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581 聖職人員
581 聖職人員
shèngzhí rényuán
CLERGY
參閱: 582582 聖職聖事 116116 主教
124124 司鐸 428428 執事 536536 普通司祭職
(一)概念說明:聖職人員clergy一詞出自希臘文kleros,意思是運氣、中獎。在伯前五3中,kleros是指一個長老(司祭)從整個團體中所領受的報酬。在宗一17中kleros則是指在屬靈的服務上所分得的一分。奧力振(Origen, 約185-254)開始以聖職人稱呼教會中的職員,與平信徒相對。
(二)神學說明:
(1) 教會的聖統制不僅限於治理及行政權的組織,其根源是明確地分享基督的司祭職;此聖統(公務)司祭職與普通司祭職不但有程度的差別,而且有實質的區別(LG 10)。聖統(公務)司祭職是為領導、培養、啟發、推動及服務基督的身體而建立的。基督的身體包括基督奧體,即教會(參 620620 道德律),和基督聖體(參 584584 聖體聖事,感恩聖事)。聖統司祭職按著教會傳統來說可歸納為三項,即聖化、治理及訓導教會團體的權力及職務(office, ministry,拉丁文munus)。聖統司祭職是代表天主聖三在信仰團體的領導角色;此領導角色是由聖職聖事而獲得的,聖職聖事所給的「神印」(參 372372 神印)是這角色神學性的記號。聖職聖事有三級,即主教、司鐸及執事職(DS 1776;LG 28)。
(2) 由於聖職聖事,在領受的人身上產生一種個人的奉獻(祝聖):1)使他們成為聖職人員,專務對天主的敬禮,同時─ 假如是司祭─ 以基督元首身分(in the person of Christ as head)行使司祭職。2)專務教會事務,離開世俗事務。3)度符合此身分的生活。
(3) 依1917年法典108條1項,凡領受過剪髮禮(tonsura)的人為聖職人。現在依新法典,在領受執事聖職才成為聖職人員(法典266條1項)。
(4) 領受聖職是為教會團體服務,並不因此而高於平信徒,在有關得救的問題上,聖職人與
所有的基督徒是平等的。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引証聖奧斯定(Augustine, 354-430)的話說:「為了你們我感到不安,與你們一起我覺得安慰。為了你們我是一個主教,與你們一起我是一個基督徒」(De ecclesia, art.23; sermo 340, 1)。
(三)聖職人員團體面:
(1) 聖職人員應歸屬一個屬靈的團體:每一個聖職人員都應歸屬於一個團體,教區聖職人員應歸屬一個教區,修會聖職人員應歸屬於一個修會。教區聖職因領受執事職而歸屬於教區(法典266條1項);在修會已發過終身願者,或正式加入使徒生活聖職團的人,因領執事職而歸屬於該修會或團體(法典266條2項)。脫離教區先應求得所屬教區主教之書面許可,及所希望歸屬教區主教的書面的接受函(法典267條1項)。依法離開本教區在客教區已居住五年後之聖職人員,如向本人的主教及客居教區主教以書面表明自己願改屬客居教區,雙方主教於接信後四個月而未表明反對意見時,即依法歸屬客居教區(法典268條1項)。
(2) 梵二保持聖職人員應加入一個教區的原則,但是各教區應注意普世教會的需要,儘量允許本教區聖職人員到需要的地區工作(主教法令6;司鐸法令10;法典271條)。
(四)聖職人員的權利與義務:新法典第273條至289條列出聖職人員的權利與義務。聖職人員之為聖職人員,不僅是為施行聖事,他們具有所謂「司祭的地位」(priestly dignity)。這不是意味聖職人員與平信徒是對立的,而是在他們之間有「職務上」及「結構上」的區別,因而二者有不同的權利與義務。事實上聖職人員及平信徒有共同的義務與權利(法典204-231條為所有基督信友的)。因此權利與義務也是為確立聖職人的身分(identity)。
(五)聖職地位的喪失:一旦有效領受聖職,永不消失,但聖職人員能因以下情形而喪失聖職身分:1)教會法院判決或行政法令聲明聖職無效。2)依法受免職處分者(法典1364條)。3)由宗座批覆而離職者(法典290條)。
已喪失聖職身分要求恢復者極難,事實上宗座從未批准過。
參考書目:
參閱〈582582 聖職聖事〉及〈413413 教會法典〉的參考書目。
Commento al Codice di Diritto Canonico. Roma: Ur-baniana University Press, 1985. Note, 160.
Universitâ de Navarra, eds. Codigo de Derecho Canonico. Pamplona: S. A., 1983. Note, 171.
王愈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