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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411 教會
411 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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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中耶穌基督建立的信仰團體稱為教會。以下本文以四部分簡介:(一)教會的意義;(二)教會的來源─ 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三)教會的成員;(四)教會的結構。

(一)教會的意義:

中文「教會」是翻譯希臘文和拉丁文ecclesia而來。在希臘文翻譯的舊約原文中,「教會」的希伯來字是qahal 。

(1) 希臘文化中「教會」的意義:「教會」的希臘文字根意謂「召喚」。「教會」便是召喚而來的「集會」。民主化的希臘城市討論政治問題時,召喚公民前來集會,大家一起表決,所以希臘文化中,「教會」是具有政治目的的公民集會。新約中也有保存這意義的經文(宗十九32,39,41)。

希臘文翻譯的舊約七十賢士本以這名詞來譯希伯來字qahal。

(2) 舊約中「教會」的意義:舊約中qahal也具集會的意義;事實上,舊約中還有一個字edah也指集會。不過qahal注意集會的動態性,edah注意持續性。七十賢士譯本中,有九十六次以ecclesia譯qahal,其中八十次指天主子民、以色列民族的集會,「上主的集會」。這是必須重視的名詞,它與新約信仰基督的團體自稱「教會」,關係非常密切。

舊約中稱為「教會」的「上主的集會」,假定以色列民族與上主訂立的盟約。集會時以色列人民遵守盟約、敬拜上主、聆聽誡命,因此「教會」涉及會眾、會幕(以後的聖殿)以及禮儀與倫理生活(申四10~14;九10;十4;廿三1~3;卅一30等)。

由此可見,「教會」在希臘文化與舊約中的意義截然不同。前者是公民按法集會,後者是由上主召集。前者只有公民參加,後者包括男女老幼。因此,「教會」一字就包含了兩種性質:一是公民的集會討論與決策;另一則是上主的集會並恭聽天主發言。

(3) 新約中初期信徒自稱「教會」的意義:新約中初期基督信徒團體採取不少舊約中以色列民族的名稱,用來自稱,其根據的理由是天主唯一的救恩史,救恩史中天主揀選了以色列民族與它訂立盟約;它自稱為天主的子民、上主的集會。但舊約僅是救恩的許諾。天主藉基督訂立的是新而永久的盟約、是救恩的完成。因此信仰基督的團體自稱為「天主的教會」、「教會」(宗八1),表示它是舊約以色列民族的完成,以及天主救恩史的連貫性。

不過,新約也特別提出與舊約的集會不同:舊約的集會以梅瑟為中介,新約的集會則是以耶穌基督為中保(希十二18~24)。宗徒大事錄說:「……天主用自己的血所取得的教會……」(宗廿十28),所以保祿稱「基督的眾教會」。雖然如此,並非新約每部書都應用「教會」這名稱,甚至四部福音也只有瑪竇用了三次(宗十六18;十八17)。整體而言,這名稱在宗徒大事錄和保祿書信中用得最多,前者廿三次,後者六十三次.看來初期耶路撒冷教會先用來自稱,後經保祿推廣,用來稱他因基督之名的信仰團體。

新約信仰團體的自我經驗非常豐富。它分享基督的奧秘(弗五32),因此從來沒有清楚明晰地指出自己的意義,但除了「教會」之外,卻應用九十多個圖像表達自己。因此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的《教會》憲章一反中古以還的神學慣例,採用很多圖像作為教會意義的說明,其中最為重要的該是「天主子民」、「基督身體」和「聖神宮殿」。

(二)教會的來源─ 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

教會根源於天主聖三,在宇宙和人類歷史中流傳,藉著信仰而接受新生命。因此教會是歷史中的團體,也是天主的新創造。後代教會透過不同的圖像來自我經驗,同時也自新約資料指出自己的特性。尼西亞第一屆大公會議(325)的信經宣告教會的特性說:「我信唯一、至聖、至公、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DS 125)。這裡只論第四個特性,因為它牽涉到教會的來源;簡便起見,也稱它為宗徒性。

(1) 宗徒性的意義:

