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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宗教自由

zōngjiào zìyóu

FREEDOM, RELIGIOUS; LIBERTY, RELIGI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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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說明:宗教自由religious freedom,religious liberty按照聯合國〈人權宣言〉(1948)第十八號的內容如下:凡人皆享有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權利,這種權利包括改變他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也包含個別或與他人一起、公開或暗中地、以教誨、實踐、崇拜和參與慶典的方式表達他的宗教和信仰的自由。

按照天主肖像被造的人類是生而自由的;這是人類的尊嚴之所在。1941年,美故總統羅斯福(F.D. Roosevelt, 1933-1945)提倡四大自由宣言,即言論自由、宗教自由、不虞匱乏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

(二)宗教自由觀:

(1) 教會一開始即為宗教自由的問題所困擾;這不僅指教會與政府的關係,也包括它與教會內的各種異端派別的關係。關於此問題,教會內始終意見不一;亞大納修(Athanasius, 295-373)、依拉利(Hilary of Poitiers, 約300-368)等皆反對以武力鎮壓異端論者。然而奧斯定(Augustine, 354-430)卻主張:自由必須與真理同行,因此,利用武力推翻異端並無不妥。因為人沒有選擇錯誤的自由,這不是自由而是束縛。所以假宗教應該被消滅,錯誤遺害社會、遺害人民,它是罪的溫床,也傷害他人的自由。

這種看法視國家為教會的手臂;它還預設教會擁有真理,而國家的責任則是幫助教會保障真理必被接納,必被聽從,因此,其他宗教的自由運作便不被接納了。這種看法太理想化,它沒有考慮政府觀點的轉變,也忽略了個人的重要性。雖然真正的自由也許只能選擇真理,然而人也必須向可能選擇錯誤的危險開放;這是個人的責任所在,人必須向自己的自由選擇負責。

(2) 另一種觀點容許人有可能選擇錯誤的危險,而且,因為天主接受了這種危險(給予人類自由),人沒有理由不接受它;所以人應該自由地回應天主。政府的責任是容許人在不傷害他人的自由的原則下擁有最大的自由。教會的歷史是一個最好的見證:它曾經是受盡國家支持的多數教會,它也曾經是使世俗社會所容忍的少數教會,它更曾經是受盡政府迫害歷盡滄桑的地下教會。這種種不同的環境要求教會採取不同的因應措施。當然教會有權也有責任去爭取它所能擁有的最大自由;而當環境不許可時,它也應盡量利用機會。然而對自由過份自覺的聲討和爭取也許會有反效果;宗教自由必須在負責任的方式下運作。教會要求自由,它也必須尊重他人的自由;一個基督徒必須認清楚他身為社會中的一員的責任,他必須對他的同胞負責,尊重他人的自由;他必須對社會負責,善盡他在社會中的責任;他必須對國家負責,促進正義與和平。在這些責任和基督徒宗教自由的權利中,時常都會出現一種緊張的狀況。況且,聖經和經驗指出:基督徒並不是經常都受接納的,他們也曾受盡壓迫和拒絕。然而即使在迫害中,教會亦應該為全人類爭取宗教的自由。

(3) 有關宗教自由,一個特殊的問題產生在所謂「國教」的地區。「國教」的存在本身是無可厚非,可是,當這國教不再獲得人們的信任,當有人以為它在服從福音上有失職守,又或者當有人邀請其他宗教團體進來宣講福音,甚或產生了宗教分裂時,問題就昇級了。什麼時候這個「國教」失去它真正的權威,因為它不再代表整個教會?一般來說,接受合作的原則比國教訴諸歷史權威更加重要。「國教」的宗教團體和其他的宗教團體之間互相容忍的基礎是瑪七12:「凡你們願意人給你們做的,你們也要照樣給人做。」根據此原則,所有基督徒甚至所有人都享有真正的宗教自由的保證。

(4) 今日人類居住在一個大部分國家都自稱為「世俗」(參 307307 俗化)的世界。教會不能再期待國家高唱基督宗教的道理。然而教會必須藉它在這些世俗國家內的積極參與及它對所有人權(包括宗教自由)的關心來表達基督徒信仰的重要性。在某些地區,基督宗教似乎威脅到國家的團結;在這情況下,某些自由可能受到限制,而基督徒也應該接受這些限制。有些思想家甚至主張,這些限制顯出天主以疏離及苛酷的態度對教會傳達福音訊息的審判;顯然自我檢討應該是教會的主要對策。

(5) 如果教會肯定宗教自由是人權的基礎,它就必須表現某種程度的容忍;換言之,它必須拒絕使用暴力對付異說論者。它必須分清信仰與知識的分野,容許它的兄弟姊妹們去追求真理,也容許團員之間觀點上的岐異和張力;問題關乎這種容許的限度。為達到合一的目標,基督徒信仰需要幾許協議?再者,接受一種信仰意含對教會在教義上的權威也有某種程度的接受;關於什麼是主要的、什麼是次要的也必須有某種程度的認同(參 336336 真理的層次);而為著避免教會停滯不前,多樣化也是必要的。

(6) 今日對宗教自由的問題似乎已有一個一致的基督徒步調。保持宗教自由為整個人類的自由來說都是重要的,如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在兩個宣言(《信仰自由宣言》,《教會對非基督宗教態度宣言》,1965)中所肯定的。一個不能容許宗教自由的國家在其他自由上極有可能都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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