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420 教會會議至上主義
420 教會會議至上主義
jiàohuì huìyì zhìshàng zhǔyì
CONCILIARISM
參閱: 412412 教會史 419419 教會會議 22022 大公會議 403403 教宗 426426 教會權威
(一)概念說明:「教會會議至上主義」也稱「會議至高論」 (conciliarism)發展於十四世紀,它主張大公會議的權力在教宗之上。「會議制」(conciliarity)不排除教宗的職位,卻特別強調在基督宗教生活中「教會會議」本身的重要性。
(二)簡史:這種理論根源自十二、三世紀教律學家有關「教會」的討論,致力在教宗的權力上加上法律的限制:
(1) 根據胡古秋(Huguccio, +1210)的意見,教宗可能陷於錯誤,但羅馬教會卻不會(當時許多人早已把羅馬教會等同為普世教會)。而大公會議正是整個教會的代表,因此,大公會議(會同教宗)的決定便能免於錯誤的危險。
(2) 另外,團體的理論也為教會會議至上主義奠下基礎─ 頭部和各肢體共同組成一個有機體,共同肩負所有的權威。這種理論最初只是針對地方教會而發,後來卻被用作樞機團共同攝政的基礎,最後更應用到整個教會上:教宗是整個教會的代表。透過樞機們的被任命,教會把它的力量和權力交托與教宗;如果這些權力被誤用的話,它們可以被撤銷。那時,整個樞機團或大公會議將代表整個教會。
(3) 於是訴諸大公會議以反對教宗權力之誤用(多數由當時的國王所提出)的思想在十三、四世紀數度出現,如:腓特烈二世(Friedrich II, 1215-1250)控訴教宗額我略九世(Gregory IX, 1227-1241);法王斐理四世(Philip (the Fair) IV, 1285-1314)對抗鮑尼法八世(BonifaceVIII, 1294-1303);路德維(Ludwig IV of Bavaria, 1314-1347)對付若望廿二世(John XXII, 1316-1334)。杜朗圖斯(Durandus the Younger, 約+1330)更主張回復古代的基督徒會議制度,定期加開公會議。不過最激烈的還是馬西留(Marsilius of Padua, 約1280-1343),他甚至懷疑教宗首席權的神授性。然而最後給予教會會議至上主義以法律地位的還是康士坦斯大公會議(參 480480 康士坦斯大公會議);由於這屆大公會議,教會內長達半個世紀的教宗大分裂(參 267267 宗教分裂) (教會內同時出現三位教宗)得以結束。
(4) 康士坦斯大公會議的法令一般被公認為是教會會議至上主義的經典之作;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五期會議所頒定的Hac sancta法令(教宗不能解散大公會議,假若沒有「它」的同意);及第三十九期的Frequens法令(教會會議應保持經常性的聚會─ 每五年到十年舉行一次)。不過值得一提的是,無論如何,這屆大公會議的首要目標是結束長期的分裂局;其次,它規定經常性的聚會,一方面固然是要平衡教宗的絕對權力,而更重要的還是:保証教會內部的改革。
(5) 康士坦斯大公會議的法令決不可以自它的歷史脈絡中抽離出來,更不可以絕對化。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教會憲章》(LG)指出:教宗肩負主教團的一員及其領袖的雙重責任,他與整個主教團一起組成一個有機體,特別是當主教團在一個大公會議中聚合在一起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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