有關宗徒,新約中路加與保祿著作含有略為不同的看法。整體而論,宗徒是新約中最為重要的教會職務。他們是整個教會的負責中心,負有保持基督福音的責任;他們是耶穌復活的見証人,受祂遣派去傳揚福音、建立教會團體,使福音在歷史中持久地延續下去。

過去天主教與其神學,有關教會的宗徒性,偏重於教會中「繼承」宗徒的特殊職務,亦即教會聖統。今日已略有變化,雖然並不否認特殊「繼承」宗徒的職務,卻更注意教會整體是從宗徒傳下來的,所有信徒都分享宗徒的基本職務。為此宗徒性的教會,自其來源而論,指它服從自宗徒傳下來的信仰:它相信耶穌基督和祂的福音;自其作証生活而論,指它根據基本職務與其他恩惠,將宗徒傳下的信仰在生活中實現出來;自其傳播與宣講而論,指新約天主子民各按領受的恩惠與職務共同廣揚福音,且在各地建立教會,使信仰紮根。由此可見,整個教會是從宗徒傳下來的。

(2) 宗徒性與耶穌建立的教會:

教會的第四特性肯定教會的來源:它是從宗徒傳下來的。但其重點不在宗徒而在耶穌,表示教會的生命和行動與耶穌基督密切不可分的關係,此即所謂教會是耶穌基督建立的。的確,如果翻閱四部福音─ 尤其是瑪竇福音,耶穌建立教會殆無疑問。但自從十九世紀末葉以來,自由派的聖經批判學家,從不同角度研討教會的來源。於是問題紛紜,歷史中的耶穌願意建立教會嗎?祂實在建立了教會嗎?究竟教會是怎樣為耶穌建立的?

這裡不擬將問題擴大討論,只是根據新約中十項在批判學上相當肯定的事實,來說明耶穌與教會的密切關係,或說耶穌建立教會:

1)舊約以色列民族的基本信念是耶穌宣講的出發點。猶太人相信自己是天主子民,蒙受救恩的許諾,期待天國來臨。

2)耶穌宣告福音:天國業已來臨。祂以宣講與奇跡作為天國來臨的標誌。祂要重建以色列,號召他們悔改,並作萬民歸主的先聲。

3)耶穌選擇與召叫十二門徒與祂一同生活,派遣他們傳報福音。此象徵重建以色列的十二族。

4)耶穌給西滿一個新的名字:伯鐸。他在十二門徒團體中具有的特殊角色。

5)耶穌雖為十二門徒與部份猶太男女接受,但猶太首領與群眾摒棄祂。於是耶穌在世時,以色列民族與信從耶穌的團體之間已產生分歧。

6)雖然如此,耶穌繼續祂的使命。最後與十二門徒同進節日晚餐時,祂面對逼近的苦難時,肯定天國─ 天主普及一切的王權─ 的實現,並為以色列民族、為所有的人,奉獻自己的生命作為天主與人類締結的新而永久的盟約。

7)耶穌受難釘死時,門徒團體與祂之間形成的隔離,在他們經驗耶穌死後的顯現時,全部消失。於是在復活信仰中,出現了基督的教會。

8)五旬節聖神降臨的信仰經驗中,初期信主的教會成為天主的新創造,在猶太人間開始活躍。

9)門徒在外邦人中傳揚耶穌基督,建立教會團體。

10)由於一連串的歷史事件,已經成立的信仰基督的教會,逐漸明顯地與猶太教分裂。

以上十項的歷史價值大體為今日聖經批判家所承認。耶穌與教會的密切關係存在於十項的過程中,簡單地可說:耶穌在公開生活中的宣講與行動以及門徒對祂已具的「信仰」,為未來的教會奠立基礎。當祂死後復活,成為門徒團體的信仰中心時,教會才正式成立。傳統所謂耶穌建立教會,其歷史根據便在於此。由於教會不只是有形的制度社團,同時也是精神的信仰共融,那麼所謂「建立」也非僅是歷史研討能完全解釋的,它還須復活基督的臨在予以說明。所以有關教會的來源,梵二《教會》憲章溯諸天主聖三(第一章2、3、4)。因此「建立」的意義變成豐富得多。

