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329 宣信
329 宣信
xuānxìn
CONFESSION
參閱:324324 信經 315315 信仰 328328 宣佈信仰
(一)概念說明:宣信confession指人以言語或行動把心中信仰外在表達的行為。無疑地,宣信是神律的一部分;基督自己說:「凡在人前承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前也必承認他;但誰若在人前否認我,我在我天上的父前也必否認他」(瑪十32~33)。因此,逃避宣信的責任,不僅缺乏了外在行動和內在信仰的一致性,還會削弱基督徒的信仰。原則上,在任何情形下,即使在迫害或死亡的恐嚇前,人都不應該否認自己的信仰。
(二)反省研討:
基督徒參予狹義的非基督宗教敬拜時,他一方面可以按親友的身分參予其典禮,但另一方面他不應主動積極領導此典禮,以免被視為否認他本身的基督信仰。必須把這種行為與另一種合法甚至值得推薦的行為分開:如敬禮祖先、孔子、以及泰國、日本、甚至非洲的民間敬禮等等─ 它們是民族忠誠和愛國情操的表現;而不是正式的宣信行為。
雖然人不可以否認信仰,但假若有重要的理由,暫時性的隱瞞卻是容許的,尤其是在私人或非權威性的問話時,人大可以迴避性地或曖昧不明地回答。但假若問話的人是合法的權威,則必須承認自己的信仰。一位皈依者也許可以暫緩公開地宣信,但卻不可以持續、正式地參與其他宗教的崇拜。假如一個人對自己信仰的隱瞞危及他人的信仰,他便不應該再隱瞞下去。
(三)教會訓導:教會的訓導曾經懲斥那些以為人終生沒有激發信德的責任的謬論(DS 2021)。
教會有時會要求信徒以一些既定的格式公開他們的信仰。這些行動被視作禮儀的一部分,它可以達致教化他人的目的。有時也藉此表明一位聖職人員或教友之信仰的完整,甚至可以揭開一個欺騙者的假面具。
最早的宣信辭是:「基督是主」(羅十9)。不久,一些天主三位一體的宣信辭在基督徒的入門禮中採用;然後《宗徒信經》成了西方教會聖洗禮中的宣信辭。(東方教會則用《尼西亞信經》)到了七世紀左右,修院、主教、甚至教宗在入會或受冊封時,都要以宣信辭來表明他們的正統信仰。
宗教改革時,碧岳四世(Pius IV, 1559-1565)制定《特利騰信條》(DS 1862-1870)。公開接受它,很快成了所有公教徒為獲取神學學位或在教會內接受重要職位時所必須履行的任務。1877年碧岳九世(Pius IX, 1846-1878)更於其上加入一些有關聖母始胎無玷的信理。梵一大公會議(1869-1870)更規定宣信必須加上誓詞,並在其上簽名確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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