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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78 公審判
78 公審判

gōngshěnpàn

JUDGMENT, GENERAL

參閱: 90090 末世論  659659 審判  202202 私審判 

213213 良心  435435 基督來臨  665665 歷史  142142 有始無終之境


(一)概念說明:公審判general judgment又稱最後審判last judgment是指天主成為整個人類決定性善惡的標準或歷史價值的判斷。稱公審判,是因為審判的標準是整個人類在相互關係中的善惡狀態;稱最後審判則是指出人類歷史末刻的結束點。

(二)在人類宗教傳統中,若比較強調有位格、創造性且引導受造物到達目的地的神,這種宗教很自然的會發展出公審判的概念;反之,若是在圓周性的歷史觀或籠統的因果律,而沒有創造性的目標,更沒有創造、領導的神的概念,就不會產生公審判的思想。

(三)聖經中不少部份提到公審判:

(1) 舊約:舊約指出雅威指導祂子民的歷史,祂有時審判,有時報復,使以民的歷史成為救恩史。自亞毛斯先知以來(亞五18~20),「雅威的日子」已很明顯地被視為公審判的日子,也是以民期待未來的不可或缺的因素。按先知們所言,為選民來說,「雅威的日子」也是「憤怒的日子」,在那一天,一切不聖之物都將被消滅(亞三2;依二6~21;十三6;廿二5)。達尼爾先知書第七章是舊約發揮公審判概念的高峰,使公審判具有二個特點:一方面天主將消滅一切違反天主的國度;另一方面天主又帶來天國的圓滿。舊約也用比喻具體地描寫公審判,如牧人分開祂的羊群(則卅四13~22)、採收橄欖(依十七5~6)、在怒氣中踐踏了以民(依六三1~6)、是火爐(則廿二18~22)。

(2) 新約:新約將天主的審判功能歸於默西亞耶穌基督身上:

1)若翰洗者把舊約先知中公審判的思想,導入高峰(瑪三1~10)。福音中,耶穌很清楚地提到未來的公審判,在和經師及法利塞人的辯論中,祂提到默西亞來臨的比喻(瑪十三24~30,36~43;十三47~50;廿二11~14)。山中聖訓裡,祂更提出新的倫理道德的標準,甚且將這些標準與公審判相配合,表達出一種更徹底的審判思想(瑪五29~20;瑪十28)。瑪廿五31~46中,耶穌引用了舊約先知的圖像,把綿羊和山羊分開,其中即包含了審判的標準,即日常生活中是否對人付出具體的愛(瑪廿五40,45)。

2)保祿認為一切人都在天主的忿怒之下(羅一18~32;弗二3),所以任何人都將在公審判前面對自己的善報或惡報(格後五10;迦六7~8)。審判者就是天主(羅二2,3,5;三6;十四10)或是基督(羅二16;格前四4;格後五10)。

3)若望由兩方面來看審判:一面是指現在的向度,這種審判所指出的大體上說就是私審判,因為當人聽到有關耶穌的福音時就已受審。在若三18~19;五22,24,27;十二31;若壹三14等經文的上下文中,若望即強調這種個人良心式的私審判。另一面則是未來向度,如死人復活時的公審判(若五28~29)。

4)默示錄中運用了舊約的圖像把公審判當作收穫或天主的憤怒,這時人子藉天使來施行審判(默十四14~20),另外也以法官打開案卷或生命冊的圖像來表達(默廿11~15)。

(四)基督宗教的傳承中不斷地宣揚公審判,教會的訓導當局也一直肯定公審判,如(DS 10, 150),最清楚的是在《任何人》(Quicumque)信經(DS 76)。1274年的里昂第二屆大公會議(DS 859) (參 200200 里昂第二屆大公會議)以及教宗本篤十二世(Benedict XII,1334-1342)在1336年的《讚美天主》(Benedictus Deus)憲章(DS 1000)中都提到了公審判。

(五)系統神學則從二種末世論的典範(參 304304 思想典範)來看公審判的意義:

(1) 第一種是擬人式典範:這種典範以較靜態的實體形上學為基礎。在這種思想背景中,人即是從靈魂及肉身二個不同因素而整合的存有物,個人和社會間的關係也分得很清楚。末世事件更像是安排在一條很長的時間直線上,先有死亡→私審判→煉獄→有始無終之境→公審判和死人復活(那時間直線的終點),這裡私審判和公審判之間有很大的距離。這種說法的優點是令人易於了解末世的情況,但弱點是在知識論中無法徹底反省出人所表達的語言以及所表達的內容之間不同何在。

(2) 第二種是關係性和動態性的典範(參 438438 基督徒人學11011 人):在這典範中,人是在歷史過程動態性的關係界中。這種典範以較動態的關係形上學為基礎,把關係視為存有的真諦,由此而補充了傳統的實體形上學。這種典範也指出存有真像的最後因素仍是關係本身,天主即是這關係的最高証明,很有其動態性。所以,人最深的存有就是與人、與受造物以及與天主的關係。經過死亡,人突破現況而與天主聖三合一。換言之,人經過死亡的轉變,則能達到那絕對無限的天主的標準,人也在無限愛的標準中受審判。可見人所面對的審判有二面:個人面─ 在天主的光照下判斷出個人的價值;整體面─ 人本質上有全體人類性,是整個人類關係的存有物;所以個人在關係界中自由而負責地參與整體人類的受審情況。為此審判的情形一直發生著。每當有一人死亡,審判的二種向度(私人面及人類面)都將同時發生。在最終者死亡後,面對那絕對的標準時,最後的審判(含有公、私審判)就結束了。


參考書目:

參閱〈659659 審判〉之書目。

黃鳳梧編著,〈公審判〉,《人類的未來:基督信仰中的末世論》,台中:光啟出版社,1977,83-95。

Finkenzeller, J. "Gericht." Beinert. 175-177.

Nelis, J. "Gericht." Bibellexikon. Ed. H. Haag. Einsiedeln: Benziger Verlag, 1968. 559-563.

谷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