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137 地方教會
137 地方教會
dìfāng jiàohuì
CHURCH, LOCAL
參閱: 98098 本位化 116116 主教 411411 教會
425425 教會學 426426 教會權威 535535 普世教會
(一)概念說明:地方教會local church一詞,指普世教會在某個地方(拉丁文 locus, localis) 的可見部分。「部分」與「地方」的範圍沒有共同贊成的定義;由宏觀說,可指一地區(如東方教會地區),或國家、文化的領域(如中國),或次文化區域(如台灣);由中觀說,可指個別教區(如北京、台北);由微觀說,可指地方團體(常指堂區,參 459459 堂區)。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廿四次用「個別教會」一詞,其中十二次即指教區而言。另外八次用「地方教會」一詞,意指教區或教區聯盟或堂區。雖然「地方」(local)或「個別」(particular)教會的含意仍在基督徒作家的使用中不斷變動,天主教會已於教會法典(1983)內下了清晰的定義(它不用地方教會之名稱):「個別教會(particular),係由之並在其內存在的統一而唯一的天主教會。其中首要者為教區,與此類似者有自治監督區、自治會院區、宗座代牧區及宗座監牧區,以及固定建立的宗座署理區」(CIC 368)。
(二)聖經:舊約聖經了解地方猶太團體,常在非猶太文化的分散猶太人中間。新約視耶穌基督的唯一教會具體、可見地出現在地方教會中,如「格林多的天主教會」(格前一1);宗徒大事錄用動態的方式描述地方教會在羅馬帝國的誕生;默示錄包含七封給亞細亞七個教會的信(默一4~三22)。
(三)歷史:
(1) 早期教會存在於各教會團體的互通共融中,稍後,較明確的教會地區或教會省很快就在其中成形;有幾個突出的中心,如羅馬、君士坦丁堡、亞歷山大里亞、安提約基、及耶路撒冷。梵二用下列方式描述這個過程:「天主上智的安排,使宗徒們及其繼承者,在各地建立了不同的教會。這些教會許多世紀以來,各自有系統地聯結在若干集團中。它們除了保持信仰的統一,及整個教會天定的唯一制度之外,享有其特有的紀律、特有的禮儀習慣、特有的神學與神修遺產。……各地方教會共趨統一的這種差別性,清楚地顯示出永不分離的教會大公性」(LG 23)。
(2) 1054年東西教會分裂(參 267267 宗教分裂)以後,東方教會保留了教會共融的傳統模式,西方教會卻日益將其權威與活力集中於羅馬教宗,教宗又以其權威把地方教會日益推向關注之外圍。
(3) 宗教改革(參 273273 宗教改革)重新強調地方教會重要的原則。「普世基督教協會」(WCC,參 534534 普世基督教協會)是許多地方教會的聯盟,沒有像天主教有統一的權威,即教宗。
(四)教會訓導:天主教教會訓導權在梵二幾件文獻中已提出普世教會與地方教會內在關係的平衡看法:
(1) 《教會》憲章說:「在教會的共相交融之下,也有個別的教會合法存在,擁有其獨特的傳統,不過要讓伯多祿聖座的首席權得以保全,並主持整個的愛德公會,衛護合法的差別性,同時監督各種特殊事物,務使不僅不損害統一,反而有利於統一」(LG 13)。
(2) 《東方公教會》法令說:「在教會中的差別性(禮儀與個別教會的差別性),並不妨礙其統一性,反而相得益彰」(OE 2)。
(3) 《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對個別教會的意義給了一個精確的描述:「教區乃天主子民的一部份,託付給主教在司鐸的協助之下所管轄,於是,尊從主教為其牧者,並由主教藉福音及聖體在聖神內集合起來,而組成個別教會;至一至聖至公及傳自宗徒的基督教會即臨在此處,並在此活動」(CD 11)。
(4) 《教會傳教工作》法令談到未來司鐸的陶成:「對於訓練司鐸的這些普通規律……應該和迎合本國的特殊思想與生活方式的努力協調起來。……修生……要能發現本國傳統及本國宗教和基督宗教的關係。……這一切都要求修院的教育,盡可能地,要和本國人民保持來往與接觸」(AG 16)。同一法令第三章19~22號進一步談到「個別教會」的細節。
