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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521 進化主義
521 進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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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LUTIO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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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說明:進化主義evolutionism (有時也稱進化論)是有關「進化」較極端的看法,可分為哲學的或科學的二大類型。基本上,「進化」之假設指出,宇宙過程的主要原則是變動不居的,而且後期的生物是從較早期的發展而來。科學進化論所研究的對象不同,可細分為生物、人學、文化、心理、和宇宙等各類;而哲學進化論亦有形上的、倫理的、和宗教的進化論之別。

(二)進化論的根源:

(1) 在最早的希臘科學和哲學思維中,進化的理論十分普遍。先蘇格拉底(Socrates,469-399)的思想家如亞納西曼德(Anaximander, 611-546)、赫拉頡利圖(Heraclitus,約535-465)、恩培多克利斯(Empedocles, 495-435)、德謨克利都斯(Democritus,460-370)等人都有著某種程度的進化思想。

(2) 到了十八世紀初期,現代進化理論的種子在科學和哲學方面都已經撒下了。在自然科學方面,培根(F. Bacon, 561-1626)及哥德(J.W. von Goethe,1749-1832)在生命科學方面所發展的方法為整個大自然開啟了進化的觀點。在哲學方面,謝林(F. Schelling,1775- 1854)發展了康德(I. Kant, 1724-1804)的時空觀念,認為所有存有物的兩極性(polarity)構成了進化的原則。最後,黑格爾(G.W.F. Hegel, 1770-1831)的歷史理論更把整個德意志觀念論帶到最高的境界。

(三)進化論的發展:

(1) 達爾文(Ch.R. Darwin, 1809-1882)及華萊士(A.R. Wallace,1823-1913)二人均被視為生物進化理論的建立者。他們以「物競天擇」(selection)的理論來解釋從最初大自然的多種生物發展到今日世界所遺留的各個種類的現象。他們把從宇宙起源、天文、物理、和地球科學範圍內的進化理念推展到生命甚至人的範疇內,開展了一種統一的整體性進化思想觀。斯賓塞(H. Spencer, 1820-1903)和赫胥黎(Th. H. Huxley, 1825-1895)進一步發展達爾文的進化思想;在他們看來,進化不僅是機械式的,它還是不可知的。赫胥黎的《天演論》(Evolution and Ethics)曾被嚴復(1853-1921)翻譯為中文。

(2) 在德國,海克爾(E.H. Haeckel, 1834-1919)發展了一套進化的形上學,就是狹義的「進化主義」,即以自然主義的進化理論取代傳統對神、自由、與不死的看法。另一位德國學者,特里希(H. Driesch, 1867-1941)則把生機論(vitalism)和目的論(teleology)導進德國的進化主義中。他並以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的entelechy (指導生長及生命的活力)概念來對抗機械式的進化主義。

(3) 在法國,柏格森(H. Bergson, 1859-1941)奠定了當代法國目的進化理論的基礎。在他看來,宇宙進化有其原因;那是一種「生命衝力」(vital impulse),由它推動、領導整個「創造性進化」。柏氏之後,影響最鉅的是德日進(P. Teilhard de Chardin,1881-1955);他主張「複構與意識」(complexity and consciousness)的進化動力:進化是朝著更複雜更具意識的方向前進,而生命的出現與人的意識就是整個進化過程中最具關鍵性的兩個轉捩點;整個宇宙的宏大進化過程以耶穌基督為終極(歐米加Omega)。

(四)進化主義的評估:

(1) 從基督信仰立場來看,要把進化主義和進化思想分開來說:前者否認神明(絕對第一因)的存在,後者把神明存在與進化過程整合為一種動態的基督徒宇宙觀。

(2) 十九、二十世紀的進化理論為當代思想界提供了十分重要貢獻。科學的進化理論是由經驗、觀察及系統歸納而產生;並藉著類比(參 698698 類比)把這套理論應用到生命、星群、人及其科學、藝術、文化、倫理、及宗教的起源和發展上,卻必須格外地對這種類比的限度加以小心謹慎的處理。在科學的許多範圍內(特別是與人有關的範圍),一種純機械性的、自然主義式的進化主義是很難立足的。此外,強調進化的結果使人容易忽略另一種在事物及生物中同樣不可或缺的因素:穩定性原則。如何保持穩定與進化的平衡也許是一套真正的進化理論所必須注意的課題吧。

(3) 最後,基督徒神哲學指出,那支持整個的進化過程(它是第二因secondary cause)是絕對第一因(absolute primary cause)。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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