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
251 服從
fúcóng
OBEDIENCE
參閱: 164164 自由 418418 教會訓導權 570570 聖統制 653653 德性 659659 願
(一)「服從」(obedience),原來的意思是說「傾聽」;也就是聽從別人所說的話,並實行他們的命令。對現代人來說,服從可能是一種「必須的惡」(necessary evil),而稱不上一種德性。因為現代人十分強調自由和自律。換言之,現代人雖承認服從是教育和社會生活中所不可少的,但他們認為服從必須減到最低的程度;因為要做為一個真正的人,就應以獲得最大可能的自決為自己人生的目標。
然而,基督宗教的傳統卻極其推崇服從的理想,並稱之為一種德性。因為根據教會的傳統說法,一個人若要獲得完全,就必須放棄自己的自由意志,而屈服於上帝的權威和他律(heteronomy)之下,如此才可以克服人的散亂並帶來秩序。所以修會團體(religious orders)中的服從被視為三種聖願中之一。因為藉修會團體中的服從,可以實現人對上帝的服從。
(二)根據聖經的記載,服從的神學意義是指人決定在萬世萬物中實現上帝的旨意,而上帝的旨意表現於祂的律法、先知的預言、基督的言行和使徒的教訓中。服從是一種道德上的善,它既是一般德性(a general virtue),也可說它是倫理道德生活中的基本因素。
(三)聖多瑪斯主張服從僅限於人類之間的服從。因為人與上帝之間的關係不能貶抑為一種服從的關係。他把這種人際間的服從視為一種社會德性,並以之為公義德性的一部份,但它並非最高的德性 (S.Th.II-2, q.104-105)。人既是社會性的存在,所以人都必須通過他(她)與別人的人格關係來實現他(她)自己,他也必須服從社會所共同制定的規則。因為規則可以維持秩序,而秩序可以給個人和社會帶來利益,也可以使人成為完全的人。因此,人類社會的秩序可以表現上帝的旨意。這表示,有規範的服從對人有益,而且是必須的。
所以,適當的服從並不是一種必須的惡,反而是一種德性。此種服從不要求人放棄自我,反而使人有可能實現自我、發展自己的潛能。
(四)研討反省:
(1) 然而,讀者必須記住,人類的行為若要具有道德意義就必須是自由的行為。所以,一般而言服從必須出自對命令內容的足夠的了解,而不是「盲目」的服從。在平常的情況中,當命令被認為不相反自己的良心時,人才可以服從別人。「盲目」的服從就是意義方面或良心方面不清楚的服從。從基督徒的觀點來看,人類之間沒有階級的存在,只有各人不同的職責和工作。所以人根本不應該,也不必服從別人。只有那些為了效法耶穌及完成天主旨意的目標而工作的人才配得服從。否則被服從者的人格尊嚴將凌駕於服從者之上,以致於服從者的尊嚴就被貶低了。
(2) 換言之,服從者必須能夠行使最大可能的自由,服從的行使必須儘可能出於服從者自己的責任。這麼說並不會貶抑服從的價值,反而會使服從更具人格化。因此這樣的服從必更有價值,因它不要求人放棄自我意志,反而鼓勵人藉服從達到自我實現。
(3) 但是,所謂盲目的服從,有時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必要的。因為人雖然必須知道服從的理由,但卻不一定經常完全了解命令的意義。人可能缺乏必要的能力去判斷他(她)所得到的命令是否具有意義,但是他(她)可能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假設命令者的完整人格和能力。服從的德性在於將個人的意志合理地束縛於合法權威者的意志之中。
(4) 基督徒的服從理想,既不是個人絕對的自決,也不是在服從中自我的降服。而是通過對權威者的順服,人的自我可以得到實現;因為這些權威者代表上帝,藉著服從他們,就是服從上帝的旨意;而唯有上帝的旨意配得無條件的服從。
廖湧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