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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488 婚姻聖事
488 婚姻聖事

hūnyīn shèngshì

MARRIAGE, SACRAMENT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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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說明:「婚姻聖事」sacrament of marriage一詞指婚姻及聖事(參 559559 聖事)。在一般概念中,婚姻至少具有下列三方面的意義:1)婚姻是指一種社會制度,在此制度中一對男女在法律規範和社會、宗教儀式下,自願結合為夫妻,並過著共同的生活。2)婚姻是指一對男女結合為夫妻的狀態,這是婚姻盟約在靜態方面的結果。3)婚姻是一對男女自由許諾成為夫妻的願望,經法律、社會、風俗習慣和宗教儀式方面的認可,而得到正式化。

(二)聖經中的婚姻觀:

(1) 舊約:

1)創造故事記載,女人是為了男人而受造,並要成為男人終生的伴侶。因此男人要因妻子的緣故離開父母,與妻子合為一體,且要在她裡面發現完全的自己。夫妻所建立的一體關係是任何其他人際關係所不能比的,甚至比他們與父母的關係更親密。他們的職責之一是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

2)在舊約傳統中,婚姻的主要功用是在維繫丈夫的家族。所以子女是上帝的恩賜和祝福的記號;沒有子女則為一種羞辱和懲罰。不結婚的人乃是國家衰弱的象徵。童貞從未被抬舉褒揚。婚姻雖來自上帝,但卻非聖殿禮儀中的一部分,而帶有世俗化的了解。因此婚姻的結構都是按家族的需要來決定;而且家族的需要高於夫妻二人的利益。為了全民族的緣故,而且就社會和經濟的觀點來看,某些形式的一夫多妻和納妾(納奴為妾)是可以准許的(例如:出廿一7~11;申廿一15~17)。但新娘並不是丈夫的奴隸;她仍是一個自由人,仍應得到尊重,不能被任意對待。跟婦女通姦是一種對她丈夫專有權利的侵害。即使與處女通姦也是禁止的,因為此舉減低了她的價值。而且,由於家族的需要是主要的考慮,所以婚姻關係可以因沒有子女或丈夫不喜歡妻子、夫妻不和、或通姦等原因,而由男方解除。但假若丈夫不能合理地維繫婚姻生活,妻子也可以要求離去。因此,希伯來人的婚姻觀是一種「自然主義」的婚姻觀;此種觀念強調環境力量所規範的婚姻、子女和男女間的關係。

(2) 新約:

1)在福音書耶穌的教訓中,上述舊約的婚姻觀受到更嚴格的規範。耶穌不只禁止休妻,這麼做違背了創造故事以及人性中的基本婚姻之律(根據此律,夫妻本為一體),而且也教導離婚不能切斷婚姻的關係。祂更宣佈離婚後再婚者為犯姦淫。因此,祂指出:在上帝眼中,婚姻最根本的目的乃是丈夫和妻子的合一。瑪竇福音實際上就是在說明這個教義。福音書允許因姦淫的緣故而離婚,但也宣稱重婚者犯姦淫,因為婚姻關係仍然存在(瑪五31~32,十九3~12)。在另一方面,耶穌也說,婚姻是這個世代特有的生活方式,它將隨著這世代的結束而消逝。那些從死裡復活的人,「要跟天上的天使一樣,也不娶也不嫁」(谷十二25)。若與天國及其要求比較,婚姻就成為次要的。所以對那些看見天國奧秘的人來說,最好是不結婚。對婚姻的關心必須不能高過於基督再臨的要求(路十四20;十七27;瑪廿四38~39)。然而,這種末世的婚姻觀並不表示祂忽略婚姻所具有的價值。相反地,婚姻的價值是上帝自己所賦予的,這個價值有其特別的地位。

