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445 基督教
445 基督教
jīdūjiào
CHURCH, PROTES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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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說明:一般所謂基督教Protestant Church通常指一切有意識地遠離羅馬天主教和東正教的基督教會或團體。但由於基督教其實都有一套確定的教會觀、信仰觀、和生活方式,是不可以用否定的方式如「非天主教會」來形容的。因此本文從基督教的立場看基督教的本質,企圖用肯定的方式述說這一種獨特的基督教態度,及其對信仰、對事實的理解等等,雖然它們也不一定完全出現在每個自稱為基督教的教會或團體中。
(二)基督教「自我認識」:
(1) 基督教意識到教會在精神上的本質及其外在表現之間的張力:教會一方面是信仰和愛情的團體,是聖神的工作,超越人的控制及所有世上的能力;然而另一方面它也是一個地上的、在歷史中的制度,在每一個時候表現出具體的生活方式的團體。從一開始,基督教就深深地體會到這種張力,以致面對那種不承認它、壓抑它,或企圖以一面倒的精神化、或制度化來解決這樣的張力。這一種張力也可以解釋何以基督教內有如此眾多的教會和團體;它是一種抗議的方式,抗議在基督教之內對這張力的疏忽與淡忘。
(2) 有關聖經和教會訓導權的關係:從前,在天主教和非天主教圈子裡,這兩件東西或是被視作不可並存的,或是被看或絕對必須相連在一起的。時至今日,必須承認的是,沒有一個教會必須在聖經或教會訓導權二者之中選擇其一。二者的關係是不可分離的兩極:它們的作用,就好像一個互相反饋的圓周一樣;沒有它,聖經不會真正地臨在於教會中,而訓導權也不可以客觀地行使。這裡所說的訓導權不是指制度化的訓導權(如教宗,主教團體,大公會議等),而是指它的作用,是事實上執行在每一個教會團體,或以不同的程度行使在地方教會、會議、甚至由代父母、教師、牧者所發揮的訓導權。基督教也施行訓導的功能,雖然不是以聖統教會的形式,而且訓導的不同程度也取決於信徒的靈修狀況。
(3) 有關聖言和聖事的關係:基督教不能被描述為只擁有聖言,或者只尊敬聖言的團體,而與天主教和東正教等「聖事教會」相對。其實,聖言和聖事是密切相連的,二者都由於基督的臨在才富有生命力,聖事是看得見的聖言。基督教與其他教會的分別在於它只承認三件聖事(聖洗、堅振和聖餐),至於其他四件,則只被視作教會的行動,它們的意義是由組成它的言所給予的,至於它們是否為真正的教會行動,則必須經常回顧聖經,才可以決定。可見基督教對歷史中人為的添加成份,並沒有採取很僵化的保守主義;它隨時準備好要在聖經的光照下查察其合法性。
(4) 基督教一方面知道自己完全倚靠超位格的能力、上帝的恩寵、聖靈的贈予,同時,它也強調這種領受的個人性。因為基督教徒的信仰必須在這種個人的領受中才得以完全實現,就連基督教徒自己也接受它的主調音是「個人主義」。它清楚知道在接受信仰:上帝所恩賜的禮物時個人因素的重要性,信仰就是個人具體地實現上帝的恩寵。
(5) 基督教內對於教會的觀念保持著多樣化的色彩:有些教會接受聖經所提及的眾職務,有些則只承認一種單一的職務;雖然它也可能產生其他的職務,但是所有職務的主要職份卻是一樣的:宣講聖言及施行聖事。最重要的,基督教並不承認職務的「聖事性」,然而職務卻不是團體的創造,它建基在基督事件及「和解之言」上(格後五18)。在基督教中,有些團體在主教職務上堅持宗徒的傳承(雖然在他們的教會論中,主教不是組成教會的要素),另一些教會(如長老會)則認為長老及會議是教會存在最不可少的成份。
(6) 教會和世界的關係。基督教認為世界是與上帝疏離、遠離上帝的地方,教會被派往世界, 好顯明上帝對世界對人的愛。天國不源自這世界,也不會被帶進世界,更不可能變成這個世界中的王國。
對於上述基督教主義的特色,每一個具體的教會團體都會有一些貢獻,然而,沒有一個具體實現的基督教團體可以稱為最佳的基督教會,或教會最圓滿的代表,因為它們都受到各種在歷史、文化、國家、社會方面的限制。
(三)簡史:
(1) 基督教(Protestant,英文原意是反對者)這個名字,始自1528年史培亞會議(Diet of Speyer),用來指稱當時天主教會內的某些基督徒,他們在信仰和基督徒生活上反對大多數人的決定,堅持每個人在上帝前須負個人的直接的責任。這些「反對者」都有一致的教會觀念,這使他們與當時的天主教有別,因而一個特別的,有意與天主教分開的教會已經勢所難免了。不過在最早階段,基督徒只是分開「天主教」和「基督教」兩組。十六世紀,差不多在同一時候,在教會(Church,單數)的不同據點裡慢慢結晶出特別的教會(Churches)來。在德國,由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建立的路德會(參 589589 路德會)是基督教信仰最主要的代表;在瑞士,另一個獨立的教會成立,最初在次溫格利(U.H. Zwingli, 1484-1531)的羽翼下,卻由加爾文(J. Calvin,1509-1564)給予它最後的形式和教理。在英國基督教也在英國教會的改革下生根,最初很受加爾文主義(參 131131 加爾文主義)和路德主義的影響,只在多年的內部論爭後才取得最後的形式。
(2) 在德國、瑞士、和英國,基督教信仰基本上都採取教會的形式;然而,與此相鄰的,另有一些基督教卻肯定每地區團體的自主性(congregationism公理會主義)。他們甚至否定任何種類的團體生活,而形成一種基督教的個人主義及精神主義。在路德會和長老會的範圍裡,虔信派(參 349349 虔信派)提倡了這種信仰和教會的內在化行動。在英國教會,清教派(參 484484 清教派)也帶動了同樣的情形,這些異議人士終於在美國找到一個新家。他們一面倒地強調基督教精神的某些因素;有人相信教會只能以獨立的地方團體方式存在;也有人(浸信會)認為教會只在它信眾的自由聯合下才能出現;浸信會對於聖洗還有一套特別的觀念。更有一些人強調重生,以及努力求聖德作為真基督教會的標準(貴格派Quakers,門諾派Mennonites)。至於那些在英國及蘇格蘭反對制度性的英國教會及長老教會的自由教會,它們要求教會(面對國家)的信仰自由,教會必須是個獨立於國家的自我決定的團體。此外,個人的信仰自由也必須受到尊重,教會不能相反個人信仰的自由(在蘇格蘭的自由教會有:基督的教會Churches of Christ,基督的門徒Disciples of Christ,出自路德會的:老路德會)。
(3) 最近,一些教會團體在美洲大陸形成;在某種程度上,它們是對歐洲教會缺乏普世性的一種反抗;它們也一面倒地強調基督教自我認識的某些特質。最好的例子莫如五旬運動的教會,但甚至基督徒科學家、摩門教(耶穌基督末日聖徒教會) (Mormon Church)、耶和華見証人(Witnesses of Jehovah)等都可容納在基督徒大團體中。其中有些以非聖經文獻補充聖經的啟示,又有些把絕對價值加於人類經驗的某些詮釋上。它們都顯示出在基督教之內,由於對自由的錯誤理解所引發的危機。
(4) 現代基督教的特色就是其多元化與多樣化。這在合一運動中的確把它帶進一個很特別也很困難的立場。整個基督教必須在合一運動中表現出其獨特的自我認識,它必須在面對其它信仰基督的宗教(如天主教)時肯定其生活方式及信仰方式,而這種方式並不因教派的差異而削弱,反而更由於它也為其他教派所承認而達到圓滿。
(四)公認信條(confessions of faith):
基督教的公認信條是教義的書面摘要,它們聲稱自己包含聖經的啟示,是宣講的標準。它的導因有三:1)改革者的信仰在面對現行的權威和整個信仰基督的世界時需要獲得証實,因而必須証明它與聖經及古代教會相一致。2)在闡釋信仰時也需要一些具束縛性的原則。3)要調停基督教內部的爭辯,也需要建立在原則上的決定。
在許多信條公式中,只有一少部分終於獲得超越地區的承認:
(1) 路德會信條:
1580年《協同書》(Book of Concord)上共載有七種古典信條。其中最重要的是1530年呈送給德王的《奧斯堡信條》(Augsburg Confession)。 這個文獻,由梅朗東撰稿,包含二十八條目。其中一到廿一條論述聖三、稱義、教會、聖事、末世等教義。廿二到廿八條致力顯出宗徒的規律已保存在基督教禮儀中。這信條深入長老教會,在基督教信徒中獲取普遍的承認。