上述種種不難引人對教會的第四特性更深了解。教會的宗徒性雖然特別標榜宗徒對於教會來源的關係,但是旨在肯定耶穌基督與教會密不可分的關係:祂是教會的開端與發展(教會第一章3),也是終結「實際上聖神和教會都向主耶穌說:『請來!』」 (教會第一章4)。

(三)教會的成員:

教會是一個團體,因此可以討論誰屬於教會,誰是它的成員。但教會又是一個不平常的團體,稱它為奧蹟,因為它有無形與有形的、末世和歷史的……兩面。所以要清楚地肯定誰屬於教會,誰是它的成員,便產生困難了。事實上,教會學處理這個問題已有變化。可分為兩節來說明:

(1) 天主教神學過去的觀念:

過去討論教會的成員比較簡單,同時法律性相當濃厚。誰是教會的成員?或者教會的成員該有什麼條件?過去的天主教要求三個條件:1)領過洗的人,2)承認教會的信仰,3)接受教會的聖統管理,尤其羅馬教宗的管理。今日教友看這三個條件,只能說滿全者是天主教的成員。而且,教宗碧岳十二世(Pius XII, 1939-1958)在他的《基督奧體》通諭中,清楚地表示基督的教會便是羅馬天主教。凡不屬天主教的成員,也不是基督的教會之成員,根據那時對於分裂的觀念,天主教不以「教會」或「教會團體」來稱非天主教的基督信徒團體。雖然他們領過洗禮,也承認來自基督的信仰,但因為他們不在羅馬教宗的管理之下,不能稱為教會的成員。充其量他們只能說「意願」中屬於基督的教會。

由此可見,成員這個名詞相當的法律化,不易用來處理有關歸屬教會的問題。

(2) 梵二大公會議的答覆:

梵二大公會議討論這個問題時,由於一方面知道教宗碧岳十二世的思想,另一方面也知道保祿著作中,因著洗禮而加入「基督身體」;信者便是「肢體」,所謂「肢體」在西文裡與「成員」同一名詞。因此,不願去澄清兩方面的不一致,避而不說成員問題,而以另一種方式來處理。

首先,《教會》憲章不再如同碧岳十二世一般,說基督的教會便是天主教。的確,按照大公會議的教導,基督教會所有的一切要素,圓滿地保有在天主教中,因此它說基督教會立之於天主教中。由於教會的要素也保存在其他教派中,比如聖經、洗禮、以及若干聖事等等,雖然其他教派並未圓滿地保存一切教會要素,可是也沒有完全失落教會性,所以大公會議稱他們為「教會」或「教會團體」。在這樣的教會學下,要法律性地討論教會的成員,將變得更加複雜。事實上,《教會》憲章以另一種方式,說明信者與基督教會的不同關係。下面找出四種不同的信徒屬於教會或與教會有關的方式:

1)是指天主教徒,《教會》憲章第14號說:「聖洗是進入教會之門……領有基督的聖神,又接受其教會的全部組織……同時在教會的有形組織內,以信仰、聖事及教會行政與共融的聯繫,並藉著教宗及主教們而治理教會的基督聯合在一起的那些人,便是完整地參加了教會的社團」,所以第一種屬於基督教會的方式是「完整地參加」,它明顯地指天主教信友,因為他們接受教宗的管理。

2)是指非天主教的基督信徒,《教會》憲章第15號說:「對於已受洗而享有基督徒的美名,但不承認全部信仰,或不保持在伯多祿繼承人領導之下的共融統一的人們,教會自知有多種理由與他們相連。」所以第二種屬於教會的方式是教會與他們「相連」。這裡不只是包括十六世紀以來脫離與羅馬教宗共融的基督教各個派別,而且也包括十一世紀以來與西方教會分裂的東正教,因為在這些非天主教的基督信徒中保存著各種教會要素。大家都相信耶穌基督,接受聖經與同一洗禮。有的保存所有的聖事,包括主教職務,也常敬禮聖母瑪利亞。他們在聖神的恩寵下,為主作証,基至殉道。所以教會與他們「相連」。

