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教會法 神學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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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413 教會法典
413 教會法典

jiàohuì fádiǎn

LAW, CA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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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說明:教會法典Canon Law就是教會法,它與國法或民法不同,尤其與羅馬法及一般法有別。Canon在希臘文是指水泥匠及木匠所用的準繩,用來測量東西。為基督徒來說,canon是指大公會議所頒法令,是衡量一個人行為的準則。

從宗徒時代起,教會感到必須依基督的福音精神制定一些法則。教會結構的運作是無法沒有共同規範─ 即法律型態的,但目前有人過於強調教會生活中的法律因素,而忽略教會的社會和有機的結構。換句話說,教會是以愛為束縛,但也需要成文的社會規範。

(二)教會法典的簡史:

(1) 初期教會所行使的,是宗徒傳下的有關禮儀及紀律方面的手冊。例如《宗徒訓誨錄》(Didache, 50-70),是有關施洗、守齋及禮儀聖餐的禱文。教會法規最廣而涵蓋一切的是《宗徒憲章》,是第四世紀末的作品。

(2) 第四世紀初在小亞細亞及敘利亞所召開的五次區域會議,提供了教會法的核心。安底約基主教梅勒蒂烏斯(Meletios, +381)將各地會議的法令集成一起稱為《安底約基教會法大全》(Corpus canonum ecclesiae Antiochensis);以後又加入尼西亞、君士坦丁堡及加采東等三屆大公會議的法令。賈斯巴利(P. Gasparri, 1852-1934)樞機在1917年法典序文中稱此為教會法的「源流」。

立法的分類在尼西亞第一屆大公會議(325) (參 127127 尼西亞第一屆大公會議)的法令中極為明顯:它論及教會結構、聖職人地位、公開補贖、禮儀規則及裂教徒的重返教會等。隱修士狄奧尼修(Dionysius Exiguus, 約476-550)為教宗葛拉修一世(Gelasius I, 492-496)召來羅馬,將東方的法律大全譯出。他也將教宗薛里修(Siricius, 384-399)至教宗安納斯大修二世(Anastasius II, 496-498)的法令收集成冊,這集Dionysiana collectio是第一個千年中最重要的教會法大全。

(3) 在第五世紀末,西羅馬帝國瓦解,古典教會法深受法蘭克人及安格魯薩克遜人的負面影響。如克爾特隱修士把公開補贖改為私下補贖。婚姻法也為容許重婚所削弱。十二世紀時,神學及法律方面特別發達。亞貝拉(P. Abelard, 1079-1142)將教父對不同神學的問題意見集合起來。加默度會會士(a Camaldolese monk)葛拉蒂安(Gratian, 十二世紀)依此方法用在法律上,使他博得「教會法之父」的雅號。他想把整個法律傳統集成一冊,將所有分歧協調。其作品稱為「葛氏律」(Decretum Gratianum)或「教會法分歧的協調」(Concordia discordantium canonum) (約1141年)。

葛氏律一出,成為學校及法庭的主要課本。從此教會法與神學分開教授。以後由於法令愈來愈多,不知何種仍然有效,於是教宗額我略九世(Gregory IX, 1227-1241)委任道明會士聖雷孟(Raymundus de Penafort, 約1175-1275)收集葛氏以後的教會法令。1234年教宗頒佈此書,名為額我略九世的《流傳律例集》(Extravagantes);是1917年法典公佈前最重要的教會法基本。

(4) 1500年左右,巴黎的夏布依(J. Chappuis, 1500前後)將教宗若望廿二世(John XXII, 1316-1334)的《流傳律例集》,自教宗西斯篤四世(Sixtus IV, 1471-1484)以來的74件教宗法令,以及葛氏律,三件官方集(額我略九世,鮑尼法八世Boniface VIII, 1294-1303及克雷孟五世Clement V, 1305-1314)和另外兩件流傳集,合起來在巴黎付印,稱為《教會法大全》(Corpus iuris canonici)。雖然此教會法大全,也是1917年前的教會法基礎,但卻為以後的立法所取代。如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的法令,幾乎修改了教會法的每一領域,尤其是有關聖職人員、會士以及婚姻法。1751年本篤十四世(Benedict XIV, 1740-1758)收集了他本人的法令並公佈為教會法的正式來源。

(5) 梵一大公會議時(1869-1870),許多主教深信必須清理已作廢的和還有效的法律,而要求教宗碧岳九世(Pius IX, 1846-1878)籌劃新的教會法典。一直到碧岳十世(Pius X, 1903-1914)時,於1904年委託賈斯巴利樞機總負責。最後於1917年,教宗本篤十五世(Benedict XV, 1914-1922)頒佈教會法典(Codex juris canonici),新法典分五卷2414條。此法典於1943年在我國由濟南代牧主教楊恩賚(Cyrillus R. Jarré,1878-1952)與前高等法院庭長李啟人以及多位中國神父之助合譯成中文,名為《天主教會法典》,由濟南天主堂華洋印書局出版。

(6) 以後四十年教會不斷發展,世局日新月異,教會法必須跟進。教宗若望廿三世(John XXIII, 1958-1963)於1959年宣佈召開大公會議並表示將成立修改教會法典委員會。此委員會到1965年梵二結束前數天才正式成立,修改工作依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方向由全球教會法律專家參與,草案亦分送各國主教團及天主教大學並徵求意見。1980年再將修訂草案交委員會樞機們作書面修正。在將近廿五年的努力工作後,整個法典最後草案呈送若望保祿二世(John Paul II, 1978- ),教宗於1983年1月25日頒佈新法典。(《天主教東方禮教會法典》直到1990年10月才頒佈)。

(7) 新法典公佈後,中國主教團委託秘書長王愈榮主教負責召集專家組成翻譯小組分工翻譯及審閱;於1985年3月正式出版,名為《天主教法典》。


參考書目:

Coriden, J. A., Th. J. Green and D. E. Heintschel, eds. The Code of Canon Law: A Text and Commentary. New York: Paulist Press,1985.

Lynch, J. E. "Canon Law." Komonchak, 149-156.

王愈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