2)保祿書信中的婚姻觀也表現出一種兩可的說法。在一方面,保祿有意根據新約的人學觀點來規範兩性關係的基本律法(表現於創造故事中);在另一方面,他卻鼓勵有信心的信徒不要結婚。保祿強調:兩性的結合不是僅為一種性愛的關係,更重要的是一種表現全人格的行為。他也強調男女之間在靈性方面的平等,並清楚指出:在基督裡面,兩性所有的差異都是不重要的(迦三28)。弗五21~33特別把基督徒的婚姻解釋為反映基督與教會之間的關係;而亞當與夏娃的關係也象徵基督與教會間的關係。意思是說,男女的婚姻反映並保持了基督與教會的關係。因此,男女的結合不只可與基督與教會的合一關係相比較,而且實際上是以其為根據。如此,當丈夫把妻子當成自己身體的一部分來愛她時,這就像基督對待教會的情形一樣;而這個基督愛教會的奧秘正是基督徒婚姻觀的根據。因此,從神學上來說,夫妻之間的關係跟所有其他人類的關係(如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同─ 其他人類關係是要「在主裡」發展。這種對婚姻的看法讓信友可能而且必須把婚姻了解為教理中所說的一種「聖事」。

在保祿所建立的教會中,女人享有比較高的地位(與當時週遭文化的標準比較),所以,當時信徒的婚姻關係必然受此事實之影響。保祿主張夫妻要有同等的尊嚴和權利,這是以前的女人所未曾享有的權利。他把過去太過物質化的婚姻提升到一種心靈和人格的層面;也給結過婚的人創立了一種特別的基督徒靈修。

然而,在另一方面,保祿在格前第七章中卻勉勵有信心的基督徒不結婚,持守童貞;因為他相信主不久要再來,他擔心今生的困境將讓他們忽略真正重要的事。但是,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有守童貞的恩賜或召叫;而且結婚也不是罪。只是當人結婚之後,他就必須為今世的生活而操心,也就比較不可能把自己獻給基督。不結婚的人比較不會被這短暫無常的世界所矇騙,也比較能夠犧牲自己來服事主。此處保祿把婚姻貶抑為次要的事。他以主的再臨為最重要的事,而強調婚姻生活的危險性。創造故事主張「人單獨生活不好」(創二18),而保祿卻說「一個男人能夠不結婚倒是好的」(格前七1)。然而保祿並沒有走火入魔,他並沒有禁止人結婚,也沒有咒詛婚姻。他的牧靈智慧和神學見解使他肯定婚姻的必要性─ 因為從人的本性來說,為了避免不利的事,結婚的人除非有正當的理由,否則不可停止同房,即使分房是短暫性的。

(三)教會歷史中的婚姻觀:

(1) 教父們:

1)在宗徒時代之後的教父時期中,對婚姻的態度變得比過去清楚。在此時期,婚姻已逐漸被視為男女二性之間性行為合理化的根據(由於原罪(參 341341 原罪)使性行為被污染了)。因此,婚姻倫理大大決定了婚姻的目標和教義方面對婚姻的教訓。

2)此種潮流到聖奧斯定(Augustine, 354-430)時達到高潮;他的神學觀點對後世產生不可磨滅的影響。聖奧斯定把「性」劃入動物性的領域,而看不出人性的領域。所以婚姻的目的唯傳宗接代而已。「性」已大受原罪的傷害;這可從人類不正常的性慾中看出。而且「性」能夠貶抑或勝過心靈(spirit),所以它雖是一種善的行為(因它可以繁殖後代),卻帶有一種「動物性的興奮」。他還進一步說明原罪、性慾和性行為的感覺,他的結論是:雖然婚姻中的性行為在理論上是善的,但卻也是一種物性的惡。所以,可以說,每一個小孩的出生實際上都是來自他父母的「罪」的結果;因為生育之所以可能,完全是來自肉體的慾望。然而,由於小孩子的出生也是來自上帝的旨意,所以婚姻中的性行為也是一種可容許的罪。因此,婚姻中的性行為若以傳宗接代為目的,就可得到道德上的認可。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也是如此,因為婚姻讓夫妻中任何一方有權擁有對方的身體。此種婚姻中的性行為若非出自不對的動機,也不妨礙性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懷孕),就可算為「小罪」,因為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在緩和性慾。由於聖經的見証和傳統的影響,奧斯定並不否認婚姻的價值和神聖性。

