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0相稱主義 神學辭典 使徒網站 |網路使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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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辭典:690 雙果律
690 雙果律

shuāngguǒ lù

DOUBLE EFFECT, PRINCIPL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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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說明:

「雙果律」(或稱「雙重效應原則」,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是一種既容許某些例外,又限制這些例外的倫理規則。更具體地說,它是指一些帶有雙重層面或效果的行為。由於某些行為所引起的效果本身是錯誤的(即所謂「本質上的惡」,intrinsic evil),所以,只有當這些本身錯誤的效果不是故意引起的時候,才能容許這些行為的發生。此說的倡導者主張,聖多瑪斯(Thomas Aquinas, 約1225-1274)在論及自衛問題時所說的"praeter intentionem"「在真正意向旁」觀念即為雙果律的最初形式。

十九世紀的倫理神學家在闡釋此倫理原則時主張,任何會引起「惡」的結果之行為,只有符合下列四個條件,才可得到合理化:

1)引起惡的行為本身必須是善的(或是中性的),而不是一種道德上的惡。

2)行為者的意向必須是正確的;意即,惡的結果不是故意引起的。

3)惡的結果必須跟善的結果有同樣的原因,否則惡的結果就成為善的結果之工具,就是故意的行為。

4)要容許惡的產生必須具有足夠相稱的理由(proportionate reason)。只要能滿足這四個條件,則行為所引起的惡就可稱為「非故意的副作用」或「間接的故意」,而可以因相稱理由的存在而得到合理化。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一個患有子宮癌的孕婦若不接受任何手術治療,則癌細胞可能蔓延全身而危及母親和胎兒的生命。若切除子宮,則母親雖可免於死,但胎兒卻必須因此犧牲。根據上述的四個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切除子宮是可以容許的,因為切除子宮的行為本身是善的(或中性的);這麼做的動機是正確的(為了救母親生命);惡的結果跟善的結果有同樣的原因(不管懷孕與否,都必須切除子宮,這表示胚胎的死並不是為了得到善而引起的);而且這個行為具有相稱的理由。

(二)雙果律一直為倫理神學家們所採用,特別應用於三種問題的討論上:1)牽涉另一人的罪之行為。2)牽涉殺人的行為。3)牽涉性方面的問題之行為。由於這三方面問題的重要性,而它們可能發生的情況之多,幾乎是無限的,所以,長久以來,哲學家和倫理神學家們建立了一個龐大的雙果律決疑論。

(三)教會訓導:雙果律也一直是天主教教廷所採用的,特別在最近教廷的官方文件中。例如,在論及墮胎問題時:

碧岳十一世(Pius XI, 1922-1939)說:「有什麼足夠的理由可以原諒直接殺害無辜者的行為?」

碧岳十二世(Pius XII, 1939-1958)一再譴責「故意而直接殺害無辜的人類生命」的作法,並主張「無論母親或胎兒的生命都不可遭受直接的壓抑。」他也把直接和間接的區別應用於避孕藥的使用問題。

對此區別的應用,最近而最具權威的是保祿六世(Paul VI, 1963-1978)的《人類生命》通諭。在此通諭中,教宗說:「我們必須再一次宣佈:直接中止已在進行中的生育過程,也就是直接期望而達成的墮胎行為─ 即使是為了治療上的理由─ 都要絕對排除於合法控制生育的方法之外。」他接著說:「就如教會訓導權所一再主張的,直接的絕育(sterilization)措施─ 不論是永久性的或暫時性的,不論是男人或女人的絕育─ 也必須排除。」

(四)今日研討的問題:

對雙果律原則的使用至少產生了二種一般性的結果:

1)因固守簡單的「不可殺人」規則(或「性行為只為生育」的規則)而有的不可容許的結果減少了。在通常的情況中,絕對不可殺人的規則並非難以遵守的規則。但是,假若人無條件固守這個規則,那麼,當人面對一個不守這個規則的攻擊者時,將求助無門。因此,長久以來,天主教的傳統都把這個規則局限於「無辜者」的生命上。然而,在某些情況(特別是產科醫學方面的情況)中,即使固守這個修正過的規則,仍將造成許多生命的喪失。於是另一種更詳細的修正規則乃應運而生。這個修正乃是有關直接和間接殺人的區別。如此,在某些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中,便可能為了救母親的生命而「間接殺害」胚胎了。

2)此種對不可殺人的規則所做的限制性解釋,不只使得在某些衝突情況中救人生命成為可能,而且也保存了「義務論」(deontology)的原則。既符合救命為要的常識性需要,也持守不可殺人的規則。簡言之,義務論上不可殺人的嚴格規則─ 不可直接殺害無辜人類的生命─ 經過「目的論」(teleology)方面的修正之後,已逐漸為人所接受。

大約自1965年以來,雙果律的理論已受到挑戰(大半表現於克瑙爾(P.Knauer, 1935- ),徐勒(B. Schueller, 1925- )和楊森(L. Janssens, 1908- )等人的著作中)。雖然這些修正論者彼此間的意見仍然分岐,但是他們都一致把過去雙果律所認可的行為做了目的論的了解。傳統的理論強調以「直接」和「間接」的字眼來描述某些行為,因為這些行為「本身是惡的」(malum in se, evil in itself),跟結果絲毫無關。但是,修正論者卻捨傳統「直接─ 間接」的說法,而藉助目的論的方法強調「相稱原因」的重要性,並把「惡」區分為「存有的惡」(ontic evil)或「道德前的惡」(premoral evil)和「道德的惡」(moral evil)。


參考書目:

廖湧祥,〈雙重效應倫理原則及其修正理論─ 相稱論〉,《神學論集》88 (1991),227-252。

McCormick, R. A.. "The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 How Brave a New World? London: SCM, 1981. 413-429.

─── and P. Ramsey. Doing Evil to Achieve Good: Moral Choice in Conflict Situations. Chicago: Loyola University Press, 1978.

Sun, Hsiao-chih Johannes. Heiligt die gute Absicht ein schlechtes Mittel? Die Kontroverse ueber Teleologie und Deontologie in der Moralbegruendung. St. Ottilien: EOS Verlag, 1994.

廖湧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