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94 功利主義
94 功利主義
gōnglì zhǔyì
UTILITARIANISM
參閱: 443443 基督徒價值 440440 基督徒倫理生活 213213 良心
(一)概念說明: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指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為標準來判斷行為的倫理價值之學說。它主要在問「一個人應該做的是什麼」的實際問題;其答覆則是一個人的行為應該儘可能產生最好的結果。
與這種理論相反的有二:1)自我主義(egoism),認為人應追求自己的利益,即使犧牲別人的利益也在所不惜;2)那些強調行為動機或價值在於行為本身(不管結果如何)的倫理學說。功利主義堅稱唯一的價值或動機就是快樂(pleasure),只有增進快樂減輕痛苦才會導致幸福,故可稱為快樂主義(hedonism,主張感覺上或精神上的快樂係決定一切行動的倫理標準)。
至於功利主義若只系統地描述人的倫理信念則被稱為描述的功利主義(descriptive utilitarianism);它若提出一種理論闡釋倫理信念,則稱為規範功利主義(normative utilitarianism)。規範功利主義分為:1)行為功利主義(act-utilitarianism)認為個人行為若促進一般的幸福即是道德的善,如邊沁(J. Bentham, 1748-1832)和西傑維克(H. Sidgwick, 1838-1900);2)規則功利主義(rule-utilitarianism),主張依照規則(其正常結果可能獲取最大幸福)去做的行為便是善,如穆勒(J. Mill,1773-1836)。此外,另一種功利主義以倫理神學姿態出現,如蓋依(J. Gay, 1685-1732)以天主旨意為道德標準,從天主的仁慈推論出天主願意人們推動人類幸福。
(二)功利主義源於公元前五世紀亞里斯底布斯(Aristipus, 約435-366)和伊比鳩魯(Epicurus of Samos, 341-271)的倫理思想。十八、九世紀的肯貝蘭(R. Cumberland, 1732-1811)開了功利主義哲學的先河,認為追求「一切人的最大幸福」是守天主的誡命。休謨(D. Hume, 1711-1776)主張真正有用的行為就是道德的善。邊沁重政治、法律上的判斷標準,並改善衡量快樂的尺度。斯徒亞穆勒(J.St. Mill, 1806-1873)認為德行和知識是「非快樂」的價值。西傑維克闡明個人幸福與他人幸福並不衝突。雖然今天實用的功利主義仍殘留在國家福利的形式裡,它的輝煌時代卻似乎已過去了。
畢竟功利主義提出的中心課題─ 一個人應該促進幸福、預防各種可能的不幸福─ 是功不可沒的。然而,一般倫理學所研究的規範倫理能否以上述這種單純格式來分析,則是很重要的問題。因為把人的各種倫理價值貶低為單為追求快樂,會把人視為無人格的尋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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