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馬克思社會分析 神學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可反白選取後按:聖,典,谷,參
神學辭典:348 馬克思社會分析
348 馬克思社會分析

mǎkèsī shèhuì fēnxī

ANALYSIS, MARXIST SOCIAL

參閱:347347 馬克思主義  284284 社會分析  417417 教會社會思想


(一)概念說明:沒有一個作者嚴格地指出一個有關馬克思(K. Marx,1818-1883)社會分析標準的定義。部份的理由是馬克思思想非常強調實踐(參 92092 正統實踐),不太強調理論性的定義。柯狄業(G.M.M. Cottier)指出有關社會分析的定義:社會分析是一種研究方法,它把複雜的社會因素解剖分開成為最簡單基本的部份,而且指出這些部份的重要或次要之分,以及其因果關係。如果把柯氏的定義應用在馬克思社會分析上,就應注意是那一種具體的「馬克思觀」。不論用那一種「馬克思觀」去做社會分析,這些不同的社會分析方法都有共同具體的目標:要改變不公道的社會結構,來達到圓滿平等的社會目標。

(二)研討描述:

(1) 社會分析是經過觀察、描述和判斷而認出社會的真象。這方法本來是馬克思所提供的,因而當解放神學(參 607607 解放神學)借用它時就引起激烈的討論。這裡提出兩個問題:馬克思社會分析能應用以分析其他的世界觀嗎?基督徒對此看法有何態度?

(2) 反對借用馬氏社會分析的理由是:如果誰採取馬克思分析,他已經暗地裡決定接受馬克思設定的思想系統;後來的發展步驟只不過是其邏輯推理的結果而已。這看法假設了兩個前提:1)假定這是一個封閉的思想系統,接受它就非接受整個系統不可。2)也假定兩個不同的思想系統之間,如馬克思和基督宗教,絕對沒有交談的餘地。面對這假設,科學理論和社會學都覺得有問題:康德(I. Kant, 1724-1804)已清楚地將知識判斷分為「事實的判斷」(quid facti)和「合法與否的判斷」(quid juris)。面對事實的問題,無論在那個系統,人都得就客觀性來判斷。而價值觀的判斷則不同,因為每個價值系統都有自已的標準。於是,著名的天主教社會學家奈爾不老寧(O. von Nell-Breuning,1890-1991)指出,在方法上清楚地分存在和價值兩種判斷是必要的,因為:「有關同樣的對象,可能同時有正確的存有判斷,和錯誤的價值判斷」。如此,在正確事實的分析下,誰都無法否認其客觀性;然而價值判斷的錯誤來自世界觀的錯誤詮釋。這樣,奈氏認為,借用馬氏社會分析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一個歷史性的學習。他說:「我們都能站在馬克思的肩膀上」。

(3) 理論上是清楚的;但事實上基督徒借用馬克思社會分析時有不少的問題。耶穌會前任的總會長雅魯柏(P. Arrupe, 1907-1991)提出了一些實際的指南。首先該看馬克思社會分析只是能發現社會真象方法當中的一個,而不是唯一的方法。於是他說:只要不完全歸屬於其思想,就可以接受某些馬克思所提供的分析方法論。但是,進一步接受馬克思先天的條件或含意的解釋卻有簡化主義(reductionism)的危險,因為貧窮、受壓迫的現象能有多種的詮釋。如果有人承認馬克思的一套理論以及其關係的產生,那麼宗教批判就失去其客觀性,變成有固定目的的工具。對於社會敵對的現象和階級鬥爭的問題,基督徒該實際的承認也看出某些罪惡的關係,然而不該將它普遍化,主張人的歷史只屬於鬥爭。總之,當基督徒採用馬克思社會分析時,他應該很清楚地知道馬克思主義和基督宗教的異同點。它們之間雖然在某一些課題上可交通,但終究是兩個不能交換的思想及價值觀的系統。


參考書目:

武金正,《解放神學.脈絡中的詮釋》,台北:光啟出版社,1991,210-220。

Coste, R. Marxist Analysis and Christian Faith. New York: Orbis Books, 1976.

武金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