但是在他的觀念中,這完全是因婚姻所帶來的「善」使夫妻行為得到藉口的緣故。他把這些「善」(包括忠誠、子女、聖事)解釋為:「忠誠意指不跟婚姻關係之外的人發生性關係;子女的善意指人以愛心接納孩子,並以敬畏上帝的態度撫養他;聖事意指夫妻雙方不應仳離……此乃婚姻的根本原則,因它使自然產生的結果更加高貴,同時使錯誤的慾望保持在正當的範圍內」(De Genesi ad litteram, IX, 7,12)。

(2) 士林學派:

1)十二世紀聖事觀念形成之時,婚姻列為七聖事之一。但是對婚姻聖事是否可以媒介恩典或如何媒介恩典的問題,最初士林學派學者們並沒有一致的看法。亞貝拉(P. Abelard,1079-1142)把婚姻併入洗禮聖事、堅振聖事、聖體聖事和病人傅油聖事之中,並主張:「在這些聖事中,有一個聖事雖對拯救沒有多大幫助,但卻是一個極端重要的聖事,也就是婚姻聖事。因為娶妻不能使人得救,而是為了拯救的緣故(為了避免淫亂)才容許婚姻的存在」(Epitome theologiae Christianae, 28)。

2)但是婚姻聖事的性質隨即表現於教會訓導權的宣言中。佛羅倫斯大公會議(1439-1445)為亞美尼人合一所頒發的詔書(DS 1310)中,明白指出這個聖事含有恩典,並能把恩典媒介給那些配得的人。十六世紀的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為了駁斥新教對婚姻聖事性質的看法,而正式把婚姻列為教會七聖事之一。

(3) 新教的婚姻觀:

上述以婚姻為聖事的作法是羅馬天主教和東正教的主張,新教則不以之為聖事。對加爾文(J. Calvin, 1509-1564)而言,婚姻不能是聖事,因它不比「農業、建築、製鞋、理髮等工作」更具宗教意義 (《基督教要義》第四本,第十九章)。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建議「傳道者不要干預婚姻的問題,因為第一,我們的職務已夠繁重;第二,婚姻的問題與教會無關,它是俗世的事情,是俗世統治者的工作,因此我們應該將此問題歸給律師和行政長官來管理」(Table Talk, n.748)。

(四)梵二及其後的婚姻觀:

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47-52段)在描述當代基督徒的婚姻問題時,融合了聖經和社會科學的婚姻觀,而提出一種新的神學架構來作思考和牧靈工作的典範。

此種對基督徒婚姻的重新了解,從過去把婚姻視為生物上和法律上的結合轉變成一種比較強調人際關係、靈修和存在性的結合。

此種新的婚姻神學給基督徒夫婦的信仰生活提供了一種比較完整的描述,也給整體婚姻的聖事性質提出完整的理論基礎。因為夫婦被置於教會的共融之中,所以他們的人格、關係和靈修生活的每一部分都須藉信仰來了解。這種對婚姻的重新了解來自聖經的見証、教會的訓導、神學家的分析、以及一些德高望重的基督徒的經驗。茲分述如下:

(1) 人際關係的生活:

1)婚姻的第一要件即夫婦間的人際生活。現代婚姻的最顯著特色是:一對男女在教會和眾人面前結為夫婦,一起生活,並分享(擔)生活中的喜怒哀樂。他們的婚姻乃是二人自由決定願意彼此尊重、相愛(直到死亡)的結果。

過去的婚姻觀幾乎都是強調生育以及養育子女方面的問題,卻不強調夫妻間高度感情上的親密生活。社會科學家發現,夫婦間親密關係(不只是生物性的親密)的發展,是一種比較近代的強調;此種強調的發生是由於社會條件的改善,也是由於女人的尊嚴和角色被了解為跟男人同等的結果。