3)是望教者,《教會》憲章第15號說:「望教的人,在聖神的推動下,明白表示出他們『期望』加入教會,即因此種『期望』已和教會相連。」所以第三種屬於教會的方式是「期望」。由於他們明白表示自己的「期望」,教會也特別注意他們,所以說他們屬於教會,並無不可,因為慈母教會也以愛護關切之情,視他們為子女。

4)是指非基督信徒中的善心人士,《教會》憲章第16號說:「對那些尚未接受福音的人,則由各種方式走向天主子民」。天主子民是教會,走向天主子民是走向教會。但走向教會有各種不同方式。大公會議至少指出五種不同的人,以不同方式走向教會:

a)「其中首推曾經領到盟約和承諾的「以色列」民族,按血統而言,基督就是從此而出(羅九4~5)。這一蒙選的民族,為了他們的祖宗,也是極可愛的,因為天主對自己的恩賜和選擇並無後悔(羅十一28~29)。」這是猶太教的信者。

b)「可是,天主救人的計劃,也包括那些承認造物主的人,其中首推伊斯蘭教徒:他們自稱具有亞巴郎的信仰,同我們一樣地欽崇唯一的、仁慈的、末日將要審判人類的天主。」─ 這是伊斯蘭教信者。

c)「至於那些在幽暗和偶像中尋找未識之神的人們,天主離他們也不遠,因為賞報眾人生命、呼吸和一切的仍是天主(宗十七25~28),而且救世者願意人人都得救(弟前二4)。」─ 這是有些宗教的信徒,他們在摸索中尋找唯一的真天主,天主已經影響了他們。

d)「那些非因自己的過失,而不知道基督的福音及其教會的人,卻誠心尋求天主,並按照良心的指示,在天主聖寵的感召下,實行天主的聖意,他們是可以得到永生的。」─ 這是心地善良,承認有神的外教人,他們按照良心做事,事實上天主的救恩能夠已經在他們心中。

e)「還有一些人,非因自己的過失,尚未認識天主,卻不無天主聖寵而勉力度著正直的生活,天主的上智也不會使他們缺少為得救必需的助佑。在他們中所有的任何真善的成分,教會都視之為接受福音的準備,是天主為光照眾人得到生命而賜與的。」─ 這是尚未認識天主的人,但度著正直生活,他們憑著對真善的肯定,也能蒙受救恩。

大公會議舉出五種不同方式走向「天主子民」的人。由於教會是天主的救恩聖事,凡是以不同方式蒙受救恩的人在天主的計劃中,都與教會有關,梵二應用「走向」一詞,來表達此一非常特殊的關係。神學家將再進一層,對此「走向」予以解釋。

總之,《教會》憲章一方面不用比較法律性的「成員」來討論誰屬於教會,另一方面卻又推廣教會的影響,它與所有蒙受基督救恩的人都有關係。當然這也易使非基督信徒誤解。

(四)教會的結構:

教會作為天主子民,面對天主與基督的救恩,基本上是人人平等的;但是作為團體,又不能沒有結構。同時因為教會是奧蹟,它的結構與人間社團又不同,所以該有自成一格的獨特性。有關這課題,可分三節討論:

(1) 教會結構的意義:

1)教會的結構界定天主子民之間的彼此關係以及其行動的互相連繫,為能實現教會存在與行為上的本質。因此結構不容破壞,否則教會不成其為教會。

2)然而教會結構之確定,並非出自抽象的神學原則,而是根據天主子民存在之彼此關係與行動的互相連繫,簡言之,即根據教會在綿長歷史中的生活。其實,雖然新約與教會訓導無時不在影響教會生活,但對教會的結構卻無明確的言論。

3)今日神學界中,不乏有關教會結構的各種論調;其可取與否,端賴言論是否正確說明教會生活,尤其是作為標準的新約時代之教會生活。

(2) 教會的結構與其來源:教會的結構基本上同時是制度的與神恩的。制度與神恩並非教會結構分別的兩個部分,而是一個結構的密不可分之兩面:

1)所謂制度,即出自權威規定的因素。教會結構具有制度的一面,表示它的存在與行動,根據權威的規定,受到制度的規範。教會結構中的主要制度,具體而論,即是教會中來自耶穌的信仰、禮儀與職務,今日落實於聖經、七件聖事與聖統職務之中。

