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76 公益
76 公益
gōngyì
GOOD, COMMON
參閱: 20020 士林學派 58058 世界 283283 社會
417417 教會社會思想 441441 基督徒哲學 285285 社會主義
(一)概念說明:公益common good可從不同的角度來描述:
(1) 公益作為一種客觀的制度,是指一個有組織的團體中的客觀的福利。在這意義下,公益主要是為個人的利益而設立,卻不全等於個人的利益;它是一個社會(國家)以襄助每個成員正確地發展自己以達到其個人幸福的條件(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信仰自由宣言DH 6)。
(2) 第二種看法視公益為一個團體中的所有成員所共同享有的公眾利益。在這意義下,公益乃幸福生活的本質,它超過每個人所享有的福利的總和。所有人必須為每個人的原故保障社會的公益;反過來說,每個人也必須為所有人的原故保障社會的公益。部分為全體,全體為部分,這樣才能保証公益的優先次序,而不致陷入極權主義。
(3) 第三種看法強調個人之間的休戚相關(individual solidarity),把公益描述為所有人團結一致的共同利益。它之所以稱為「公」益,是因為它是大家一起完成的,又因為每個人是在友愛中擁有它。團體的意義並不是包含許多部分(個人)的較靜態的整體,而是較動態的團契、交通,在愛中向他人的開放。
(二)今日問題的中心在於個人及社會(或他所屬的團體)的關係,也牽涉到個人的利益與一般公眾利益的關係。有人在原則上保衛公益的優先次序(社會主義者),也有人強調個人利益的優先次序(個人主義者)。強調公益者以中世紀的哲學為基礎,有組織性的秩序觀念。強調個人利益者則較接近現代人的想法:個人的價值、尊嚴及人權;這些人生要素在面對社會及面對國家時有其不可侵犯性;不過,同時應該把這些個人生活要素整合於社會整體的觀念內。無論是社會主義者還是個人主義者,他們在基本上還是相同的,二者同樣堅決地反對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liberal individualism),以及極權主義。公益的問題在碧岳十二世(Pius XII,1939-1958)有關人權的訓諭中,也在若望廿三世(John XXIII, 1958-1963)的《慈母與導師》(1961)以及《和平於世》(1963)兩個通諭中討論過。梵二把這問題整合在個人及社會權利的說明中(GS 64-65,67-71,75)。若望保祿二世(John Paul II,1978- )以三個通諭(《人的工作》,1981;《社會事務關懷》,1987;《一百周年》,1991)繼續發揮他對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公益)的整合看法。
(三)當人把一個有組織的社會中的客觀、制度化的利益和社會中的成員的個人利益作一比較的時候,毫無疑問地,客觀的公益是為了個人利益。即使有時為了公益必須犧牲一部份個人的利益,但是最終客觀的公益還是為了個人的好處而建立的。
然而這種信念─ 即人權不容侵犯,即使國家也不能相反它─ 是現代思想中的基本原則;它需要經過一段很長的歷史過程才能達成。因而讀者也會看到,在中古時候,由於其對有機組織的強調,若干人權未能得到合理的考慮。教會最近的訓導一再重申這基本的真理,而這意味,對於國家作為社會公益的保管人而言,在態度上有了很大的轉變。
梵二分開「公益」及「公共秩序」(public order)。後者是前者的一部分,它包括三方面:保障所有人的權利,在正義下的公共安寧,以及公共道德(DH 7)。國家有責任以各種不相反自由的方法推行公眾利益,而這責任也延伸到國際的層面(GS 83-90)。在「公共秩序」的要求之下,國家有權柄命令及限制個人的自由行動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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