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學辭典:119 主體
119 主體
zhútǐ
SUBJECT
參閱: 140140 西方哲學 164164 自由 120120 主觀主義
146146 存在主義 166166 自立性 206206 位格 353353 恩寵
(一)概念說明:
(1) 主體subject此詞源自拉丁文subicere (丟在下面或置於下面作基礎),指被客體、或屬性、或特性、或偶有性、或述詞等其他事物所限定的一種底基(substratum)而言,通常它被視為抽象名詞而指判斷的主體性(subjectivity of judgment)而言;近代哲學(尤指現象學)視為具體名詞,指自我臨在於自己,這時和它對立的是自我臨在於其他事物上。
(2) 其實「主體」一詞在各門學問裡含義不盡相同:1)在理則學中,主體指主詞(subject),這時和它對立的是述詞(predicate)。2)在邏輯判斷中,常以一個存有物作主詞,把某一限定作述詞,以陳述主詞的特性,如張三(主詞)是中國人(述詞)。3)在自然哲學中,主體指附質轉變的底基:實體(substance),或指實體轉變的底基:第一質料(prime matter)。4)在心理學裡,主體指經驗到心理狀態的個人或臨床實驗的對象。5)在形上學中,主體指不賴其他質料因而獨立存在的實體。6)在認識論中,主體指認識主體,與被認識的客體有別。
(二)歷史發展:
(1) 雖古代和中世紀哲學中已有「主體」概念,然而特別強調自我主體卻是近代哲學的特色。笛卡兒(R. Descartes, 1596-1650)在《沉思錄》中以理性為基礎,以方法的懷疑為手段,指出唯有理性的清晰明瞭(clear and distinct)的觀念─ 自我意識或「我思」(cogito)才是真正的存在;這思想著的主體(res cogitans)與有延展性的事物(res extensa)相對立。
(2) 萊普尼茲(G.W. Leibnitz, 1646-1716)單子論中雖然單子(monad)無窗戶,(自己出不去,別的單子也進不來),但單子也是個小宇宙,稱為「宇宙之鏡」;由於單子與單子間沒有交往,萊氏不得不以一種先天的「預定和諧」(harmonia praestabilita)論來聯繫彼此分立的自我(主體)。
(3) 經驗主義(empiricism)到了休謨(D. Hume, 1711-1776)時最為極端,否定了形上的精神實體;他否定了形上自我的存在;結論,主體與客體都不存在,存在的只是「印象」(參 627627 經驗主義)而已;這樣的思想很接進懷疑主義。
(4) 康德 (I. Kant, 1724-1804)則提出了具有先天的超驗形式(時空與範疇)作用的超驗統覺(transcendental apperception)或自我意識,因而客觀性便建立在主體(自我意識)理性的先天認識能力上。康德這種超驗的主觀主義(參 120120 主觀主義)有時會引人步入不可知論(參 53053 不可知論)的歧途。
(5) 黑格爾(G.F.W. Hegel, 1770-1831)繼康德之後,設法解決自我(主體)與其他物體間的對立,以為二者是一體的兩面;於是,他以正、反、合的辯証過程為方法,論述由個別的人的主體中之主體精神(subjective mind)出發是為「正」,到真實存在的社會之諸形式(法律、道德、歷史)中的客體精神(objective mind)是為「反」,最後在藝術、宗教和哲學中回到自己的絕對精神(absolute mind)是為「合」。
(6) 胡塞爾(E. Husserl, 1859-1938)反對經驗主義把主客完全分開,在主客間置一道不可逾越的鴻溝;他也反對康德的超驗哲學,因為它忽略了經驗事實。胡氏「存而不論」(epoche)的現象學方法,找到了人的思維作用最基層的存在─ 意識(consciousness);這意識主體具有直觀能力,事物的本質是它的客體。在其現象學中,不但主體可以認識客體,人與人間也互為主體性(intersubjectivity),亦即主體與主體間有相互成為主客的關係。
(三)綜論:
從理智是主體反省的根基角度來看,「主體」可說是理智完全返回自身;換言之,在外在的客體襯托下,將自我的存在呈顯給自己。認識自己的主體以感覺與意識作用接觸在他以外的受造界,並知道此受造界(可稱它為客體)不是他自己。再者,一個主體(人)當別的主體呈顯時,便會關心那個主體。人類的互為主體性,在於有限的存在者(A)將自己豐富的生命向他人(B)開放,同時他人(B)也會將其豐富的生命向他(A)開放。
此外,另一點值得注意的是近代對「宗教經驗」的研究,論及「宗教意識」,確涉及以認識主體本身的經驗為最後判斷標準,易落入宗教的主觀主義,故須十分謹慎。
編譯