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99 本罪
99 本罪
běnzuì
SIN, PERSONAL
參閱: 591591 罪 213213 良心 325325 皈依
530530 痛悔 592592 罪咎 341341 原罪 541541 結構性的罪
(一)概念說明:本罪personal sin一詞指個別主體的罪,在論罪的文章中分三層面:廣義、狹義、最狹義,都可用在本罪上。罪有不同的深度或嚴重性。應視三個標準:1)自我意識、清明的心的程度。2)內在自由及作決定的能力的程度。3)對規矩、法律及誡命的知識。罪在每一地方各按其文化、傳統(如中國)涵概不同的意義。
本罪可用以下不同之方式描寫:本罪是一精神或物性的、相反倫理判斷的、個別主體的行為,它或是積極的行動,或是消極的失職。另一說法,本罪是對自然律及神律不服從的行為,此即是本罪的道德面。最深的本罪是指直接反對及得罪「最高之標準」之行為,那標準是上帝,宇宙的創造主,天主聖三,此即本罪的「神學」面。本罪從客觀方面看,是錯誤的、不正確的行為。從主觀方面來看,本罪是錯誤的、個別自由主體有倫理責任的行為。本罪是相反天主的自我實現的行動。在以耶穌基督為中心的看法中,本罪可以說是一個相反耶穌基督的自我實現的行為。
(二)聖經豐富地提到本罪之事實:
舊約在七篇祈福的懺悔聖詠中(六;卅二;卅八;五一;一○二;一三○;一四三)深入的描述本罪的情況。達味王(撒下十一~十二)變成了懺悔罪人的模範。依撒意亞和厄則克耳等先知影響了詠五一的思想;它在信仰團體中成了罪人的模範祈禱。
在新約中,福音描寫在罪人當中與罪人共融的耶穌。耶穌在其傑作性的比喻,即仁慈的父親的比喻(路十五11~32)中,描述本罪的本質:就是離開父親的愛及關懷。拒絕與父親在一起及依賴父親,是完全作自主之人的行為。仁慈父親的比喻同時宣佈新約的基本喜訊,即天主父的愛比人的本罪強而有力。保祿宗徒把本罪當作拒絕承認天主的權威的行為(如羅一21;弗四17~19;格前一19~20);罪是一個相反自己良心的行為(羅七14~25)。若壹三4把本罪當作邪惡,就是錯誤的自主行為;用敵人的態度來面對天主,是相反那位願意作我救主的天主的行為。
(三)教會訓導權一方面依據聖經之訓誨,肯定本罪之事實,另一方面努力的應用本地的宗教思想來表達本罪的意義。比如日耳曼民族的義務感及內在正義感,引起教會更詳細的分析本罪之種類。特別為幫助個別教友辦和好聖事,教會發揮本罪的「目錄」(參 247247 和好聖事)。訓導權說有死罪,是和天主敵對的行為,或是不信(如DS 795,835,858,897,913,926,965,1002,1306,1557,1638);死罪使人失去恩寵,但不一定使人完全失掉信仰(DS 1544, 1578);死罪使人變成魔鬼的奴隸,死罪最後使人入地獄。有小罪,小罪不破壞人與天主的友誼,故嚴格而論是類比的罪。一般信徒都多多少少犯此類罪,包括聖人在內(DS 1537,1680,2257,3375,3381)。
(四)今日神學特別強調本罪之三方面:
(1) 本罪之過程性:士林神哲學之傳統比較強調本罪之靜態面,把本罪當作一個此時此地的行為,較少注意其前後相關連的因素。今日神學卻在較動態的思想中,特別強調本罪的過程、歷史性。
(2) 本罪的互動性:傳統神學比較強調本罪的道德面及宗教面,今日神學強調本罪的物質、心理、社會、文化方面的各種因素。
(3) 本罪的奧祕性:傳統的看法相當肯定地描述本罪的不同程度及種類。今日神學更注意人的奧祕,因其對人的本罪的知識日趨豐富,所以比較不那麼強調罪的不同種類及程度,而強調本罪不能完全了解的奧祕性。
參考書目:
參考〈591591 罪〉之參考書目。
Fuchs, J. "Sin and Conversion." Introduction to
Christian Ethics: A Reader. Eds. R. P. Hamel and K. R. Himes. New York: Paulist Press, 1989.206-216.
谷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