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拉特朗第四屆大公會議 神學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可反白選取後按:聖,典,谷,參
神學辭典:
236 拉特朗第四屆大公會議

lātèláng dìsìjiè dàgōnghuìyì

COUNCIL, LATERAN IV

參閱: 412412 教會史  22022 大公會議  419419 教會會議  656656 摩尼教


(一)概念說明:拉特朗第四屆大公會議Council, Lateran IV是教會第十二屆大公會議,由中世紀最偉大的教宗依諾森三世(Innocent III, 1198-1216)所召開,1215年11月30日在拉特朗宮舉行。在教會史上它一直被公認為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之前最重要的大公會議中的一屆,因此又稱作「大拉特朗」會議;而它所頒定的教會法,有許多到今天仍然有效。

(二)歷史背景:

(1) 從他登上教宗聖座的那一刻起,依諾森已體會到他作最高領袖之途的艱辛,每一個地方都有流血事件的出現,每一個國家都有繼承問題的爭執。而擺在他面前的更有兩件刻不容緩的事:收復聖地、和基督徒生活的整飭。由於1204年出征的十字軍(參 8008 十字軍)不能達成它的任務,依諾森早就想再召集一隊十字軍,好從伊斯蘭教徒的手裡把聖地搶救出來。

(2) 另外更大的問題卻來自一個比伊斯蘭教更危險的異端派別─ 亞勒比根派(Albigensian heresy) (參 86086 幻象論);它正以雷霆萬鈞之勢席捲法國南部,嚴重地危害到基督徒正統的信仰。亞勒比根派有點像摩尼教(Manichaeism),是極端的二元論(參 5005 二元論)者:宇宙萬物源於兩個最高原則;惡的原則創造了可見的物質世界,舊約也是它的工程;善的原則卻是新約的作者,它還創造了不可見的精神界。基督是善的原則最偉大的創造物,祂只有人的形狀,卻沒有真正地受苦或死亡。信友的任務是規避一切物質界,如食物、財產、性。只有度絕對克修生活的人才是「完美的人」;至於一般的信徒,尤其是渡婚姻生活的人,則生活在罪惡中(婚姻比雜交更加罪惡,因為它是長期且穩定性地行淫)。生育也是罪惡,死亡卻是好事,因為它把靈魂從物質中解脫出來。這宗派甚至提倡一種藉絕食而達成的自殺儀式,稱為endura。還有另一種稱作「慰藉」(consolation)的儀式是每一個想得到幸福生活的人必須參與的;但參與過「慰藉」的人有作一個「完美的人」的責任─ 絕對的禁慾;他們必須度一種近乎半飢餓狀態的嚴格克修生活,直到死亡為止,或乾脆選擇endura的方式。

(3) 當依諾森三世要召開一屆公會議來處理這許多問題的時候,亞勒比根派已經在法國境內橫行多時了。公教信徒的無知,聖職人員的腐敗生活和他們大量的財富都給予這種異端派別很大的宣傳空間,因此教宗要作的,除了壓抑譴責這種異端之外,更重要的還是明確地重申基督信徒的信仰,與嚴格地整飭聖職人員的腐敗生活。

(4) 西妥修會修院院長約亞金(Joachim of Fiore, 約+1202)提出他的天主論說:在天主內不是「聖三」,而是「聖四」,即三位加天主性體。

(三)大公會議的召開和成就:

(1) 1213年4月19日教宗隆重地頒佈開會詔書,大公會議的日期定在1215年11月1日。所有主教、總主教、首席主教、修院院長都在邀請之列,地方領袖也遣派代表參加。羅馬真正地成了一個小世界;他們在教宗依諾森的領導下討論當前的急務。

(2) 如前所述,大公會議首先關注的問題是重組一支十字軍;教宗御請各宗教和地方領袖在他們所管轄的地區內宣講並支持這次十字軍的成行;因此,聖職人員必須在他們的薪俸內捐獻一定數目的金幣,而其他有能力的人士也必須盡力捐助,務求這次出征必定要把耶路撒冷從伊斯蘭教徒的勢力中解救出來。

(3)除了上述十字軍的法令外,大公會議還頒佈了七十項教會法。第一項即明確地申明基督徒的信仰(只有一個天主,及耶穌基督的天主性與人性),藉此相反亞勒比根派。另外這項法典在論及基督聖體的時候,還首次用了「體變」(transsubstantiation) (參 708708 體變)的詞彙(DS 800-802)。

(4)大公會議也特別關注聖職人員的生活:不准醉酒、打獵、參與公職、貿易、表演、賭博(DS 820)。必須衣著端莊、不可穿紅戴綠、修會會士則必須遵守會規的規定。至論聖職人員的委任、教座不可空置超過三個月,否則教省總主教(metropolitan)有權委任新主教。省會議(provincial council)必須每年舉行一次,以確保主教善盡職守。主教不可剝奪其他聖職人員的生活費。主教必須承擔宣講的責任,也有責任培育未來的聖職人員。每一主教座堂必須有(神)學院的設立,特別該培育聖職人員有關聖事的執行。而主教尤其不可以有貪污舞弊的情形出現(如收受解除絕罰者的金錢等等)。

(5) 有關修院方面,由於修院設立的泛濫,這屆大公會議禁止再成立任何新的修院。修院院長只可以管理一間修道院,他們不可以審判婚姻案件、給予大赦(DS 819)、或主持公開悔罪。

(6) 大公會議也頒發各種有關聖事的法典,如至少每年一次的領悔罪及聖體聖事(DS 812),不准秘密結婚(DS 817),四等親的婚姻無效等。

(7) 大公會議也責斥了約亞金的「天主聖四」論(DS 803-808)。

(8) 最後大公會議也頒定一些有關猶太人的法令:基督徒不可與猶太人通商,他們必須穿著傳統的猶太服飾以資識別;在聖週內猶太人更不准出現在公眾場所內,他們不可以出任公職,除非領受聖洗,拋棄他們的禮規。這些歧視猶太人的法律必須從中世紀的社會脈絡去理解。

這屆「大拉特朗」大公會議實在足堪稱作中世紀教宗在立法權及在基督徒世界的領袖地位上的最高峰。它關注普世教會的所有問題,並為基督徒社會中各階層的人士定下不容逾越的法令。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