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信理定斷 神學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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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312 信理定斷
312 信理定斷

xìnlǐ dìngduàn

DOGMA, DEFINITION OF

參閱: 310310 信理  313313 信理神學

311311 信理史  418418 教會訓導權  414414 教會不可錯誤性


(一)概念說明:信理定斷包括二部份:

(1) 定斷definition一詞是由拉丁文definitio而來的,其中finis指的是界限、範圍,因而definition就有劃定界限或決定範圍的意思。若將definition的意思用於思想概念中,則含有二義:一是界定一個詞的精確意義,另一則是由客體中抽出其中的本質,並對此本質的概念加以命名。

(2) 信理定斷definition of dogma只有教會的最高訓導權(或是大公會議,或是教會以其不可錯且最隆重的方式所宣佈者)才能定斷出教會中的某一信理。因此要定斷的信理,其中必定含有二項條件:一、由天主所啟示;二、必須憑靠著對天主及對教會的信仰而接受。

(二)信理定斷的歷史內含於整個基督宗教的歷史中,以下分五階段來說明:

(1) 新約聖經中非常肯定教會團體可以宣佈絕對無誤的信條(羅十9;格前十五3;迦一18;斐二6~10),這種態度成為教會發展信理定斷權威的基礎。

(2) 古代教會認為大公會議所宣佈的信仰道理具有不可錯性,如431年的厄弗所大公會議(參 56056 厄弗所大公會議)把第一屆尼西亞大公會議(325) (參 127127 尼西亞第一屆大公會議)所宣佈的信仰道理當成了定斷的信理(DS245)。加采東大公會議(451) (參 130130 加采東大公會議)在論耶穌基督的神學問題之後(DS 301-302)指示:「是以,神聖的大公會議,對於這些信理,予以周密謹慎的考證之後,就這樣定斷:不准任何人,或以言行,或以書面,或在思想上,或在訓導上,對上述信理存任何異議……」(DS 303)。

(3) 中古時代,教會基於保護信仰真理的心態,逐漸發展出教宗不可錯的信仰主張。

(4) 十五世紀以來,教會面對各種思想的攻擊,而於梵一大公會議(1869-1870)中定斷了教宗的不可錯性(DS 3065-3075)。教宗碧岳十二世(Pius XII, 1939-1958)於1950年定斷聖母升天信理(DS 3903),教宗並說:「職是之故,誰若故意膽敢否認(願天主不許發生這樣的事)或懷疑我們所定斷的(信理),那麼,他要知道,他已完全背棄了天主公教的信仰了」(DS 3904)。

(5) 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中,再次肯定了天主教會信理定斷的能力(LG 12,25)。這種主張也融入了教會的新法典中(CIC 749-350)。

(三)十六世紀時,宗教改革者(參 273273 宗教改革)開始反對天主教有信理定斷的能力。他們認為天主教降低了聖經的權威,並且把大公會議或教宗的權威置於天主聖言的權威之上。但是基督教各教派在時代的演變中,也逐漸感受到,信理定斷實在有其價值。至於東方教會則承認大公會議有定斷信理的權力,但否認教宗有權力定斷信理。

(四)現今系統神學以四個層面來探討信理定斷的價值:

(1) 說明信理定斷的意義:可由神學來証明「信理定斷」有其意義。天主自始至終都願意與人同在。耶穌升天後,祂賜與教會聖神,這是祂許諾給教會的恩典,同時祂也給予教會宣講福音的權威。所以,在聖神的幫助下,教會執行她特殊的功能:服從並宣揚天主的聖言。聖神更引導著教會,使她不至於離開耶穌基督真理的道路(不致跌損)。因而走在歷史過程中的教會,在聖神內擁有能力及權威來定斷她所相信的真理或否定錯謬的理論。如此教會才得以站立在穩固的基石上。每一位信友,以教會的訓導為基督徒生活的準則,但這並不意謂著教會的訓導權威高於天主的權威之上。為此,信友們依靠著天主賜與教會的許諾而深信著:教會團體本身有其至聖性及有罪性。在各時代中,教會團體雖面對各種挑戰,卻依然能夠走在真理之路的根基上。

(2) 準備信理定斷的過程:在這過程中,教會內的專家們,如聖經學家、教父學專家、禮儀專家及神學家都應以批判的態度深切檢討教會整體的信仰。除此之外,教會也應聆聽普世主教團的意思。至於神學院以及神學研究機構也應提出對信理定斷較整體性的論點。不過,教會在準備信理定斷的過程裡,都應孕育在聖神的氛圍中。

(3) 信理定斷的形式:教會訓導權在歷史過程中都以不同的形式來表達教會定斷某一個信仰的道理。因此教會不一定都用「我們定斷」或「制裁」等說法,而是以教會信理定斷時的環境及社會脈絡而定。不過,不論何種表達的形式,都應遵守以下三個原則:1)應注意文件的文學特色。2)信理定斷的歷史應是教會整體歷史的一部份。3)應注意教會在歷史脈絡中的地位。

(4) 信理定斷的內容:以現代解釋學較批判性的解釋,所謂信理定斷的內容乃是指定斷某一信理顯明且直接蘊涵的意義,而非外在的文字言語。因此,信理定斷並不包括以下二項:1)所表達的方式或表達的工具:文字。2)哲學性或系統神學性的理由,或者聖經章節,除非信理定斷的經文特別指出某一些理由或聖經章節也包括在所定斷的信理內容中。


參考書目:

Dubois, J. "Dinition dogmatique." Catholicisme, vol. 3. 537-540.

───. "Dinition du dogme." DThC, vol. 16. 916-917.

Loosen, J. "Definition, lehramtliche." LThK, vol. 3. 190-192.

谷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