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
267 宗教分裂
zōngjiào fēnliè
SCHISM
參閱: 412412 教會史 232232 東方教會
403403 教宗 118118 主教團 461461 異端 23023 大公運動
(一)概念說明:宗教分裂schism一字源自希臘文schisma; schizein,本意是裂縫或撕裂。宗教分裂是有意從教會團體的共融(communion)中分離的行為。它亦指一種分離狀態或由這種狀態所形成的基督徒團體,例如希臘正教(東正教)。宗教分裂者(schismatic)是指任何引起宗教分裂的人,不論他是個應對此事負責的煽動者,或者只因信念或既成的事實而依附裂教者。
(二)先是新約採用了,再轉譯為教會的拉丁文,然後譯成現代各語言;此字引申為持反對意見或意見分歧之意。聖保祿在同一書信中用了三次:「弟兄們,我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之名,求你們眾人言談#TXTP=一致,在你們中不要有分裂,但要同心合意,全然相合」(格前一10;十一18;十二25)。聖保祿所談的並不是本文所指的嚴格意義,因為他只針對共融團體中少部份對基督教義持不同見解的人士,而未提及從共融團體中分離的宗派或教會團體。從初期教會起,此字就限於表達因不同意且拒絕服從教宗或主教合法的權威上。
(三)簡史:
(1) 起初,異端因涉及共融的破裂而未與「宗教分裂」釐清。但後來習慣上「分裂」指因個人的衝突或僅因拒絕服從而導致共融的破裂而言,但異端(參 461461 異端)則用於對信理的瞭解產生嚴重的分岐;引起共融的破裂。
(2) 宗教分裂字義的發展和演變在於兩個主要因素:即一,個人對教會的瞭解與態度;二,某一時期、某一個特定地點在教會團體中實際的宗教分裂。教父們對教會合一有極豐富的釋意,可是並沒有日後所發展出來的那種術語的含意。宗教分裂只被看成在地方教會結構內合一的斷絕,就是分裂被視為與地方教會合法權威的反對行為。漸漸地,在教會的共融神學影響下,把此教會團體層次上共融的斷絕(尤其是在由主教主持的聖體聖事方面)便是所謂的宗教分裂了。因此在教父時期,按安提約基的聖依納爵(Ignatius of Antioch,約+117)、聖西彼連(Cyprian, 約200-258)的主張,如果有人設置祭台來表示對抗教會的祭台,此行為被視為宗教分裂的行為;聖西彼連說:「主教在整個教友團體中,教友團體就在主教身上。」可見宗教分裂在地方教會的背景中、與祭台及主教是相關連的。既然主教和信友彼此共融,而共融是普世性的,所以信友與他的主教共融,就是和整個教會共融,他也就可以在任何地方同樣的祭台參與聖體聖事。
(3) 宗教分裂的概念和教會學的方向同時發展齊頭並進;在天主教會中,由於羅馬聖座不斷地集權,加上在普世教會中的那種君主政制形成的發展,宗教分裂便被解釋為與教宗共融的斷絕。直到宗教改革運動時期(從第十六世紀起……)宗教分裂的含義才有了相當大的轉變:認為若其事件與最大分岐的因素(信仰)無關,也未與合法的權威產生裂縫,仍保持聖事和教會組織(主教職與司鐸職)的完整,那麼,與教會持異議的這部份團體仍然被視為在共融中。
(4) 教會史中一次最大的分裂是十一世紀中葉,即在塞魯來宗主教(M. Cerularius, +1058)時代。分裂原因包括:1)言語因素:東方教會採行希臘文,西方則用拉丁文。2)權威因素:東方教會以大公會議為最高權威,西方則以羅馬教宗為最高權威。3)政治因素:新都,君士坦丁堡的成立,羅馬帝國無形中分為兩部分;加上東西方在文化和制度上的差異,東方以皇帝指派為主,而西方則以教宗為最高權威。4)神學因素:東方重救恩歷史神學,而西方則重形上學理論神學。
(1) 導致此大分裂的悲劇,主要應由教宗良九世(Leo IX, 1049-1054)派去拜占庭的使節亨拜樞機(Humbert von Silva Candida, +1061)和東方教會的宗主教塞魯來兩人負大部份責任。前者鄙視東方教會;他本來性情急躁,缺乏圓滑的外交手腕;由於當時教宗良九世已去世,他宣佈開除塞魯來之教籍(1054年1月16日),是否有效,仍是個問題。後者態度傲慢,且有反拉丁的偏見;但他當時詆譭的是使節亨拜,而不是教宗和整個西方教會。此後為挽救此分裂僵局,東西方皆接二連三極力設法言歸於好。
(2) 此外,從1378至1417年是歷史上所稱的「西方教會的大分裂」(Great Western Schism);此分裂主要不是指成立新教派而言,而是指同時有二位(後來增為三位)教宗在執行教會最高職權;對於此事件,教會當局至今仍未曾公開宣佈哪位才是合法的教宗。
