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私審判 神學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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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私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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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 PARTICULAR (INDIVIDUAL)

參閱: 90090 末世論  154154 死亡  659659 審判  78078 公審判  213213 良心


(一)概念說明:私審判particular judgment是指人在死亡中所體驗到的審判,這審判屬個人性質,審判的標準則是復活的耶穌基督,即自我啟示的天主。所以當人在死亡中面對復活的耶穌基督,則可反照自己的真面目;換言之,人在死亡中可以了解到自我在一生的歷史中,因著天主恩賜的自由而進行的生命過程所具有的價值。

(二)聖經中並沒任何直接而清楚的經文描寫個人在死亡中接受天主的審判,但是經文中仍有一些說法隱含了私審判的事實:

(1) 舊約:舊約中描寫了天主雅威很注意以民的倫理道德生活,並且將依此生活而審判。耶卅一29;卅二19及則十八指出個人該對雅威有所交待;同時,雅威也衡量人的心思念慮(箴十六2;廿一2;廿四12;撒上二3;約卅一6),因而天主的審判是全面性的(申十13~18);天主的審判更是公義的(詠九9;六七5;九六13;九八9)。不過,由於以色列人對死後的情況體會不深,因此無法解釋出義人何以在此世上受苦的理由。

(2) 新約:新約中仍應用了舊約的概念,指出天主要按人的行為報答人的善行(瑪十六27;羅二6)。但對觀福音中仍舊無法清楚說明私審判的問題,只間接提到耶穌要求人謹慎準備(谷十三37)黑夜的盜賊(瑪廿四42~44);十童女的比喻(瑪廿五1~13);塔冷通的比喻(瑪廿五14~30)。至於若望著作中(若三18~19;五22,24,27;十二31;若壹三14),以及希伯來書(四13;九27;十31)雖然沒有直接提到私審判,但對死後的概念和現今教會所體會的頗為相似。

(三)基於聖經的基礎,基督宗教的神學家自第四世紀起就清楚地發揮了私審判的概念,如:奧斯定(Augustine, 354-430)、熱羅尼莫(Jerome, 約340-420)、金口若望(John Chrysostom, 約344-407),但是也有少數人反對私審判的概念,如拉克坦斯(Lactantius, 約250-317後)。

(四)教會訓導權雖然從未隆重宣佈有關私審判的信理,但在中古時代特別在論人的靈魂在死時得善報或惡報的問題時,也會含蓋地提到私審判的事實,但私審判絕非問題的重心(DS 838-839,857-858,1305-1306)。

(五)系統神學應該在頗具人文思想色彩的中國文化中,努力發揮私審判與良心之間的關係,促使人遵從良心的引導,實踐善行。由此,當人在死亡時,必能體會到末世性的圓滿價值。

有關私審判和公審判的關係,請參閱〈78078 公審判〉一文的最後部份。

谷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