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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389 神學正確性
389 神學正確性

shénxué zhèngquèxìng

NOTES, THEOLOGICAL

參閱: 392392 神學認識論  318318 信仰真理

336336 真理的層次 650650 確實性  418418 教會訓導權


(一)概念說明:所謂「神學正確性」(theological notes)指基督信仰中命題的確實性和權威性程度。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前神學家(有時是教會訓導當局)在天主教神學課本上常用簡短片語,指出某命題確實性程度。與「神學正確性」平行的是消極地指出某一命題錯誤的「神學品評」(theological censures)。在整個教會自我了解和信仰反省的過程中,「神學正確性」為教內的交談,也為天主教與所有基督宗教,甚至非基督宗教世界的交談,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指引。然而在積極的頒佈信理之後,教會內對信仰更深入了解的努力並未因此而間斷;在消極地排除假教義、科以棄絕之罰和絕罰之後,穩藏在錯誤內的真理也依然流傳不輟,且波及教會的信理發展。

(二)簡史:

(1) 頭幾個世紀,譴責大多針對偏離信仰的異端和完全的背教。而大公會議則在聖三論和基督論的論爭中側重描述天主教正統,逐漸形成一套特殊觀念(雖常遭誤解)以便劃清異端的界線。

(2) 即使到中世紀像聖多瑪斯(Thomas Aquinas, 約1225-1274)所列的「較低等級」的神學正確性,也只能算是廣義的「神學正確性」和「品評」。歐坎(W. of Ockam, 1285-1347)開了神學正確性之註解的先河。

(3) 十四、五世紀的巴黎(其後有魯汶、科倫)大學發揮認可「品評」的功能,大大影響了主教們、教宗和大公會議的尺度。中世末期,新異端四起,導致「品評」倍增,如對威克利夫(J. Wycliffe, 約1320-1384) (DS 1151-1195)、胡斯(J. Hus, 約1370-1415) (DS 1201-1230)和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 (DS 1451-1492)等的譴責。

(4) 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後,神學家們側重精確界定各種神學正確性和品評,其中佼佼者如加諾(M. Cano, 1509-1560)、蘇亞雷(F. Suez, 1548-1619)等。十七世紀訓導權列出各等級的品評,反對楊森主義(DS 2332) (參 546546 楊森主義)和寂靜主義(DS 2269) (參 482482 寂靜主義)。到十八、九世紀訓導權大量採用通諭、禁書目錄等。

(5) 在這方面系統化最完備的可說是1921年卡特奇尼(S. Cartechini)基於權威性與確實性程度所列的十級範疇;例如前五級為:1)信理(dogma fidei,如聖經的不誤性),亦可以「定斷信理」(de fide definita)方式出現(如聖母無染原罪)。2)大公會議定斷的信理(如領的聖體有餅酒外形則有效)。3)天主教的信仰(fides catolica,包含在啟示中而被教會宣講的道理,如聖人列品)。4)近乎信理(proximum fidei,如單偶論)。5)神學確知(theologice certum, 如天主的存在可被証明)。第十級是可能的意見(如摩里納學說)。

這種以「神學正確性」的範疇來探索基督宗教真理的路線,在梵二後的神學中已不太受歡迎,因太強調各命題的權威等級,給人一種印象是:神學是一種將命題系統化的活動以及靠推論出新命題來拓展真理的範圍。這與梵二《啟示》憲章中所說的「啟示的整體了解」大相逕庭。梵二後的通諭(如《民族發展》(PP)、《人類生命》等等)開始反映「神學正確性」應附屬在地方教會或普世教會當局所印行的真正教義文件上的問題等。

(三)今日神學問題:研究「神學正確性」應注意三大問題:1)整體教會的信仰(LG12)意識。2)神學中的多元論;交通發達的今天,應儘可能邀請各文化、各領域專家參與。3)在注重合一問題的今天,探討神學的正確性應注意聖保祿所說的「法律與福音」的層面,儘量避免不必要的「正確性」(如梵二就未定斷信仰信理)。為忠於福音,應讓信友得到釋放的經驗,並恢復信仰的諸真理,而統一在天主聖言內。因目前探尋「信仰的簡短格式」作為基督宗教信仰之撮要是情勢之所逼。

(四)評估:畢竟傳統神學的正確性對當代有關教義的課題產生迴響;也影響釋經學對傳統的教導背後權威程度的評估;同時指出:權威的成分與啟示真理(revealed truth)仍密不可分;再者,當代對於「真理的層次」(hierarchy of truths)的探討可視為與「神學正確性」平行的一種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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