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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59 世界主教會議
59 世界主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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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OD OF BISHO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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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533 普世主教集體性  22022 大公會議  426426 教會權威


(一)世界主教(代表)會議synod of bishops是由教宗保祿六世(Paul VI, 1963-1978)於1965年9月15日以自動諭「宗座的關切」(《宗座公報》57,1965,775-780頁)永久性制定成為普世教會主教團的諮議團,直屬於教宗。此一體制納入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主教》法令(CD)第5號內,以後並在新法典中正式成為法律。

世界主教會議是「由世界不同地區選出的主教團體,定期集會以促進教宗與主教之間的密切聯繫,以其意見協助教宗保全並增強信仰及道德,維護並加強教會紀律,研究教會在世界行動中的有關問題」(法典342條)。

世界主教會議是在大公會議以外,普世教會主教集體性的實現,全球主教分擔教宗對普世教會的關切。

此會議主要是諮詢性質,主教們將所討論問題的意見及建議提供給教宗參考。教宗也可在某些固定的事件上給予此會議表決權,但須教宗批准會議的決議(參法典343條)。

此會議由教宗召開並指定會議地點;批准依法所選出的會員,指派或任命其他會員;會議前指定所要討論的問題;規定議程,親自或派人主持會議,結束或延期或中止或解散會議(參法典344條)。

(二)世界主教會議分:1)普通會議:討論普世教會有關事宜,普通會議又分常會及非常會;2)特別會議:討論某一地區或某幾個地區的事宜(參法典345條)。 3)非常會議。

(三)世界主教會議簡史:

(1) 第一屆「常會」於1967年召開,討論梵二會後事宜,建議成立國際神學委員會及修改1917年所頒佈的教會法典。

(2) 1969年召開了第一屆「非常會議」,討論如何使普世主教集體性與教宗之間的關係更務實。建議大會常會每三年召開一次,設立大會秘書處。

(3) 第二屆常會於1971年召開,討論司鐸職及世界正義。

(4) 第三屆常會於1974年召開,討論在現代世界傳福音。會後教宗保祿六世發表《在現代世界傳福音》勸諭(Evangelii nuntiandi)。

(5) 第四屆常會於1977年召開,討論現時代的教理講授。會後教宗若望保祿二世(John Paul II, 1978- )於1979年發表《論現時代的教理講授》勸諭(Catechesi tradendae) 。

(6) 第五屆常會於1980年召開,討論基督信友的家庭。會後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1981年發表《家庭團體》勸諭(Familiaris consortio),並於1983年發表《家庭權利》憲章。

(7) 第六屆常會於1983年召開,討論在教會使命中的和好與懺悔。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根據大會議案於1984年發表《論和好與懺悔》勸諭(De reconciliatione et paenitentia)。

(8) 1985年為紀念梵二廿週年,召開第二屆「非常會議」,重新肯定大公會議的訓導。

(9) 第七屆常會於1987年召開,討論平信徒在教會及世界中的聖召與使命。會後於1988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發表《平信徒》勸諭(Christifideles laici)。

(10) 第八屆常會於1990年召開,討論現時代環境中司鐸的培育。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根據大會議案於1992年發表《「我要給你們牧者」勸諭》(Pastores dabo vobis)。

(11) 第九屆常會於1994年召開,討論現時代環境中修會的生活。

(12) 教宗於1980年召開了荷蘭主教特別會議,討論荷蘭教會的牧靈現狀。

(13) 教宗1994年召開非洲主教特別會議。

(14) 同時由於1989-1990年東歐政治情勢改變,計劃召開歐洲主教特別會議。

世界主教會議是近代「生活的集體性」的模式,教會還需要深入研究它的意義及效力。


參考書目:

中國主教團秘書處翻譯及出版,《家庭團體勸諭》,1982;《家庭權利憲章》;《論和好與懺悔》,1985;《平信徒勸諭》,1989。

劉鴻蔭譯,《在新世界中傳福音》,三版,台南:聞道出版社,1983。

劉鴻蔭譯,《論現時代的教理講授勸諭》,台北:中國主教團秘書處出版,1980。

王愈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