因為在婚姻生活中可以創造親密和愛的真誠關係,所以基督宗教傳統中所有關於教會團體中人際方面的生活之教訓,皆可用於婚姻的討論上。一個有趣的事實是,在本世紀之前,基督徒的愛幾乎不被視為對婚姻關係具有任何價值;夫婦間生物性的性結合才是婚姻中最主要的內容。其價值不在於它對夫婦間的人際關係具有加強的力量,而在於其生物學上的結果─ 生兒育女。但是現代教會的教訓則比較強調:性的重要性不僅在於生兒育女,更在於它是一種表達基督徒婚姻之愛的善。

現代神學和教會訓導皆肯定婚姻關係中性生活的價值,因為性是夫妻雙方做為一個男人或女人的一部分。夫婦結合所象徵的乃是他們親密關係的本質。通常這是指新生命誕生的可能;意即:愛產生生命。此種經由性結合所產生的新生命可以了解為夫婦間發展出來的生命,也可以了解為生命賦予一個新人。每一個新生命的誕生皆是上帝(創造者)和人類(合作者)合作的結果。值得注意的是,此種神學上對婚姻的說法是位際性的(personal),而不是生物學的─ 夫婦二人在人格上的結合才是生育的動力,而不只是他們肉體上的結合。

2)同時,「愛產生生命」也是對上帝自己的生命的描述。只要把上帝的生命了解為「三位一體的生命」,就不難理解上帝的愛乃是所有生命受造的緣由。創造乃是上帝神祕之愛的結果;這種愛表現於道成肉身和救贖行為中。這個愛是完全「為了我們以及我們的得救」。上帝之愛的奧秘也以一種特殊的方法具體表現於婚姻之中。此乃弗五所說,婚姻與因基督救贖之死和復活而有的生活息息相關,甚至是這種生活的一部分。

3)救贖的恩典滲入夫妻的愛中,並建立基督徒婚姻為聖事的基礎。然而,必須注意,婚姻聖事的建立要求婚姻必須具有一些與天主原初目的一致的品質。由於基督徒的婚姻建基於創世紀中關於婚姻起源的記載,以及耶穌對離婚問題的指示(瑪十九4~6),可以說,上帝創立婚姻的目的就是要反映祂對人類信實而長遠的愛。

4)上帝的愛表現於祂與人所立的盟約中,而這個盟約充滿了信實和赦免的愛;這種愛也是基督徒婚姻應有的標幟。

婚姻的忠誠可以在人際間建立一種以配偶的地位最優先(甚至優於父母)的人際關係。配偶間對對方生命、時間、精力和才能的要求,建立了婚姻的道德要求。忠誠是婚禮中誓約的一部份;它包括終生願意服侍對方。這種責任對夫妻二人具有同等的約束力。當一個人在心理上和生理上無法做到這種要求時,就沒有真實的基督徒婚姻可言。

5)赦免(饒恕)也是婚姻中特別的德行。當夫妻中的一方受到另一方有意或無意的傷害時,能夠饒恕對方,就是具有這種德行。由於人際間的關係具有發展的本質,每一個人必然都會體驗對方有罪或自私的本性,所以接納和饒恕在維繫婚姻關係上是必要的。只要可能,婚姻關係中的任何邪惡都應矯正,因為這是上帝救贖計劃(將惡轉變成善)的一部分。全然消極接受邪惡並非基督徒應有的行為。

6)婚姻之愛是無條件的,它包括以愛心關懷配偶肉體和心靈上的整體需要。這與人學二元論(參 5005 二元論)把人分為物質和心靈二個層面的說法有所差別。基督宗教的婚姻神學主張肉體和心靈是不可分的,因為上帝的創造所蘊含的救贖目的以及耶穌的降世為人都表示祂對人的肉體和心靈的關心。