2)所謂神恩,即出自聖神的能力。自恩寵觀點而論,神恩是常恩,它與寵愛相對而彼此不同,恩寵使蒙受者內在變化,成為天主所鍾愛者。神恩也是恩惠,但它主要並非為了領受者自身的利益,而是「為人的好處」 (格前十二7)。它賦與教會種種特殊能力,為使人得到救恩。

如上所述,制度與神恩作為教會的結構,彼此不同,卻又密不可分。比如:宗徒、先知與教師,顯示是教會中的職務,屬於制度。另一方面,擔任這類職務,往往蒙受特殊能力,為使職務的施行,獲得更多的效果。當今教會中的神恩並非皆為實踐職務而賜。保祿在致格林多教會前書中,有關神恩的言論,似乎應該這樣註解 (見格前十七27~31)。

其實,制度與神恩絕對不可能分而獨立。教會結構中的制度來自耶穌以及他所制定的宗徒。至於神恩,來自「我從父那裡要給你們派遣的,即發於父的真理之神……」(若十五26)。總之,主基督臨在於教會,祂遣派宗徒維持教會的制度;祂遣派聖神賜給教會神恩。宗徒與聖神來自同一基督;但聖神要把宗徒引入一切真理(參若十六13),此即神恩與制度的連繫。根據以上所述,可見作為教會結構的制度與神恩,同出一源,也可見教會結構之所以能實現天主子民存在與行為上的本質。

(3) 教會結構的性質:制度與神恩結合成為教會的結構,界定教會的存在與行為。在教會歷史中,不少困難,甚至導致分裂的困難,用現代言語來說,實在出於對教會結構的觀念。天主教自古以來直到今天,即使並不否定神恩,卻常有偏於制度的傾向。梵二以來已有好轉(LG 12),但尚不能達到制度與神恩的和諧與整合。基督教方面,尤其比較自由的派別,竭力推崇神恩,甚至否定自古傳承下來的制度。

作為教會結構,制度與神恩密切結合的性質該是「聖事性」、「互動性」、「交証性」的:

1)「聖事性」:教會是基本的聖事。制度是它的有形標記,至一、至聖、至公、從宗徒傳下來的標記。但制度之能構成標記,由於出自主耶穌基督,因為「天主把聖神無限量地賞賜了他」(若三34)。舉例而論,即使聖經亦是受天主靈感所寫的(弟後三16)。而基督信徒的合而為一,根源於「只有一個天主和眾人之父,他超越眾人,貫通眾人,且在眾人之內。」(弗四6)、「因為只有一個……聖神」(弗四4)。

2)「互動性」:「除非受聖神感動,也沒有一個能說:『耶穌是主』」。(格前十二3)可見教會制定的信辭,必須受聖神感動始能真誠地表達。另一方面,「藉長老團的覆手賜予……神恩」(弟前四14)。賦與門徒職務時,耶穌向他們噓了一口氣,說:「你們領受聖神罷!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若二十22)。

3)「交証性」:這是指制度與神恩在教會交相作証。梵二說:「辨別奇恩的真確性及其合理的運用,是治理教會的責任,他們應特別負責不使神恩息滅,卻要考驗一切,擇善固執(得前五12,19~21)」(LG 12)。但初期教會中,宗徒履行宣講職務,常由奇跡神恩為主作証,猶如耶穌自己曾說:「但我有比若翰更大的證據,即父所托付我要完成的工程,就是我所行的這些工程,為我作證,證明是父派遣了我」(若五36)。這裡所指的工程,包括祂的神蹟在內。

制度與神恩在教會生活中密不可分,新約記載中相當一致,因此作為教會結構的兩面的性質,確是自成一格。既然教會是奧蹟,其結構也分享其奧蹟性。不過制度與神恩雖然互動與交証,但聖神不必完全受制度的規範,祂能自由行動於`教會之「外」;但即使如此,祂仍使人「走向」天主子民。此可見於宗徒大事錄記載的科爾乃略受洗事件(宗七)。聖神似乎處處領先教會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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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