,也要求人接納並主動答覆祂的召請。如此,在象徵中天主與人相遇而建立起一個你─ 我關係,成立了一個「我們」的團體,這就是恩寵。不過聖事的有效性並不在人的答覆上。聖事賦與恩寵,那是因為基督(天主父給予人類最大而又唯一的恩寵)特別臨在(參 677677 臨在)於聖事中。當然,只有當人在信仰中接受祂的臨在時,這個標記才達到它圓滿的意義(所謂「人效性」ex opereoperantis);不過,就聖事標記本身而言,它是生效的(所謂「事效性」ex opere operato),因為它不能錯地表達並充滿天主的救恩。
(三)七件聖事的存在:
(1) 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說:聖事有七件,不多也不少(DS 1601)。有關七件聖事的存在,一般神學教科書大多用「時效証」來証明。所謂時效証,即是說:假如一端道理在教會內經過了很長的時間,整個教會對它並無一點懷疑,則這端道理可以說是天主啟示的真理。神學上可以應用時效証,那是因為聖神臨在於教會內;教會不可能在如此長的一段時間內一直生活在錯誤當中,故此該端道理必定是天主啟示的真理。
(2) 聖事雖有七件,但七件並非同樣重要,在成為基督徒上亦非擁有同等的價值(DS 1603)。由傳統觀之,教會常常把聖體和聖洗視為最重要的兩件聖事。原因是:1)基督學上,這兩件聖事清楚地由耶穌所建立,也更圓滿地象徵了耶穌死亡與復活的奧蹟。2)教會學上,傳統認為,耶穌肋旁流出的血和水(若十九34)是聖體和聖洗兩件聖事的象徵,而教會也於焉產生。換言之,教會是在聖洗和聖體兩件聖事中產生。3)格前十7暗示教會的成長也和以色列民一樣是在聖洗(紅海)和聖體(瑪納)中達成。
(3) 其他基督宗教中的教會,如聖公會、東正教、路德會都相當重視聖洗和聖體;並視之為聖事,可見這是大部分信仰基督的團體的共同點,可以作為繼續合一交談的基礎(參閱《利瑪文獻》)。其他五件聖事,不如聖體與聖洗來得那麼重要;這種重要性的分別主要是基於該象徵所包含及所表達的巴斯卦奧蹟的豐富性,以及它為作基督徒而言的必要性。
(四)聖事的建立:特利騰大公會議為反駁基督教否定所有的聖事都來自基督的說法,乃宣佈「新約的聖事都為基督所建立」(DS 1601)。其實,翻開聖經並不容易找出耶穌建立七件聖事的明顯啟示。那麼特利騰大公會議的信理又該如何理解釋?基督如何建立七件聖事?又什麼因素才是基督所建立的?
(1) 耶穌如何建立七件聖事:
1)在神學上,沒有一位神學家願意說,聖事是由基督間接建立的,意謂中間尚有第三者的存在。不過,對於耶穌如何直接建立聖事的說法,神學上卻有許多套理論。有人以為,耶穌在世已給宗徒指示過,後來由宗徒自動建立;又有人以為,聖神在耶穌升天後給宗徒啟示,宗徒卻被動去建立七見聖事。傳統一直都承認,聖洗、聖體、和告解三件聖事以耶穌基督為根源。至於其他幾件聖事,也認為必定與耶穌生命中的重要事件有關,如加納婚宴、治療病者等等。不可否認,此傳統的解釋的確有它的困難。如果耶穌(或聖神)真的向宗徒啟示過七件聖事,為什麼教會仍然需要如此長的時間才能確立它們的聖事性呢?