(2) 婚姻靈修:

1)當婚姻神學從法律範疇移到人格範疇時,靈修的發展乃成為婚姻中最主要的因素。婚姻中的靈修是一種關係的靈修。它強調配偶間的愛,也強調二人攜手共同步向上帝。這不是要夫婦的一方放棄自己的善,而是要把自己的恩賜配合對方的特點來得到強化。

2)以微觀宇宙的觀點來看,基督徒的婚姻乃是教會的一個生命細胞,因它培育一種真正共通的生命和靈修。此乃基督徒的婚姻所以稱為教會的基石的原因,也是最近教宗或大公會議的教導所以稱基督徒的婚姻為一種家庭教會(domestic church)的原因。基督徒的婚姻若要對教會生活有所貢獻,則夫妻二人必須以先知性的方法來克服二人間的差異,並表現出包容性的人際關係。夫婦二人彼此間的服事,並服事生命本身的價值(先在家庭之內,然後通過家庭向欠缺中的「外人」所施予的關顧)就是崇拜上帝的表現。

(3) 存在性的結合:

婚姻既是一種人際關係,這種關係就是一種過程,不只可以發展,而且可以不斷改變。婚姻關係的存在只有當夫婦二人間深深意識到所有維繫關係的要求,而且願意(並能夠)創造一種忠誠之愛的關係。此種強調關係和過程的說法,表示婚姻的意義是存在性的,是不容被貶抑為某時某刻單獨的一件事的。

(五)婚姻神學的本地化:

根據梵二「教會入世」的基本原則,教會應該進入社會,並將神學融合於文化的環境中(參 98098 本位化)。據此原則,本文擬嘗試從中國傳統文化思想中了解並應用基督宗教婚姻神學的方向。

(1) 在中國陰陽家的思想中,太極具有二種互不可分的力量,即陽與陰;這二種力量充滿於一切生物中。男女間的互動、吸引、支持、補充即為最明顯的例子。若以基督信仰而言,太極可以視為上帝無限之愛的奧秘。此愛的奧秘是一種力量。在此力量中含有二個具互補作用的動力─ 陽與陰。此種陰陽之力量充滿於上帝所創造的宇宙萬物(包括人類)之中(參 491491 陰陽)。這二種力量可稱為上帝創造性之愛的二面。這與明末學者楊廷筠(1557-1627)所說:「天主為大父母」如出一轍。

(2) 根據基督宗教的信仰,男女皆為天主之肖像,並皆為天主創造的同工。其意思是說,天主聖三無限的愛經由夫婦間愛的關係而臨在於人間,進入人生的最深處。此即中國傳統「天人合一」思想的基督化、神學化和聖事化。

(3) 儒家因強調社會秩序的重要性,而較不重視夫婦中愛的關係;所以在儒家的五倫中主張「夫婦有別」(《孟子》〈滕文公〉上」)。因此上述基督信仰中的婚姻神學應與中國傳統思想中的陰陽和儒家的夫婦觀念互相融合,以提供基督徒婚姻生活的靈修基礎。

(六)結論:

某些婚姻方面的問題仍然對神學家們和教會構成挑戰。例如,假若夫婦中只有一人具有基督信仰,如何決定基督徒婚姻的本質?又婚姻關係的價值與婚姻中生育目標之間的關係,似乎須更明確地加以描述。此外,由於離婚的趨勢越來越普遍,基督徒的婚姻是否已經不存在?最後,非西方文化的婚姻習俗與西方文化所發展出來的婚姻神學,二者之間具有何種關係?

婚姻神學在歷史上經歷不小的演變,而且仍將繼續演變,所不同的是,現在討論婚姻神學者持續增加。許多對婚姻神學的討論有貢獻者都是結過婚者,而且有許多是婦女和非西方文化的思想家,他們的貢獻將使婚姻神學繼續成為教會神學工作中的重要部分。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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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寒松、廖湧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