1536年,路德草擬《施馬加登信條》(Schmalkaldic Articles)。 它含三部分,分別處理所有基督徒共同的教義,宗教改革的主要教義,及救恩教義內的爭論題目。
路德的大(為教導宣講員而設)小(為平信徒)《教理書》分別於1528及1529年問世。含五部分,以問答的形式討論十誡、宗徒信經、主禱文、聖洗、及主餐禮。
由德國神學家經過長期討論(1573~1577)才寫成的《協同信經》(Formula of Concord),用於解決路德會內部的爭論。含十二條目,前六個試圖解決路德會有關因信稱義所引起的誤會,其餘的力圖否定梅朗東追隨者在基督論及聖事上的精神化傾向,它也拒絕「雙重預定」(double-predestination)。
(2) 改革教會(長老會)信條:
與路德會信條不同的是:改革教會信條主要不是針對教義,而是針對教會秩序(後者是聖言和聖事以外,長老會的第三「記號」note)。因而這些信條的權威通常只限於某些地區教會之內。此外它也不是神學家們討論的結果,而是來自歷史上的發展。
1545年的《日內瓦教理書》由加爾文撰寫。以373題問答的方式系統地討論加爾文主義的主要教條,以及牧靈關懷、教會規律等問題。
1562年的《第二紇理微信條》(Second Helvetic Confession)本是布林格(H. Bullinger, 1504-1575)的私人信條、後來得到瑞士、蘇格蘭、匈牙利、波蘭、荷蘭等多處團體的同意,因而成為長老教會內部的合一信條。
《蘇格蘭信條》為蘇格蘭議會在1560年所接受。它跟隨《宗徒信經》(參 262262 宗徒信經)的結構,含二十五條目,提出一種毫不妥協的加爾文主義,包括對地方權威的教導。
《比利時信條》有三十七條目,從對神的自然認識到末世論,多次徵引聖經,討論加爾文的神學。
《海德堡教理書》:最重要,最廣為閱讀的信條。分三部分,討論罪、救贖、及感恩生活。是德國改革教會的古典信條。
這些信條的地位,雖然一般來說不受挑戰,然而,啟蒙時期(參 474474 啟蒙運動)及新基督教主義卻動搖其權威,以致信仰傳統的合法性為信仰主體(即個人)的確定性所限制。
(五)教會組織:
(1) 基督教中的教派組織有兩大類:第一類是主教制,組織強調教會職務、及信條,外觀上富權威性、制度性及法律性,屬於制度性教會。另一種則是長老制的、公理性質的,自主而平等的組織,外觀上更神恩化,更大公而非信條。
(2) 基督教對於教會秩序的神學解釋通常也可分為路德會和長老會兩大類。路德對奧斯定兩種國度的解釋,以及他「法律」、「福音」的兩分法,導致第二代路德會信徒把神律精神化,而把自然律非精神化。結果是原則上拒絕聖經是教會組織及管理的原則,甚至否定教會法的精神性及自主性。相反加爾文承認聖經是教會管理的原則,也強調法律的宣講功能,因而很快地發展出一套神律來管理崇拜、教會職務及基督徒生活。
(3) 原則上,路德會只承認教會內有一種職務。教導職務與牧師職務相連,因而只有區域性的教會(而非地區團體)可以作教義上的決定。司祭職務由基督建立,故此職務的持有人只服從教會,不必服從地區團體。祝聖禮給予牧師精神上的權威。教會至高管理權是主教,牧靈職務在地區而言屬於堂區內的聖職人員,但它只是主教職務在地區層面上的一部分罷了!平信徒以宗教法庭成員的身份參與合作,但不可以實行聖言職務,教會上的主要職務不可以原則性地由非祝聖人員執行。
(4) 在長老教會內,職務可以在四個層面上執行。聖經中提及的職務(牧者、執事、長老、教師)在今天已經很難全部找到。教師職務已很少再獨立起來,它大多由一些領袖及神學家來執掌。司祭職務(長老會不用這名詞)─ 即牧師並不比其他職務為高;在例外情況下,它可以由一些未經祝聖的人施行。祝聖禮也只是指定一些夠資格的宣講者,而不是進入聖職的階梯。職務由團體所頒授,如此,管理整個教會的不是主教,而是集體性的協同組織。管理職務由地區團體的長老或區域性會議所負責。國家會議,成員由牧師及平信徒組成,就是教會的「管理團體」。
參考書目:
參閱相關條文的參考書目。
東南亞神學教育基金會編譯,《基督教歷代名著集成》,卅二卷,香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
黃懷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