2)拉內(K. Rahner, 1904-1984)的解釋是以「教會乃基本聖事」為基礎。天主的救恩已藉教會不能錯地、決定性地賜給人。不過,教會的救恩性本質卻是在幾個特定的時辰中,才完全呈現出來,因為就在這幾個時辰中,天主的救恩才有效地、不能錯地進到人身上。聖事之所以稱為聖事,那是因為天主的救恩在這時不能錯地出現,而它們之所以是基督建立的,是因為在基督建立教會為一救恩標記時,這幾件聖事已包含在「建立」的行動內,亦即,七件聖事在耶穌建立教會時已一併建立好了。
3)教會知道在這七個時辰中,天主的救恩不能錯地出現,於是隆重地宣佈它們為聖事。不過,教會的這些肯定卻不但是在理論的層次上,也是在它生命的深處以它整個信仰生活及救恩的體驗去肯定的。換言之,教會必須在悠長的生活經驗中,藉不斷的重複體驗才能清楚體認到,在這七個時辰中教會的救恩性的本質完全顯現出來。事實上教會需要十二個世紀的時間,才能確立這七個時刻的聖事性。
(2) 耶穌建立聖事的程度:現在神學家大都不再堅持聖事的外在標記、言語和行動,是否都包含在基督的建立之中,因為這些標記在歷史中不斷地演變。反之,現代神學普遍傾向於只把這七件聖事所賦與的聖事恩寵歸於基督;至於聖事的外在標記,除聖洗及聖體之外,則由教會所決定。不過,教會所決定的在本質上應適合此標記所象徵的特殊聖事恩寵。
(3) 教會對於聖事的權力範圍:基督建立了聖事標記所賦予的特殊恩寵;除此之外,聖事的外在標記(聖洗聖體除外)都在教會的權力範圍內,由教會所選定,教會亦有權改變。而事實上大部分的聖事禮儀在十數世紀的變化之後仍保存了宗徒時代的主要因素。到今天「聖事禮儀標記不可改變」的說法已無足夠的支持理由了。
(五)聖事的施行人和領受人:
(1) 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稱整個教會為天主子民(LG 9-17),遂將施行人與領受人的對立(傳統的看法)相對化了,這樣做不等於取消了教會的次序。事實上,信眾和聖職只是站在不同的份位上作聖事的施行人。以下談的只是狹義的施行人的(意向、信仰、和品德)問題。
(2) 施行人的意向是一個很古老的問題。倘若施行人只有「做教會所要做的事」的意向為使聖事生效是否足夠?要回答這問題須從聖事的教會性說起。聖事標記是耶穌及教會的象徵;它內在地包含了耶穌及教會的意向,只要這象徵在禮儀中實現出來,基督及教會的意向已包含其中。換言之,施行人只要做教會所要做的事便已足夠;其實,施行人只是一個中介,聖事不是由他而來,生效與否也不由於其意願,而是由於天主藉基督的許諾;況且施行人是在教會中,故此個人的意願不會大於團體的意願。同理,施行人的信仰和品德也不會左右聖事的效果;為此,天主教會也承認其他基督教的洗禮,因此改宗者如果入天主教會,不必重洗。
(3) 但以上所說的只是制度性的教會。若論到奧蹟性的教會,最重要的任務卻是把天主願意與人相遇、願意聖化人的一面帶到人間。因此,除非中介者真能顯示基督的面貌,他沒有能力把天主顯示給人,或者,他所顯示的僅是一個形式上的天主面貌而已。這樣看來,為使聖事圓滿施行,人的品德並非完全不重要。
(4) 至於領受人,為使聖事生效,領受人的意向也同樣不可或缺。所謂意向,不僅指那滯止的,對領受人毫無刺激作用的「習有意向」,而是指積極地刺激領受人,使其有意識地領受聖事的「潛有意向」。因為領受人是內在於象徵中,而不是被動地、像一只器皿一樣,讓聖事恩寵所充滿,而是主動地在聖事中與恩寵相遇。換句話說,就是領受人該有信仰,否則他領聖事的行為毫無意義。但是,為嬰兒和白痴領洗又如何呢?他們身上既沒有一般信徒所謂的理性行為,如何才能有意識地在信仰中領受聖事?為解決這難題,神學上通常採用「救恩的原則」,即天主願意所有的人都得救。換言之,救會容許嬰兒受洗,不是按照正常成人的救恩行為,而是按照特殊的救恩原則。以上是從客體方面來探討,在主觀方面,嬰兒是藉分享整個教會的信仰而領洗的,故此這種行為仍是有意義的。
(5) 人藉「願領」聖事的行為,也可獲得聖事的恩寵,但是願領和「實領」的效果仍是不同的。神學上稱「願領」所得的恩寵為「聖事前恩寵」,那只是一個初步的、開始的階段,導向圓滿的恩寵;後者只可以在聖事行動中獲得。二者的關係又可比諸新舊約的關係,舊約指向新約,同樣,聖事前恩寵內在地指向聖事標記中與基督(不能錯)的相遇。故此,一切「願領」不可取代真正「實領」的行為。
(6) 有關三件聖事,即聖洗、堅振、聖職,所留的「神印」(sacramentalcharacter)的神學說明歸納到獨立的一篇,請參閱〈372372 神印〉。(7)《天主教法典》(1983)判定教會聖事生活的制度及法律的各種事項(840-1165條)。在以上的神學說明的背景上,可把法典(840條)當作聖事的綜合性的描述定義:「新約的聖事由主基督建立,並付托給教會,因為是基督和教會的共同行動,故此是表示信仰與建設信仰的記號和方法,藉以敬禮天主,聖化人類,同時導引、加強並彰顯教會的共融;因此聖職人員和信徒,皆應以最大的尊敬和應有的謹慎舉行聖事。」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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