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
205 伯多祿特權
bóduōlù tèquán
PRIVILEGE, PETRINE
參閱: 413413 教會法典 306306 保祿特權
426426 教會權威 256256 治理權 403403 教宗 418418 教會訓導權
(一)概念說明:
(1) 特權privilege此詞來自拉丁文,包括兩部份:privus個人的、特別的(one's own),及lex法律(law)。此詞或許可界定為:有效的教會法律條款,乃專為某人或團體而訂定的一套客觀的行為規範,許他(們)享有與他人(依普通法)顯然不同的特恩。但此特恩不可濫用,以免危害教會秩序。
(2) 廣義的伯多祿特權Petrine privilege是指當年基督許給伯多祿管理教會且在宗徒中具首席權;按照天主教的看法,其繼位人(即歷代教宗)亦享同樣的特權,即享有首席權(primacy)(參 403403 教宗)、不可錯誤性(參 414414 教會不可錯誤性)和治理權(jurisdiction)等三特權。
(3) 至論及狹義的「伯多祿特權」,它所指的則是教友雙方或一方教友,另一方非教友的婚姻,尚未同房,在極特殊的情況下,教宗享有解除婚姻的特權。此特權由伯多祿傳下來的,故以伯多祿為名。
(二)聖經中廣義的伯多祿特權主要的根據:
(1) 瑪十六17~19:廿世紀初,非天主教學者大都否認此段經文出自耶穌之口。但如今似乎有點轉機;他們大都看出「磐石」一詞在路六48中,在猶太經師註解中,在谷木蘭抄本中都同樣指「穩定」結構的基礎而言。此外,「鑰匙」一詞在依廿二19~22中,在經師文學裡,其圖像都同樣指賦予權力而言,「束縛」與「釋放」在經師用法中也是法律用語。梵一大公會議(1869-1870)即引用此段經文指明伯多祿及其繼位人享有「首席權」(DS 3053)。今日許多非天主教學者已承認伯多祿本人確有此權,但仍否認可傳給其繼位人。
(2) 路廿二31~32:伯多祿將其「磐石」的作用表現在「堅固」他的兄弟上,意即在鞏固教會的信仰生活。梵一將此經文當作「教宗不可錯誤性」的聖經根據(DS 3070) (參 414414 教會不可錯誤性)。
(3) 若廿一15~17:耶穌要求伯多祿「餵養」「牧放」他的羊;「餵養」「牧放」兩動詞未表達出希臘原文poimainein所含「照管」、「引導」、「保護」的完整意義。梵一用此經文指出耶穌再次肯定伯多祿享有至高司牧的「司法權」(DS 3053)。
(三)對於婚姻聖事(參 488488 婚姻聖事),天主教會一向本著婚姻乃天作之合,任何人都「不可拆散」的原則。教會法明定既遂(已同房)之有效婚姻,任何人間權力或任何原因皆不得解除(法典1141條);但對於未遂(未同房)的聖事婚姻(雙方已領洗或一方已領洗,另一方未領洗),若有正當的理由,教會法明言教宗有特權(伯多祿特權)可以解除,只是附帶條件是必須雙方或一方申請方可(法典1142條)。因此教會法1142條可說是狹義的伯多祿特權。教會使用上述特權時,應以保護信仰為第一考慮因素(法典1150條)。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