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十誡 神學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可反白選取後按:聖,典,谷,參
神學辭典:9 十誡
9 十誡

shíjiè

COMMANDMENTS, THE TEN; DECALOGUE

參閱:440440 基督徒倫理生活  362362 倫理道德 424424 教會誡命


(一)概念說明:十誡the ten commandments (decalogue)在猶太宗教及基督宗教中,都位居要津。根據聖經的記載,天主親自把它們寫在石板上(出廿四12;卅一18;申四13;五22);這說法表達十誡的獨特重要性。舊約記載十誡的地方共有兩處:出廿1~17、申五6~21,這兩段經文都包含有西乃啟示和訂立盟約的上下文;事實上,這些法律正代表了盟約最主要的一部分,以致有時盟約本身便被稱為十誡(申四13;十14)。

(二)舊約:

(1) 仔細比較這兩組誡命,當會發覺它們委實十分相近,卻也不乏相異之處。最主要的不同點出現在守安息日的動機,以及討論「所有物」這兩處地方。出谷紀的法律把守安息日連於創造,而申命紀則把它們安放在出離埃及的境況中。另外,在出谷紀,一個男人的妻子與僕人牛驢並列,而在申命紀,她則與上列「所有物」分開。由此可見,在現今十誡的形式的背後,有整個形成的過程;它們從最原始的形式慢慢發展成今日所見到的十誡。

(2) 十誡最大的特色是它們都屬於必然法律(apodictic law):它們只是一些簡短的命令或禁制。除此以外,不作任何解釋;它們與決疑性法律(casuistic law :附帶某些說明的法律)不同:後者在古代近東的法律中頗為常見;而前者基本上只出現在以色列民的歷史中。在十誡中,部分法律仍保有這種簡短否定的形式(不可……),另一些(如守安息日)卻加上了守法的動機,因而這些動機部分便往往被視為後來添加的成分。

(3) 至於十誡之稱為「十」可能是一個傳統的說法(在申四13;十14;出卅四28 都有十的說法);有學者以為「十」只是一個整數;事實上,要達到「十」端視于信仰團體怎樣點數及界定它們。就以最後一條誡命為例,出谷紀把妻子與其他所有物並列,這裡只可算為一條誡命;但申命紀卻把妻子與其他所有物分開,並且用了兩個不同的動詞;這裡當視作兩條誡命。而要兩者都達到十的目標,出谷紀只好把第3及第4~6節分開,而成兩條誡命(不可有別的神,不可製造偶像),申命紀則把第7~10節僅算作十誡中的第一誡。奧斯定(Augustine, 354-430)接受了申命紀的算法,他的決定影響了許多西方教父及整個拉丁教會。而熱羅尼莫(Jerome, 約340-420)則採用出谷紀的經文,他成為希臘教父所根據的標準。今日,許多基督教派除了路德會外都接納熱羅尼莫的方法,而與羅馬公教會沿自拉丁教會而來的算法不同。

(4) 從倫理神學的觀點看,十誡在所有天主給予的指示中佔極重要的位置。它出現在天主的仁慈與美善最偉大的啟示(西乃啟示)之中;它總結了西乃的盟約,由天主直接告訴梅瑟,再由梅瑟通傳給所有人民,好永遠傳誦下去。為此,十誡必須從天主與祂的人民訂立盟約的角度來理解:盟約既是一件純粹的恩賜,守好這十條誡命就不是人為贏得報酬所立的功績。但是以色列人卻必須遵守這些誡命,作為他們感恩地立於盟約中,以及遵守盟約中的恩賜而行事的標記。所以遵守盟約就屬於這個救恩的團體,而這就是個人責任的根據。團體與個人的責任在此達到圓滿的整合。這個救贖的團體就是決定個人在它內的地位、責任與權利的根據。

(5) 前三條誡命關注人與天主的關係:對雅威絕對而唯一的崇拜是這三誡的中心;不可拜偶像,尊敬上主的名及守安息日都是為保衛及表達這種唯一的崇敬而發,為表達信徒對祂的愛與忠誠。至於後七誡(第二塊石板)的中心則是盟約中的子民的相互關係。它們保衛家庭的觀念,也保障生命,婚姻的忠誠,及保障財物。到了最後一誡,內心的倫理也在視野之中,罪惡的念頭和罪惡的行為一樣相反以民對盟約的上主和盟約的人民的忠誠。

早在舊約時代,經師們在解說十誡的時候便已表現了極大的自由:經學家相信十誡的原始形式是很簡短的。

(三)耶穌的法律與十誡的關係:

(1) 不用說,耶穌在論十誡之時,比舊約經師們表現出更大的自由。祂把十誡統統歸屬到愛的法律之下。而且祂的要求比十誡的命令更絕對、更徹底;祂告訴祂的門徒說:他們的義德必須超過經師及法利塞人的義德;換言之,即是超過舊約中所謂菁英份子的義德,否則,他們決不能進天國。但是祂的新法律卻沒有廢除舊法律,相反,祂只是使舊法律達到圓滿。不祇在行動上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發虛誓便夠了,人若在內心上殺人、貪戀美色、或指天起誓,都一樣相反了愛的命令。愛是在心頭上的動力,而不只是行為上的禁制。而基督徒的愛的法律卻是最簡單又是最遙遠的:它的標準永遠在基督徒的前頭,吸引他們,卻沒有人可以誇耀完全把握了它:就是「成全,如同你們的父是成全的一樣」(瑪五48)。

(2) 這樣看來,基督實在不僅是一位立法者,或好像舊約的梅瑟一樣,是法律的中介人或傳授者;他自己本人便是「新的法律和新的盟約」。對基督徒來說,他們的責任和命令便是植基在基督的生命之上。基督自己曾經把這種法律表現在祂自己以言以行,最後以死亡以復活所建立起來的生命之上;而基督徒的一生正是要一步步的、慢慢的走近這一個生命,愈來愈肖似基督;在基督短暫而永恆的生命中,找尋到自己行事活動,甚至整個存在的依據。基督是基督徒的法律;反過來說,基督徒的法律,正是基督自己。

(3) 十誡不足以作為帶領基督徒達到成全的指引;誰若希望從它之內找尋到行為的標準,必須從新約的法律,也就是耶穌基督的生命這個角度來認識理解它。不過,這並不是說十誡因而便不被應用到基督徒身上(DS 1569)。除了其中兩誡(禁止敬禮肖像,守安息日)已經間接地被納進一種更高形式的崇拜中,並因此可說已被廢止之外,十誡仍舊是自然律歷久不衰的表達方式,因此,它包含在新約的法律之中。可以說,新約的法律包含舊約的法律,而舊約的法律則以新約法律為它的目標與圓滿。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