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350 時效論證
350 時效論證
shíxiào lùnzhèng
ARGUMENT BY PRESCRIPTION
參閱:596596 傳統 392392 神學認識論 650650 確實性 311311 信理史 412412 教會史
(一)概念說明:「時效論証」(argument by prescription)是個法律名詞,是指國家或教會將現今已有的具體情況予以合法化。時效,指時間,表示某件事情在立法之前早已普遍的存在,如此現今的立法權威才得以宣佈其合法性。
(二)在教會的歷史中,拉丁教父戴爾都良(Q.S.F. Tertullian, 約160-230,PL 2, 12-74)將時效論証帶進神學領域中,作為信理神學(參 313313 信理神學)的論証方式。
(三)時效論証在信理神學的範圍內包含了三個因素:
(1) 教會相信有某些道理不能歸之於新約聖經的啟示,如:七件聖事、聖母無原罪、聖母升天……等。
(2) 在進行時效論証的推論時,教會把信仰生活中所肯定的內容予以合法化。此合法化的推論包括下面的因素:1)教會通過普通訓導權(參 418418 教會訓導權)以及教會內的信仰共識(sensus fidelium)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肯定了某些信仰道理。2)教會之所以在相當長的時間中肯定了某些信仰道理,是因為教會受天主聖神的領導及光照。3)教會以其不可錯性把教會中長期的信仰道理隆重的宣佈為信理:我們相信……。
(3) 教會團體有時受聖神的推動而逐漸形成信仰的準則,所以教會無法常常以邏輯性的推論方式說明一切啟示真理的內涵。
但是時效論証並非信理神學的避難所,教會團體應該努力指出現今教會的信理和聖經所啟示的真理兩者之間有其必然一致性的論點。
谷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