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156 同性戀
156 同性戀
tóngxìngliàn
HOMOSEXUALITY
參閱: 11011 人 253253 性 488488 婚姻聖事 302302 貞潔
164164 自由 213213 良心 169169 自然律 362362 倫理道德 360360 倫理行為
(一)概念說明:同性戀homosexuality此詞包括兩部份:希臘文homo:一,同樣(one, the same),及拉丁文sexus:性。同性戀指超出了傳生(傳宗接代)範圍,對同性者有一種強烈而持續的心理與性方面的吸引及偏愛。當代倫理學文獻對下列二種人加以區分:1)同時具有異性愛的暫時性同性戀傾向者。2)根深蒂固且本質上無法改變的同性戀傾向者。同性戀行為不是同性戀傾向的必然指標,因在人成長的某些階段或特殊環境中也會產生這類行為。本世紀的研究發現,為達致與同性或異性間健康的人際關係,每個人得平衡自己身上同性愛及異性愛的因素。大約百分之十的人有同性戀傾向,但這些人並非全部有外在同性戀的行為表現;有的發展出異性愛的生活型態以迎合社會的期待。
(二)聖經:舊約中把同性戀行為遣責為外邦人的不道德行為(創十九;肋十八22),或違反社會正義(耶廿三14)。在新約中,男性或女性的同性戀行為都受到遣責(羅一25~27)。此種行為違犯天主法律,違犯者被排除在天國之外(格前六9~10;弟前一9~10)。近代詮釋學家認為這些經文的意義很難斷定,將之直接應用於今日問題之上也有其困難。這些經文很可能受到猶太基督宗教文化中,對同性戀所抱持的強烈負面態度所影響。
(三)在教父時期的某些倫理神學家因受希臘、羅馬文化的影響,對同性戀採取似乎容忍但未認可的態度,判斷同性戀行為很像判斷異性愛的方式。中世紀根據同性戀行為不合乎自然的目的(即生育),而提出自然律論證加以反對(S.Th. II-1, q.154)。
(四)現代倫理神學家對「同性戀」及「生殖表達」的看法可分為五種:
(1) 天主教官方的傳統教導主張,在天主的創造計劃中,男女間的性行為以傳宗接代為目的。雖然同性戀傾向不是罪,卻是內在的倫理惡,是違反秩序的客觀的惡。
(2) 有些基要主義者根據聖經把同性戀傾向視為不道德而予以遣責,且常排斥甚至迫害同性戀者。
(3) 有限度的接受同性戀者,把同性戀行為看成一種「本質的不完美」;雖然「同性戀傾向」違反常態,但可尋求矯正,並同時儘可能度一夫一妻制的正常婚姻生活。
(4) 反對傳統以傳生為首要目的說法,而主張婚姻及性愛的目的是結合,可助人達致合一的人際關係。性行為對象是同性或異性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於性行為是否誠實地表達,也在於真正愛的關係的總和。
(5) 倫理分析的修正派把同性戀行為視為中性的或善的。道德唯一的評估標準在於增進或破壞自己及別人。
(五)基督徒神學在了解、評估同性戀及其行為時,表現出多元性的立場;這些立場取決於神學家們對性的意義之了解、聖經原文的詮釋、人類科學資料的採用,以及建構基督徒倫理的方法論等。這些多元性立場的存在,使現代倫理神學家極不容易面對同性戀合法化的趨勢,為教會或信徒提供實質的幫助。
參考書目:
Friday, R. M. "Homosexuality." Komonchak. 489-492.
Peschke, K. H. "Homosexualitaet." Neues Lexikon der christlichen Moral. Eds. H. Rotter und G. Virt. Innsbruck: Tyrolia, 1990. 34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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