(3) 教宗額我略十一世(Gregory XI, 1370-1378)從法國亞味農(Avignon)遷返羅馬後不久便去世(1378),樞機團在意大利人壓力下選出烏爾班六世(Urban VI,1378-1389)為教宗,但因此教宗個性過強,以致樞機們以受外力威脅為詞,聲言烏爾班六世的選舉無效,重選了另一位,取名克雷孟七世(Clement VII, 1378-1394)。烏爾班六世靠外在勢力定居羅馬,克雷孟七世只能遷去亞味農,西方教會便因擁護的教宗不同而分裂為二。
(4) 在亞味農,克雷孟七世的繼承人是本篤十三世(Benedict XIII, 1394-1417)。在羅馬,烏爾班六世也有他的繼承人如鮑尼法九世(Boniface IX, 1389-1404)、依諾森七世(Innocent VII, 1404-1406)及額我略十二世(Gregory XII, 1406-1415)等。十幾年以後為化解此局面,樞機們罷免了兩派的教宗,另選了亞歷山大五世(Alexander V, 1409-1410)為教宗(比薩體系);不料那二位都拒絕遜位,於是自1409年起竟出現了鼎足而立的三位教宗,使當時教會分成三種領導體系(羅馬、比薩、亞味農),而各體系都想維持其地位。直到德王西祺門(Sigismund, 1411-1437)乃出頭召集大公會議於康士坦斯(1414-1418) (參 480480 康士坦斯大公會議)城,此大公會議的要務是要解決分裂的局面。當時三體系的教宗繼承人分別讓位:1415年5月29日若望廿三世(Johannes XXIII, 1410-1415) (比薩體系)被迫下台。1415年7月4日額我略十二世(羅馬體系)自動辭職。1417年6月26日本篤十三世(亞味農體系)被迫下台。1417年11月11日新教宗瑪爾定五世(Martin V, 1417-1431)被選繼任,結束了教會內長期的分裂。於是1417年後教會恢復單一領袖,教會得到了統一。
(5) 至於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參 273273 宗教改革)運動使西方教會再次產生嚴重的分裂,今天的基督教各教派及英國國教便是此時所形成的。
(四)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
(1) 大公會議重新回到共融的教會學,再次將教會的概念集中在奧蹟上;如此,基督的教會就不再被視為只侷限於那圓滿實現的天主教會內;其他的教會團體也以各種不同的程度參與教會的實體(LG 8,UR 3)。此認知引起了重新檢視宗教改革運動時期流傳下來的「宗教分裂」之定義。現在必須從兩個觀點來看「宗教分裂」:首先是教會法的角度,分裂表達了與羅馬聖座之間產生了管轄權上的裂縫;其次是神學角度,分裂指在聖事內(尤其是在合一的聖事:聖體聖事內)有礙於教會合一的顯示。但這解釋並不否認「教會賴以建立、生存的要素,可能有許多存在於天主教會有形牆垣之外……」(UR 3)。
(2) 梵二時代是個轉捩點,因梵二承認教會的分裂雙方都難辭其咎,且設法與之和好,「對於已經受洗而享有基督徒的美名,但不承認全部的信仰,或不保持在伯多祿繼承人領導之下的共融統一的人們,教會自知有多種理由仍與他們相連。……為達到這個目的,慈母教會不斷地在禱告、切望和工作,並勸勉子女們潔煉革新,好讓基督的記號更清晰地反映在教會的面部」(LG 15)。
(3) 教宗保祿六世(Paul VI, 1963-1978)在1965年12月7日到耶路撒冷會見君士坦丁堡宗主教阿特那哥拉斯一世(Athenagoras I, 1886-1972),發表了共同宣言,廢除了以往互相開除教籍的判詞,打破了九百多年來的僵局;但這些並未結束此宗教分裂,也許只可說是為將來的和好奠下了基礎。
(五)在當代合一運動下,天主教的神學認為在未來的歷史中,可能達成精神與有形的普世合一,不必等到末世才能完成,因為天主的國已開始了,只是尚未完成而已。合一運動的重心在於分裂的治療,此治療工作以各種不同的形式出現。從基督教各團體的眼光來看,此治療採取的形式是彼此協議共領聖體、講道分享和其他各種不需達成教義上完全協議的禮儀上。而其他那些廣義的「公教會」(東正教、老派天主教、英國國教)在未進行完全聖事的共融前,則需先尋求信仰的一致,並在聖統的聖事結構上達成協議。
事實上,由於合一是個相當敏感的問題,今天像宗教分裂和宗教分裂者這類的名詞,都不宜再使用,因為現在屬於分裂教會或團體的那些人都是生下來便屬於那些教會,且在那些團體內接受了宗教陶成,他們不必對過去歷史中的分裂負責。最後,更重要的是,在教會生活及教會學上強調重點應擺在各教會共同擁有的基本因素上,唯有在此基礎上,更圓滿的有形合一方能達成。
參考書目:
參閱相關條文的參考書目。
Jugie, M. Le schisme Byzantine. Paris, 1941.
鄒保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