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544 禁忌
544 禁忌
jìnjì
TABOO
參閱: 266266 宗教 278278 宗教現象學
271271 宗教行為 692692 禮儀 652652 儀式
(一)概念說明:禁忌tabu或taboo (又譯塔布,原是波里尼西亞語之音譯),指一種消極的約束力;有人相信冒犯了某些禁止的行為會招致自動的懲罰(通常指病或死)而無人可為他求情。這種約束力要求洗潔和認罪的儀式,它不可與出於害怕社會壓力的習俗、社會常規或限制等混為一談。
(二)簡史:
(1) 1777年庫克(J. Cook, 1728-1779)描述玻里尼西亞人的行為後,首次把這字引進英文裡。隨後人類學的研究顯示:在馬來亞人、馬達加斯加人、非洲人和格林蘭人中,禁忌是共有的現象,或許可以說是世界各角落人類的社會行為之普遍現象。
(2) 人類學曾認為禁忌是雜亂無章、無理性的,幾乎任何人或任何事物都可成為禁忌的對象。這種說法可能太膚淺且不正確。侯伯(E.A. Hoebel, 1906- )研究愛斯基摩人和非洲的阿善提人(Ashanti)後,稱禁忌可能很理性、很有系統地源自社會基本原則;侯伯認為,有人把禁忌看成無理性的,表示觀察者尚未了解某一種文化系統的價值是如何運作的。其實,弗洛伊德(S. Freud, 1856-1939)的文化禁忌和神經質(neurotic)禁忌的類比也同樣有問題,因為社會禁忌是指社會約束和懲罰,而神經質禁忌則指有神經精神病者的私人困難和焦慮。
(三)禁忌不管在原始社會或文明社會裡,似乎都建基於一個假定─ 即在社會和個人的某些情況中有一些固有的危險,涉及這些情況的行為會給行為者帶來真正或威脅性的危險。這些情況通常包括:1)與神聖對象(寺廟、教堂)、或人物(神、國王、祭司僧侶)所擁有的超然力量有關。2)涉及儀式上所謂不潔的對象或行為(血、月經、生產、死亡)。3)接觸的對象(財物、財產、個人物品)與聖人有關連。綜合而言,禁忌在維持社會秩序方面有不可或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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