(5) 綜合:天主教教會訓導權有關地方教會(及個別教會)的教導,可摘要成下列幾點:1)教會可見的統一,允許、渴望、甚至需要多元文化,就是多樣、特殊、變化多端。2)大公性、宗徒性與教會的使命促進多元文化。3)多元文化由禮儀的多樣性(禮儀多元論)、各種形式的靈修生活與規戒(規戒多元論)、以及啟示真理的神學性系統說明(神學多元論)顯示出來。4)這樣的多元文化或多樣性,對教會的統一無傷,卻隨時提供服務;絕不會損害統一,卻能證明其合一性;又清楚顯示教會的大公性,是教會圓滿的大公性與宗徒性的一部分,是教會要實現其使命必然不可或缺的,有助於天主奧秘的研究與呈現,絕非教會統一的障礙。當這些得到正確的了解時,多元文化之美就會日益增加。
(五)系統神學在今日世界裡有關地方教會的意義:
(1) 地方教會及個別教會與普世教會一致,另一方面又堅持個別文化與傳統富創造力的多樣性,特別包涵下列兩種特徵:
1)教會日益明白,普世教會與地方教會間需有富創造力的平衡權威。雖然梵一曾宣布羅馬教宗的無上訓導權與規戒權,梵二卻活潑有力地精心構想出:主教一方面在個別教會中有其教會內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在普世教會又是主教團成員。似乎未來的梵三應當更清楚更明晰地解釋:在耶穌基督建立的一個教會中,普世層面與地方層面權力之間富於創造性的張力。
2)輔助原則,在教會的社會訓導中扮演主要的角色。在討論逐步建立新的世界秩序之種種學科中它也普遍被接受。在系統神學裡用來神學性地解釋普世教會與地方教會間的關係,它也是個有價值的工具。地方教會是教會本身具體的、地方性的降生及實現。沒有活力充沛的地方教會,就沒有活生生的普世教會;沒有普世教會的服務幫助,也沒有富於活力的地方教會。普世教會與地方教會是唯一基督教會相輔相成的兩面。普世教會不能隨便干涉、控制地方教會的生活,地方教會有責任向普世教會貢獻自己的財富。
(2) 地方教會及個別教會是一個完整的教會,可由四方面來看:
1)從天主聖三的奧蹟看,地方教會是個充滿天主救恩的完整團體,因為那絕對的、超越的及愛的天主臨於其中;這臨在是永遠、完整而不可分割的。
2)從啟示與信仰的向度看,地方教會得到的是完整的啟示,是天主聖三全部的自我給予;地方教會接受了新舊約的啟示,是以基督為中心的整個福音訊息。因此,地方教會必須完全的答覆,天主的啟示才能圓滿實現。由這樣的啟示與信仰而產生的地方教會,和天主有某種特殊和直接來往,非其他教會所能介入及完全了解的。
3)從聖事生活和基本結構看,地方教會是完整的有機體,有經教會結構而來的聖事生活,其中心是耶穌基督;也有來自天主的聖統制度,以牧養天主的子民。
4)從人成長的歷史過程看,地方教會生活於末世的希望中,只有生活的天主決定性的干預才能使之圓滿實現,所以是沒有媒介,直接趨向末世完成的完整教會。
(3) 地方教會及個別教會也是個不完整的教會,這可由三方面來看:
1)在時空限制下,每個地方教會是許多地方教會之一;是天主父臨在的許多有限記號之一。是天主子降生奧蹟延續的許多有限形式之一;是天主聖神生活在人身上的許多有限方式之一。地方教會吸收了當地文化、社會特長、倫理、宗教傳統的富藏,因此受到地方色彩的特別限制,而產生每個地方教會的不同特色。從這方面看,一如肢體不是全身,地方教會也不是完整的教會。
2)地方教會的主教與教宗合成一個團體,共同負責普世教會。教宗是教會合一的有效標記,所以地方教會不是個完全自主的團體,只有其主教與伯多祿的繼承人及普世主教團在信仰、分擔責任、服從和聖事的共融中,才出現整體的公教會。
3)地方教會都在成長的過程中,是臨時性的、為天國的來臨而服務的、尚未成全的教會。
參考書目:
輔仁大學神學院,〈建設地方教會〉,《神學論集》28 (1976),161-309。
Theological Advisory Commission. "Theses on the Local Church: A Theological Reflection in the Asian Context." Being Church in Asia: Theological Advisory Commission Documents, 1986-1992, vol. 1. Quezon City: Claretian Publications, 1994. 33-99.
谷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